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通知公告 【刘利军】《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哈税稽处〔2024〕15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5-11 15:02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稽查局

关于对刘利军送达税务文书的公告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公告送达有关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税务文书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哈税稽处〔2024〕153号

 


刘利军(纳税人识别号:232303********1816)

我局(所)于2023年12月7日2024年3月26日对你(单位)(地址:阿城区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少缴车辆购置税的情况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于2019年在黑龙江宝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解放牌平头柴油半挂牵引汽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为LFWSRXSJ1K1F05210,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代码123001821606,发票号码60694536,开票日期2019年02月20日,价税合计金额379,000元,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计税价格326,724.14元,应缴纳车辆购置税32,672.41元。

你在税务机关申报车辆购置税时,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代码132001822364,发票号码00490466,购买方名称为刘利军,销货单位名称为江苏富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价税合计金额240,000.00元,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核定计税价格215,000元,你实际缴纳了车辆购置税21,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之规定,你存在少缴2019年所属期内车辆购置税11,172.41元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阿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查询单、黑龙江宝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之规定,你应补缴车辆购置税11,172.41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之规定,对你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的车辆购置税11,172.41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你采用虚假申报手段,造成少缴纳车辆购置税11,172.4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对你定性为偷税。参照《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发布)序号18第三项(一)“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并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5,586.21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阿城区税务局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首页
评论
分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