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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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11 20:09

  证券代码:601878     证券简称:浙商证券    公告编号:2024-01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本次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实施不会造成公司业务对关联方的依赖,不会损害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4年4月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均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2024年4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三次会议,事先审核了《关于预计公司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全票通过该议案,并出具了如下意见:公司预计的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均因公司日常业务经营所产生,属于正常业务往来,能为公司带来一定的收益,但不会因此形成对关联方的依赖;公司预计的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定价参考市场价格,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方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预计公司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此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事先审议通过,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所预计的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均因公司日常业务经营所产生,属于正常业务往来,能为公司带来一定的收益,但不会因此形成对关联方的依赖;公司拟以公允价格执行各项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上述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二)2023年发生关联交易情况

  1、与控股股东浙江上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注]:二级子公司浙江浙期实业有限公司与关联方浙商中拓浙期供应链管理(浙江)有限公司、宁波中拓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商中拓益城(海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期发生的存货采购业务系开展基差贸易业务。

  浙江浙期实业有限公司与关联方浙商中拓浙期供应链管理(浙江)有限公司、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商中拓益城(海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浙商中拓集团(浙江)弘远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浙商中拓集团(河北)工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浙商中拓集团(重庆)有限公司本期发生的现货销售业务系开展基差贸易业务。

  2、与其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3、与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

  

  (三)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公司从事证券业务,在以往的业务活动中,每年都会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比如:公司代理关联方买卖证券,关联方购买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发行的债券、资管计划等金融产品,关联方聘请公司提供财务顾问、证券承销服务,向关联方提供期货等衍生品套期保值服务、提供场外衍生品业务,公司销售关联方的金融产品、向关联方采购存货、接受关联方提供的物业服务等等。

  为了进一步做好关联交易管理与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根据《公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情况,对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

  1、 控股股东浙江上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2、其它关联企业

  

  3、关联自然人

  (1)公司董事、监事及关键管理人员及其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公司直接、间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监高。2024年,上述关联自然人可能购买、退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行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发行管理方按合同约定收取参与费、退出费、管理费、业绩提成等费用。由于业务发生时间、金额无法准确预计,这部分收入额无法预计,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2)公司董事、监事及关键管理人员及其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公司直接、间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监高。2024年,上述关联自然人可能通过公司子公司代理买卖境外证券、境内外期货合约及期权合约,公司子公司收取手续费。由于业务发生时间、金额无法准确预计,这部分收入金额无法预计,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3)公司董事、监事及关键管理人员及其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公司直接、间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监高。2024年,上述关联自然人可能接受公司及子公司投资咨询服务,公司收取投资咨询服务费。由于业务发生时间、金额无法准确预计,这部分收入金额无法预计,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二、关联方介绍

  (一)控股股东浙江上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

  1、浙江上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浙江上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三高速”)注册地址在杭州,成立于1998年1月,注册资本人民币776,664.2422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李伟,经营范围:高等级公路的投资、建设、收费、养护、管理,高速公路配套项目的开发经营及服务。

  上三高速为公司的控股股东,2023年末持有本公司54.79%的股份。

  2、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沪杭甬”)注册地址在杭州,成立于1997年3月,注册资本59.93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袁迎捷,经营范围:公路管理与养护;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设计;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股权投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洗车服务;停车场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浙江沪杭甬持有上三高速51.0005%的股份。

  3、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省交通集团”)注册地址在杭州,成立于2001年12月,注册资本316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高浩孟,经营范围:以下限分支机构凭许可证经营:汽车修理,住宿,卷烟、雪茄烟、音像制品、书刊的零售,定型包装食品的销售,中式餐供应。交通基础设施投资、经营、维护及收费,交通工程物资经营,交通运输及物流服务,实业投资,培训服务,交通工程的施工,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旅游项目的投资开发,车辆清洗,车辆救援服务,建筑材料、花木、文化用品的销售,经济信息咨询服务。

