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情况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7号)规定:“九、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规定:“九、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尚未处理的,符合本公告规定可按本公告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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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