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村供水工程建后管理工作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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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15 07:12

  饮水问题是最基本的民生问题。据摸排,全市现有农村供水工程11366处,总供水人口255.28万人。为加强这些供水工程建后管理,现提出如下建议:

  一、健全管理责任体系。根据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各县区及有关部门应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地方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农村供水管理的组织领导和机构人员、经费落实保障,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水利、卫健、环境、财政等职能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水质监管、水源保护、基金使用等方面的行业指导监管;各供水单位要围绕日常运行、水质检测、水费计收、维修养护等方面的工作内容落实相应的具体责任。

  二、明确界定工程产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等政策要求,全面开展农村供水工程确权工作,明确管理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户表前的工程设施产权归县级农村供水管理机构或镇政府所有,户表后的入户工程设施产权归用水户所有;国家投资兴建的分散式供水工程(供水人口20人以下)产权属用水户共有;单位、企业、个人投资兴建的供水工程产权归投资人所有。确权后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证”并及时移交相关设施设备及档案资料。

  三、完善运行管理机构。各县区应明确县、镇两级负责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机构,承担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行业技术指导、监管、培训等职责以及部分重点对象所涉供水工程的直接管理。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的机构可分片区或按流域下设若干分支机构。已成立专管机构的县区应按其承担的任务量充实人员,明确职责,避免有机构无人员或加挂牌子等有名无实的“空壳”现象。县区财政应对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机构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同时,各县区应督促水利、民政等部门会同镇村,大力推行农村供水协会组建工作,重点承担日供水规模在100m3以下集中式供水工程的自主管理。供水协会可分村或按工程组建。对县级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机构聘用的管水员,县级人社部门在符合政策且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给予公益性岗位补助。

  四、规范运行管理模式。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方式根据工程规模、权属等情况,大体分为专管机构直接管理、供水协会自主管理和受益对象自行管理三类。原则要求建制镇的集镇供水及日供水规模在100m3以上的农村供水工程由县级农村供水管理机构或镇政府直接管理;日供水规模在100m3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工程由村委会聘请人员管理或组建供水协会自主管理;分散式农村供水工程及单位、企业、个人投资兴建的供水工程由受益对象自行管理。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鼓励县级农村供水管理机构通过直接聘用管水人员的方式,将更多的小规模供水工程纳入直管范围,统一核算,盈亏互补。

  五、建立管理维护基金。各县区要建立、完善农村供水工程维护基金,市财政局负责做好维护基金规范化建立的业务指导。维护基金来源由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负责共同筹集。市级财政负责按照每名农村人口每年度补助1元的标准列支专项经费下达各县区。县区财政可定额或按照农村人口每人每年度不低于1元的标准筹集资金注入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基金。中省下达的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也应注入县级农村供水工程维护基金,统一管理使用。原则要求县级农村供水管理机构直管工程年度收入盈余资金的60%以上要用于充实维护基金。所筹集的维修基金主要用于农村供水设施较大维修及改造,由县级农村供水管理机构设立专户管理使用,县级财政部门商同级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村供水工程维护基金归集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新建的农村供水工程在前3个运行年度内原则上不得申请使用维修基金。

  六、健全运行管护制度。市县水利部门及镇办要督促指导各供水单位建立健全供水工程建后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主要涉及水源巡察保护、设施巡察养护、水厂运行管理、水质净化消毒、设备操作规范、药剂存储投加、水费收缴公示、水厂值守交接、事故应急处置等方面。同时,要制定水源污染、突发事故等情况下的供水保障应急预案,规范药品投加、水厂值守等运行记录。供水单位与用水户应签订《供水用水合同》,规范约束双方行为,收费应出具相关票据,停水应履行告知义务。规模化水厂应按照要求办理卫生许可等相关证照。供水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开展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督查,要通过健全的制度体系和有效的执行落实,保障农村供水工程安全、规范运行。

  七、合理核定供水价格。教育引导广大农村群众认识水的商品属性,养成用水缴费、节约用水的良好习惯。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发布本辖区农村供水指导价。农村供水水费计量征收方式原则上分为三类:一是以表计量、据实收缴的方式。主要适用于集镇及日供水规模在100m3以上的供水人口较多的农村供水工程;二是“基准水价+计量收费”的两部制水价计收方式。主要适用于日供水规模在100m3以下、时段内用水量变化较大的集中式农村供水工程;三是定额缴费的方式。即按户或按人每年度缴纳固定数额的水费,主要适用于水量非常充沛且供水人口较少的供水工程。实行两部制或定额计价方式的基准水价标准、定额收费额度由村委会通过“一事一议”组织村民议定或由供水协会会员大会议定。水费收缴标准及开支情况应在供水区域内公示。

  八、严格水质检测标准。健全供水单位自检、农村水质检测中心巡检和卫健部门抽检的生活用水水质三级检测保障体系,确保水质安全达标。千吨万人以上供水工程应建立水质自检室并落实检测人员,每日开展水质自检。县区农村水质检测中心要切实承担起本辖区农村供水水质的定期巡察检测任务。卫健部门要做好农村供水水质监督检测、业务指导工作。水质检测项目及频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水质检测费用应纳入县区财政预算。水质检测异常时立即启动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卫健部门应会同教育、民政等部门做好学校、养老院等重点群体安全用水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九、全面加强水源保护。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水利、卫健等职能部门和镇办、村组等基层组织,切实加大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力度,做到保护范围明确、巡察责任落实、防护措施到位、警示标牌醒目。每一处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地都要明确一名巡察监管人员,并设置规范的水源保护标牌。对容易受到生产生活活动污染的水源地要采取围网隔离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因情况变化已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的要及时迁建。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相关规定,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及其影响范围内从事养殖、放牧、洗衣、游泳、采矿、建墓或堆放废渣、倾倒垃圾、修建厕所、排放污水等行为。

  十、不断强化队伍建设。一要壮大队伍。对较大规模水厂所需的必要岗位应按需配足,其他工程根据工作量,采取专职或兼职以及多岗融合等方式,保证每处工程落实1名管水员。各县区每年新增的公益性岗位用于农村供水管理的应不低于5%。二要保障薪酬。对直接从事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人员要给予合理的薪酬保障,促使其能真正用心尽力。对确因水价受限、用量较小导致收不抵支的,县区财政应给予必要的补助。三要加强培训。市水利局应督促指导县区水利部门每年度至少组织两期供水从业人员教育培训,重点掌握水源保护、净化消毒、水质检验、设备操作、安全生产等方面知识,为全市农村供水建后管理水平的提升提供有力支撑。

  (作者系安康市水利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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