  浙江省交通集团持有浙江沪杭甬66.99%的股份,为浙商证券的实际控制人,是浙江省人民政府授权经营的省属国有企业。浙江省交通集团控制的、除浙商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均为浙商证券关联方。

  (二)其它关联企业

  1、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在杭州,成立于2010年10月,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肖风,经营范围:从事基金管理业务(范围详见《基金管理资格证书》)。公司持有浙商基金25%的股份。

  2、浦江聚金丰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浦江聚金丰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注册地址在浦江,成立于2017年4月,注册资本1.4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以上项目未经金融等行业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实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子公司浙商资本持有浦江聚金丰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7.8571%的股份。浙商资本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3、浙江交投太平交通基础设施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浙江交投太平交通基础设施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注册地址在杭州,成立于2017年4月,注册资本1,000.01亿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服务: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股权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子公司浙商资本持有浙江交投太平交通基础设施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0.0002%的股份,浙江省交通集团持有浙江交投太平交通基础设施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19.9998%的股份。浙商资本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4、台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台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金投”)注册地址在台州,成立于2014年7月,注册资本60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管顺正,经营范围:金融股权投资、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资产管理业务、实业投资、创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兼营其他一切合法业务,其中属于依法应当经批准的项目,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董事许长松任台州金投金融投资部总经理。

  5、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在上海,成立于2015年6月18日,注册资本24.5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邱鹤良,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吸收非银行股东三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借款;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董事阮丽雅任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

  6、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在上海,成立于2005年8月23日,注册资本964,444.4445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徐力,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结汇、售汇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董事阮丽雅任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此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为公司关联方。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该等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均为公司的关联方。

  (三)关联自然人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自然人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三、日常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及依据

  在日常经营中发生上述关联交易时,公司将严格按照价格公允的原则与关联方确定交易价格,定价参照市场化价格水平、行业惯例、第三方定价确定。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1、上述关联交易,均属于公司日常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利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

  2、上述关联交易,公司会参考市场价格,不会损害公司利益;

  3、上述关联交易占公司业务比重较小,公司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业务依赖。

  五、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在上述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范围内,提请董事会、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业务正常开展需要,签订相关协议。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1日

  

  证券代码:601878     证券简称:浙商证券     公告编号:2024-017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4元(含税)。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A股股份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一)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本公司2023年度实现净利润人民币1,623,570,182.08元(母公司报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公司章程》及《重要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分别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10%的一般风险准备金、10%的交易风险准备金人民币共计487,071,054.63元以及重要货币市场基金风险准备金495.90元后,2023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为人民币1,136,498,631.55元。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人民币5,003,998,614.70元,减去公司实施2022年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的股利人民币499,383,109.16元,2023年度剩余累计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为人民币5,641,114,137.09元。

  根据证监会相关规定,证券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中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部分不得用于向股东进行现金分配。2023年末本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中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累计数为人民币68,450,436.20元,扣除后2023年末本公司可向投资者进行现金分配的利润为人民币5,572,663,700.89元。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规定,从股东利益和公司发展等综合因素考虑,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扣除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A股股份)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4元(含税)。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3,878,194,249股,扣除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38,781,600股,即以3,839,412,649股为基数,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537,517,770.86元(含税)。本年度公司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占2023年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65%。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2024年中期现金分红授权事项

  公司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的前提下,根据公司盈利状况进行现金分红,分红金额不超过2024年当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可供分配利润。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制定具体的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利润分配方案,本方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此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9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待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1日

  

  证券代码:601878     证券简称:浙商证券     公告编号:2024-019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的规定,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编制了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具体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到账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79号)文件核准,公司共计发行了可转换公司债券7,000.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000,000,000.0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用人民币12,600,000.00元(含税)后金额为6,987,400,000.00元,于2022年6月20日汇入本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本次募集资金扣除承销及保荐费、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资信评级费用、信息披露及其他发行手续费等费用14,168,867.92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985,831,132.08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了《验证报告》(中汇会验[2022]5612号)。

