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点: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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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16 15:32

世界杯小组赛日益激烈,税务师球迷考生的心情也是跟着跌宕起伏,不过要提醒大家的是,在为自己支持的球队摇旗呐喊的时候,也别落下税务师复习。为了保持复习进度,中公会计小编准备了2018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点,今天要学习的是:合同法律制度。

税务师考点

【知识点】合同法律制度

债的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或客体的前提下,债的主体发生的变更。

注意区分

1.合同的订立

(1)要约的构成要件

①内容具体确定;

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解释】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合同的生效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常态

(2)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如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从其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提示】合同成立≠合同生效

3.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解释】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1)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对自己提出的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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