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 2024-04-17
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现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以下简称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
二、本公告所称境内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此期间行权的,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纳税人在2023年1月1日后行权且尚未缴纳全部税款的,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分期缴纳税款的期限自行权日起计算。
四、证券监管部门同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季度向税务部门共享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信息,财政、税务、证券监管部门共同做好政策落实工作。
五、下列文件或条款同时废止: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二条第(一)项。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股权激励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6号)。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4年4月17日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时间从1年扩至3年 有何影响?
来源: 第一财经 2024年04月27日
上市公司高管等的股权激励缴纳个税政策,时隔七年多再次调整,核心在于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下称《公告》),明确将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以下简称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副院长田志伟告诉第一财经,此前2016年政策规定上述情况递延纳税期限是不超过12个月,此次则将其延长至36个月。这主要是由于期权、股权等奖励的金额一般较大,一次性纳税会对受奖励的个人造成缴纳的税收压力。
“因此,从12个月扩展到36个月,有利于缓解受奖励群体的纳税压力。由于这部分奖励很多都是针对科技型创新人员而进行的,因此这项制度有利于进一步激发科创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我国企业的技术进步。”田志伟说。
长期关注资本交易税收领域的专家姜新录告诉第一财经,目前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用综合所得3%~45%超额累进税率。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股票期权是行权时,限制性股票是解禁时,股权奖励是取得时。对于上市公司实控人或董监高减持股票,监管部门有严格的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其未必能减持股票,且以后股票可能会发生较大波动。
“这次《公告》将纳税期限从12个月的期间延长为36个月,对激励对象来说是重大利好,避免为了交税而被动卖股票,有利于维持股市的稳定。”姜新录说。
近些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时间不断延长。此前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在转让本公司股票在期限和数量比例上存在一定限制,导致其股票期权行权时无足额资金及时纳税,因此2009年财税部门发文,将纳税有困难的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行权纳税时间延长至6个月内。2016年财税部门发文将这一递延纳税时间延长至12个月,而此次则延长至36个月。
《公告》明确,境内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称,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此期间行权的,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纳税人在2023年1月1日后行权且尚未缴纳全部税款的,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分期缴纳税款的期限自行权日起计算。
为了强化征管,证券监管部门同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季度向税务部门共享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信息,财政、税务、证券监管部门共同做好政策落实工作。
非上市公司(含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一览表
财税浪子王骏 2016-09-25
股权激励
含义
取得成本确定
延期纳税
股票期权
公司给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权)的权利
行权价
1.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权激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2.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缴个税
股权期权
限制性股票
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只有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才可以处置该股权
实际出资额
股权奖励
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零
股权出售
暂未纳入财税〔2016〕101号文股权激励优惠政策
员工持股计划
暂未纳入财税〔2016〕101号文股权激励优惠政策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
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税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财税〔2016〕101号(不属于股权激励,适用递延纳税优惠)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税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
财税〔2015〕41号(不属于股权激励,适用分期纳税优惠)
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税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属于个人转让技术成果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技术成果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缴个税。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技术成果转让收入。转让收入减除该技术成果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个人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股票(权)的,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税。对该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应纳税额=(该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该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个人因股权激励、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股权后,非上市公司在境内上市的,处置递延纳税的股权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征税规定执行。
个人转让股权时,视同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股权优先转让。递延纳税的股权成本按照加权平均法计算,不与其他方式取得的股权成本合并计算。
持有递延纳税的股权期间,因该股权产生的转增股本收入,以及以该递延纳税的股权再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在当期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