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通知公告 【张志强】《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哈税稽处〔202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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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11 15:02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稽查局

关于对张志强送达税务文书的公告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公告送达有关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税务文书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哈税稽处〔2024〕42号

 


张志强:(纳税人识别号:230208********0613

我局(所)于2023年12月11日2024年3月26日对你(单位)(地址:哈尔滨市阿城区税务局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少缴车辆购置税问题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2018年在哈尔滨路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解放牌平头柴油半挂牵引汽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LFWSRXSJ2J1E5302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代码123001721606,发票号码60114948,开票日期2018年11月2日,价税合计412,000元,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计税价格355,172.41元,应缴纳车辆购置税35,517.24元。

你在税务机关申报车辆购置税时,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代码121001721071,发票号码00067967,购买方名称为张志强,销货单位名称为沈阳斐亚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价税合计240,000.00元,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核定计税价格215,000元,实际缴纳了车辆购置税21,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你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存在少缴2018年所属期内车辆购置税14017.24元的违法事实。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你应补缴2018年所属期内车辆购置税14,017.2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你2018年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的车辆购置税14017.24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阿城区税务局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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