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6]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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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08 20:17

税总发[2016]106号      2016-07-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切实做好税源管理工作,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现就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见附件1,以下简称《外管证》)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外管证》在当前税收管理中的意义

  外出经营税收管理是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外管证》作为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与经营地税务机关管理权限界定和管理职责衔接的依据与纽带,对维持现行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是税务机关传统且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当前情况下仍须坚持,但应结合税收信息化建设与国税、地税合作水平的提升,创新管理制度,优化办理程序,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其存废问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征管体制机制改革情况,综合评估论证后统筹考虑。

  二、创新《外管证》管理制度

  (一)改进《外管证》开具范围界定。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以下简称跨省)经营的,应按本规定开具《外管证》;纳税人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二)探索外出经营税收管理信息化。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需要开具《外管证》的,税务机关应积极推进网上办税服务厅建设,受理纳税人的网上申请,为其开具电子《外管证》;通过网络及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推送相关信息。在此前提下,探索取消电子《外管证》纸质打印和经营地报验登记。

  (三)延长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外管证》有效期限。《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但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三、优化《外管证》办理程序

  (一)《外管证》的开具

  1.“一地一证”。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跨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到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管证》。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

  2.简化资料报送。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办理《外管证》时只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页复印件(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不提供上述证件);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没有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全的,提供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3.即时办理。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应即时开具《外管证》(可使用业务专用章)。

  (二)《外管证》的报验登记

  1.纳税人应当自《外管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持《外管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纳税人以《外管证》上注明的纳税人识别号,在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事项。

  2.报验登记时应提供《外管证》,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或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3.营改增之前地税机关开具的《外管证》仍在有效期限内的,国税机关应予以受理,进行报验登记。

  (三)《外管证》的核销

  1.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见附件2),并结清税款。

  2.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对资料,发现纳税人存在欠缴税款、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等未办结事项的,及时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办理。纳税人不存在未办结事项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核销报验登记,在《外管证》上签署意见(可使用业务专用章)。

  四、其他事项

  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税屋附件: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6日

税务总局简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6-07-15

创新管理制度      优化办理程序

  为切实做好税源管理工作,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方便纳税人异地经营,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外出经营税收管理是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证明》)作为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与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管理权限界定和管理职责衔接的依据,对维持现行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此次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优化了《证明》管理制度和办理程序:

  ——压缩开具范围。《意见》与原《证明》开具范围规定相比,给予省税务机关更大自主权,即纳税人跨省经营的,应按税务总局现行规定开具《证明》;纳税人在省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证明》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延长有效期限。原《证明》有效期限为180天,鉴于建筑安装纳税人实际项目工期超过180天的情况较多,为防范重复开具《证明》,《意见》规定《证明》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但建筑安装纳税人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改为按照合同期限确定《证明》有效期限,从而可以大大减少《证明》的开具数量。

  ——精简资料报送。一是减少证明材料提供。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开具或报验时可免于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二是缩小资料报送范围。根据全国税收征管规范规定,纳税人开具时均需提供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而《意见》将提供说明的情况限定为没有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全的建筑安装纳税人,从而减少了纳税人的资料报送负担。

  ——实现信息管理。对于省内跨县(市)经营需要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应积极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的网上申请,为其开具电子《证明》,并通过网络及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推送相关信息。同时,探索取消电子《证明》纸质打印和经营地报验登记。

  ——简化办理流程。一是废除《证明》报验30天的限制。原规定自《证明》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重新开具。《意见》不再要求超过30天作废重开。二是推行即时办结。纳税人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应即时开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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