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抢注“冰墩墩”无效!商标注册怎样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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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11 05:44

  2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通告,对第41128524号“冰墩墩”、第62453532号“谷爱凌”等429件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对已注册的第41126916号“雪墩墩”、第38770198号“谷爱凌”等43件商标依职权主动宣告无效。

  商标注册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哪些内容不能被注册为商标?

  如何看待这种傍奥运热点

  抢注商标的现象?

  被抢注商标者“盯上”后应该如何维权?

  北京西城法院民四庭法官黄秋平就相关问题进行详解。

  01 商标注册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我国商标法实行商标注册制,由申请人申请注册从而取得商标专用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此外,商标申请审查遵循的是申请在先、自愿注册等原则。

  02 商标注册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由商标注册申请人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会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驳回。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商标注册证上会载明商标(图样),商标号,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申请人名称、地址及注册有效期等内容。

  03 哪些内容不能被注册为商标?

  商标法对不得注册为商标的标志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缺乏显著特征的禁注情形:

  第一种情况主要包括与我国、外国或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家(组织)名称、国旗(旗帜)、国徽(徽记)、国歌,“红十字”“红新月”等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与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名称、标志性建筑物等名称、图形相同的标识;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或者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或者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

  第二种情况主要包括缺乏显著特征的商品通用名称、图形、符号,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以及三维标志中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当然,在第二种情况下,所列二维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04 抢注公众人物姓名违法吗?要承担哪些责任?

  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将公众人物姓名申请商标注册,就属于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行为。这种行为本身包含着“恶意”,既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又与知识产权法中的保护在先权利原则不符。除了面临商标被宣告无效的结局,申请人还可能基于后续使用行为、恶意诉讼行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代理机构将面临着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列入失信名单,或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05 “冰墩墩”“雪容融”商标被驳回说明了什么?

  “冰墩墩”“雪容融”商标被驳回属于意料之中。任何个人和单位均不得在未经“冰墩墩”“雪容融”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其名称、图形注册为商标。商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均作出了相关规定。

  在不享有著作权的情况下,如果将“冰墩墩”“雪容融”的外形申请为注册商标,则属于侵犯他人在先著作权的行为。如果申请注册的不是外形,而是汉字名字或英文名字,基于北京冬奥会的“顶流”地位,这些吉祥物所拥有的商标价值和知名度不言而喻,它们的名称并不是汉语或者英语中的固有词汇,显著性较强,将其进行注册使用,必然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因此,申请“冰墩墩”“雪容融”商标属于侵犯他人在先商品化权益。

  06 怎么判定商标的恶意注册行为?

  对恶意注册行为的考量因素,法律暂无明确规定。在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中,法院原则上不会审查商标注册的恶意,因为注册是否存在恶意属于商标行政案件审查范围,民事案件中法院仅有权对是否侵犯已有商标专用权进行认定。但是,当涉及在先权利人和商标权人之间的诉讼时,为维护诚信的市场秩序,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就有必要对注册的主观意图进行判定,并进一步认定恶意注册主体是否存在权利滥用情形。

  07 如果公众人物姓名被(恶意)抢注了,该怎么维权?

  我国商标注册和使用问题归不同部门负责。商标核准注册、异议审核等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行使职权,而对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行为不服,可提起商标行政诉讼。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主要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商标该不该注册、无效或者撤销”等问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而商标专用权人遭遇他人侵害商标权时,应当提起的诉讼为商标民事诉讼,这类案件中法院主要处理侵不侵权、赔多少的问题。因此,如果出现公众人物姓名被抢注等在先权益遭遇商标注册行为侵害的情形。通常来讲,维权方式主要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两种途径。

  在公众人物姓名遭恶意抢注的情况下,公众人物成为在先权利人,其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虽然行政救济途径需要经过商标无效审查、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商标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周期较长,但这是最有效的救济手段。

  司法救济是直接针对恶意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要求赔偿损失。这种维权方式可以对使用行为形成震慑,及时维护在先权利人的权利,但如果恶意注册的商标尚未使用,就不能只对注册行为提起民事诉讼。仍有必要进一步通过行政程序对恶意注册的商标申请无效。总之,应当看事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统筹和选择。

  08 与公众人物同名的人又该如何保护自己的相关权益?

  姓名权是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赋予自然人的人格权,对于同名主体姓名权在商标注册领域的保护,法律暂无明确规定。需要看到,商标的作用在于识别商品来源于特定主体。通俗来说,公众看到自然人姓名的商标,自然联想到商标与该自然人具有关联。所以,这种规定并非对所有自然人姓名都给予保护。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姓名权的,一般应举证证明诉争商标申请人明知其姓名而采取盗用、冒用等手段申请注册商标。因此,一方面是需要证明申请主体的恶意;另一方面是姓名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具有识别特定商品或者服务来源功能的可能。否则,姓名权有可能不会在商标法领域获得保护。

  09 如何治理商标蹭热点傍名人现象?

  2019年修订的商标法,以法的形式强调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将“以使用为目的”作为注册的出发点,同时对无效后恶意使用行为的赔偿、代理机构的行政处罚作出规定,将商标注册主观意图、使用意图作为审查的重点,坚决遏制抢注行为。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明确规定了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的情形,包括:商标注册申请数量巨大,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大量申请注册与知名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他人知名并已产生识别性的美术作品等公共文化资源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十种情形。可以说,从严把握涉嫌恶意注册的商标申请,有利于从源头上对恶意注册行为进行有力打击。而在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领域,司法机关也在加大对恶意注册并使用商标行为的惩罚力度。

  恶意抢注、囤积商标,是对市场秩序的严重干扰。这类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获得的只是短暂的不法利益,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希望经营者都明白,比起绞尽脑汁蹭热度、“傍名人”,诚信经营,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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