  (二)募集金额使用情况和结余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累计使用692,410.43万元,其中2022年使用募集资金670,219.03万元,2023年使用募集资金22,191.40万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结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的净额)余额为89,758,353.88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同时,公司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募集资金管理。

  根据《管理制度》并结合经营需要,公司在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2022年7月6日,公司与保荐机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2023年3月17日,公司因聘请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担任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华安证券尚未完成的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银河证券承接,公司及银河证券与开户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保证专款专用。

  (二)募集资金的专户存放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6,985,831,132.08元,按照募集资金用途,用于:

  1、投资与交易业务。

  2、资本中介业务。

  3、数字化建设及应用场景投入。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详见本报告附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募集说明书约定一致。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情况。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以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不适用。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情况。

  不适用。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将结余资金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或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公司无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变更募投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严格按照管理制度、三方监管协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放、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并履行了相关义务,未发生违法违规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信息披露不存在不及时、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披露的情况。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我们认为,浙商证券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公允反映了浙商证券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浙商证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特此公告。

  附件:

  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1日

  附件: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3年度

  编制单位: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募集资金总额系已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公司代码:601878            公司简称:浙商证券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2023年度利润分配采用现金分红方式,以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3,878,194,249股,扣除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38,781,600股,即以3,839,412,64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40元(含税),共派发现金红利537,517,770.86元(含税),占2023年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65%。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1 公司简介

  

  

  2 报告期公司主要业务简介

  2023年以来,外围压力持续增大,各种不确定性明显增加,国内经济恢复进入波浪式发展、曲折式前进状态,而新的发展引擎仍在培育中。复杂严峻的环境给资本市场运行带来更多不确定性。2023年,发行市场规模股降债升。A股市场股权融资规模11,344.30亿元,同比下降32.80%;313家企业实现IPO上市,同比下降26.87%,合计募资3,565.39亿元,同比下降39.25%。各类债券发行规模71.05万亿元,同比增长15.45%。利率债发行总额26.37万亿元,同比增长14.74%;信用债发行总额18.98万亿元,同比增长5.08%。投资市场股债分化。上证指数下跌3.70%,深证成指下跌13.54%,创业板指下跌19.41%,科创50下跌11.24%。债券市场收益率震荡下行,十年期国债收益率逼近2.5%,较年初下行约28BP,两年期国债收益率较年初下行约14BP,利率曲线趋于平坦化,信用利差呈下行趋势,尤其是在防范风险以及化解地方债务的政策基调明确后,信用利差快速收窄,信用债实质违约量同比明显下降。交易市场活跃度有所回落。两市累计成交额211.37万亿元,同比下降5.5%;日均成交额8,764.44亿元,同比下降5.27%;两融日均余额16,058亿元,同比下降0.78%。北向资金净流入额437.04亿元,其中沪股通净流入219.28亿元,深股通净流入217.76亿元。

  公司所处行业与资本市场运行高度相关,2023年,在资本市场波动加剧的背景下,证券行业整体经营压力有所增加。同时,资本市场改革加速推进,证券行业定位也在经历重塑,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要求下,证券行业减费让利不断深入,公司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下,克服多重压力,实现了逆市增长。

  关于证券行业的竞争格局和发展趋势详见本报告第三节 六、公司关于公司未来发展的讨论与分析之“行业格局和趋势”

  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为证券经纪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证券自营业务、信用业务、财富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期货业务、私募基金管理及投资业务、证券研究业务、另类投资业务、资产托管业务、上市证券做市业务。

  1、经纪业务:主要从事证券代理买卖业务,即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有价证券,还包括代理还本付息、分红派息、证券代保管、鉴证以及代理登记开户等服务。

