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专票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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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24 20:48

新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专票啦!

2020-01-14 14: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33号

政策原文如下:(节选)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六、本公告第一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二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第二条和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一条自2020年2月1日起废止。

小规模自开专票请务必注意这3点:

(一)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均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愿原则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并发布)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三)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第一步 首先,我们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

第二步 登录后,点击“我要办税”,再选择“事项办理”。

第三步 点击“发票”功能,选择“发票票种核定申请”。

第四步 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好资料后,提交系统核定。

第五步 待审核通过后,返回“涉税事项办理”,依旧选择“发票”,再点击“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第六步 如实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申请表,等待最终审核结果。

1. 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调整了

自2019年第一季度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调整后的防伪措施印制。

取消光角变色圆环纤维、造纸防伪线等防伪措施;继续保留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专用异型号码、复合信息防伪等防伪措施。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号)

2.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扩大了

自2019年3月1日起,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

3.纳税人通过网络、办税大厅自助机可一次申领发票数量增加了

自2019年3月起,A级纳税人可通过网络、办税服务大厅自助机一次申领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B级纳税人可通过网络、办税服务大厅自助机一次申领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温馨提示:网上申领发票的主要途径有厦门市电子税务局、厦门税务掌上办税厅等。

4. 自然人纳税人取得的三项所得,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2019年4月1日起,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的个人所得,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5.发票丢失无需登报说明作废

自2019年7月24日起,发票丢失无需登报说明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于发票丢失的规定修改为: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

6.两项发票相关业务不再提交税务登记证件

自2019年7月24日起,纳税人办理发票真伪鉴定时,不再提交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手续时,不再提交税务登记证件。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

7.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线

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更名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主要功能模块为:抵扣勾选、退税勾选、代办退税勾选、进项发票查询、税务事项通知书、成品油消费税管理、发票下载、档案信息维护。

8.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时限缩短

自2019年12月1日起,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在上述时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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