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遗留政策引出的提问:软件产品销售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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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16 22:25

  雁言税语按: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在知识产权领域属不同类事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制定的《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对保护对象集成电路使用了“布局设计”字眼,并说明“布局设计”等同于“拓扑图”;同时,各国立法对该保护对象的解释,无论使用“拓扑图”“掩膜图层”“电路布局”,亦或是“布局设计”,其实质内容是一致的,只是名字表诉不同而已。因此,在涉税领域笔者亦将其与软件细分;对于集成电路一块,笔者将在以后的帖子当中介绍。

  近日,“税月无垠”群丁潇老师抛出一营改增前遗留至今的有效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二项明确对于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属于混合销售,按规定征收增值税,软件交付后的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在2011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软件产品增值税通知》”,财税〔2011〕100号)出台后,财税165号第十一条第一、三项由此废止。对软件产品交付后的维护等定性为非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征收增值税,比照2012年1月1日上海率先实施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时间点来看,该条款规定发生在营改增之前,软件交付后的维护等行为在当时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定性为不征收增值税不无道理。只是如今已全面营改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纲领性文件就对“软件维护服务”明确规定为增值税应税项目,需要交纳增值税。虽说新法优于旧法,放任《软件产品增值税通知》规定该条款继续有效,属自相矛盾,不免生出懒惰的嫌疑,提请相关部门引起注意。

  有群友好学,看到丁老师抛出的问题提出:软件产品销售,和软件产品有关的软件著作权是否一同转移呢。其实,有关软件产品所有权和著作权是有区别的。

  软件产品所有权VS软件著作权

  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与软件产品直接相关的所有权是物权范畴,软件著作权是知识产权当中的例外(著作权是在著作权人作出作品后当即生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等各项权利。

  软件产品销售时,产品所有权和著作权归属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软件产品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软件著作权的转移,即软件所有权归属买方所有,著作权仍归开发方所有。

  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另有规定外;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如此,软件产品所有权和软件著作权完全不是一个层面的东西:软件产品所有权在出卖时转移至购买方,而软件著作权通常归属开发者所有。

  销售软件产品会计核算

  实务当中很少涉及单独销售软件产品的情况,通常情况下销售软件产品时会同时销售其他货物(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或者应税劳务。企业承诺向客户提供其开发的一款现有软件,并提供安装服务,虽然该软件无需更新或技术支持也可直接使用,企业在安装过程中需要在该软件现有基础上对其进行定制化的重大修改,以使其能够与客户现有的信息系统相兼容。此时,转让软件的承诺与提供定制化重大修改的承诺在合同层面是不可明确区分的——具备此属性的,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的其他承诺不可明确区分,应将软件产品销售同时应税劳务或者其他应税货物确认为一项履约义务。同时,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并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的,按照时段义务进行确认。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企业应当考虑软件产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投入法等方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并且在确定履约进度时,应当扣除那些控制权尚未转移给客户的其他货物商品或者应税服务;如其他货物或者应税服务控制权已经转移则可确认相应部分收入。

  销售软件产品涉税处理

  (一)增值税即征即退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的,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者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销售软件产品同时销售其他货物(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或者应税劳务的,称为混合销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施行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该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3%的备案要求:

  按照《软件产品增值税通知》规定,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二)软件产品企业所得税政策

  软件企业所得税有优惠政策,具体参见下表:

税屋提示——被遮挡处文字为“财税[2016]49号”

  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备案要求:

  软件企业资格认定取消后,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规定,企业享受该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该优惠预缴时即可享受,后续管理需要提交资料的留存件。该优惠事项资料后续管理,按照《目录》的第56、57项相关规定进行备案,提交资料时间不得超过本年度汇算清缴期。

  为尽可能帮助企业降低涉税风险,税务部门将后续管理关口适当前移,每年3月20日前和6月20日前分两批将汇算清缴年度已申报享受软件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名单及其备案资料提交核查机构,其中3月20日前提交名单的核查结果将在汇算清缴期内反馈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将依据核查结果及时进行处理,从而有效避免和减少加收滞纳金的情形。因此,对自身条件判断没有把握的企业应尽可能提前履行备案手续,争取列入税务部门3月20日前第一批提交核查的名单当中;如经核查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亦可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税款,避免加收滞纳金。

  案例:

  果果软件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某软件的开发和销售。2019年7月进行税额合计为200万元。当月销售收入如下:(收入为不含税销售收入,当月不存在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

  当月销售开发软件收入共计7000万元;销售嵌入式软件,取得销售收入共计850万元,其中硬件设备销售额为550万元;为满足客户升级需要,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销售,共取得收入65万元;对老客户收取当年的维护费用55万元。问当月销售软件应缴纳增值税金额以及能否申请即征即退增值税。

  【解析】

  销售开发软件销项税额为:7000*13%=910(万元)

  销售嵌入式软件销售税为:(850-550)13%=39(万元)

  销售改造产品销项税额为:65*13%=8.45(万元)

  收取客户维护费用销项税为:55*6%=3.3(万元)

  进项税额分摊:200*(7365/7970)=184.82(万元)

  销售软件应缴纳增值税:910+39+8.45-184.82=772.63(万元)

  增值税税负:957.45/7365=13%,高于3%,符合条件应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

  因此,可以申请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为:772.63-7365*3%=551.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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