  2、投资银行业务:主要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财务顾问业务及场外市场业务。

  3、证券自营业务:主要从事权益投资、固定收益投资和金融衍生品投资。

  4、信用业务:主要从事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式回购和约定式购回业务。

  5、财富管理业务:主要从事基金服务、代销金融产品等业务。

  6、资产管理业务:主要从事集合资产管理、单一资产管理、专项资产管理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等业务。

  7、期货业务:主要从事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和资产管理服务。

  8、私募基金管理及投资业务:主要从事私募股权基金业务。

  9、证券研究业务:公司研究所开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

  10、另类投资业务:主要开展另类投资业务,业务范围包括《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股权等。

  11、资产托管业务:主要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即认真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金资产的完整性和独立性,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12、上市证券做市业务:主要从事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基金做市交易业务、北交所股票做市业务等。

  详见本报告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五、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

  3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 近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 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差异说明

  □适用     √不适用

  4 股东情况

  4.1 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单位: 股

  

  4.2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3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4 报告期末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 名股东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 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1 公司所有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单位:亿元  币种:人民币

  

  5.2 报告期内债券的付息兑付情况

  

  5.3 报告期内信用评级机构对公司或债券作出的信用评级结果调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4 公司近2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第三节 重要事项

  1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1,455.28亿元,同比增长6.25%;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为270.16亿元,同比增长3.41%。报告期内,营业收入为176.38亿元,同比增长4.90%;利润总额为22.02亿元,同比增长4.9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7.54亿元,同比增长6.01%,公司经营工作成果良好,业绩符合预期。

  2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1878     证券简称:浙商证券     公告编号:2024-018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浙商证券”)于2024年4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拟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所”)为公司2024年度的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中汇所于2013年12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管理总部设立于杭州,系原具有证券、期货业务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注册地址: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8号华联时代大厦A幢601室

  首席合伙人:余强

  上年度末(2023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103人

  上年度末(2023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701人

  上年度末(2023年12月31日)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282人

  最近一年(2022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102,896万元

  最近一年(2022年度)审计业务收入:94,453万元

  最近一年(2022年度)证券业务收入:52,115万元

  上年度(2022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59家

  上年度(2022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客户主要行业:

  (1)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

  (2)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4)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5)制造业-医药制造业

  上年度(2022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收费总额13,684万元

  上年度(2022年年报)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汇所未计提职业风险基金,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3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中汇所近三年在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中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赔付。

  3.诚信记录

  中汇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6次、自律监管措施5次,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6次,涉及人员21人,受到自律监管措施5次,涉及人员13人。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项目合伙人、签字会计师:任成

  项目合伙人:任成,2004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0年6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及复核过8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拟签字会计师:祝小锋

  拟签字会计师:祝小锋,2015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1年8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1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3)质量控制复核人:朱敏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朱敏,1995年成为注册会计师、199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1年11月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复核超过10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中汇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用为77.10万元,以工作量及业务复杂程度为计算基础,较上一期审计费用同比无显著变化。

  二、拟聘任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及审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于2024年4月8日召开会议,就本次续聘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情况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在查阅了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关资格证照、相关信息和诚信纪录后,一致认可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

  审计委员会就关于聘任公司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形成了书面审核意见:经审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关资格证照、相关信息和诚信纪录,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满足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具备审计的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具备良好的诚信状况。同意聘任中汇所为公司2024年度的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已于2024年4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的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1日

  

  证券代码:601878     证券简称:浙商证券     公告编号:2024-020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继续投保董监高责任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加强公司风险管控,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体系,保障公司以及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继续投保公司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同意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继续投保公司董监高责任险,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投保情况概述

  具体方案如下:

  1.投保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被保险人: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责任限额:人民币1亿元

  4.保险费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5.保险期限:12个月

  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在上述权限内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进一步授权公司经营层办理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继续投保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确定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等),以及在今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与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等相关事宜。

  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2024年4月9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继续投保公司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全体监事一致同意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继续投保责任保险。为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促使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独立有效地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责,保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公司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继续投保责任保险的审批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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