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通知公告 【富安房地产】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哈税稽二送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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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02 01:34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哈税稽二送告〔2023〕24号

 

哈尔滨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0125MA18Y3P92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单位见此公告后,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地点: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路1838号)领取文书。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哈税稽二处〔2023〕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哈税稽二处〔2023〕52号


哈尔滨富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0125MA18Y3P92P)

我局(所)于2021年9月23日至2023年4月19日对你(单位)(地址:木兰县木兰镇人民街五委十七组)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被举报开发尊荣华府五期楼盘过程中涉嫌逃避缴纳税款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你单位2018年网签备案房屋住宅为17套,金额5642975元,取得销售收入5642975/1.05=5374261.91元,未申报缴纳税款。

2.你单位2017年5月22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土地出让金额289万元,受让土地权属未申报缴纳契税。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税款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四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该公司应补缴2018年4季度属期增值税268713.1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8年4季度属期城建税13435.66元。

3.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八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8年4季度属期教育费附加8061.39元。

4.根据《黑龙江省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7〕10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黑政发〔2011〕13号)文件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8年4季度属期地方教育费附加5374.26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8年4季度属期印花税4266.5元。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第六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7年6月1日属期契税144500元。

(二)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和契税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木兰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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