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2014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请审议。
2015年6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国务院关于2014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要求责成有关方面切实加强整改,注重完善制度,进一步规范财政管理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在12月份听取审议整改情况的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国务院高度重视整改工作,7月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部署,要求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时限,严格问责,着力在完善制度上下功夫,坚决防止一些问题屡改屡犯;要以整改为契机,进一步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力度,及时修改完善与改革发展不适应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督制约长效机制,加大对骗取财政资金、侵占国有权益等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公共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发挥最大效益。国务院办公厅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纳入了督办事项。审计署按国务院要求,向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下发督促整改的通知,并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改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机制有关工作。
总的看,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认真整改审计查出问题,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违纪问题,对涉及体制机制的问题,加快研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截至2015年10月底,通过整改促进增收节支5794.94亿元;根据审计建议,制定完善规章制度5935项。审计发现的895起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后,已有5598人被依法依纪处理。现将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中央预算执行及决算草案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关于决算草案报表体系不够完善问题。财政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规范了资产负债相关核算,正在完善资产负债表编报;在编制2015年中央本级一般公共预决算时,基本支出已按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
(二)关于预算变更偏多问题。财政部将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对严格控制代编事项、硬化预算约束等要求,减少预算变更事项。
(三)关于未披露用以前年度超拨资金抵顶的支出问题。财政部已研究确定了披露的方式,今后将增强资金拨付的准确性。
(四)关于中央决算草案与部门决算草案衔接不够问题。财政部将结合建立健全事业单位财务报告制度,对财政拨款以外的事业收支和经营收支等,仅在事业单位的财务报告中反映,使中央决算草案与部门决算草案更好衔接。
二、中央财政管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关于各本预算间收支划分不够清晰问题。
1.关于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包含非政府性基金项目问题。财政部将从2016年起把5个项目转入一般公共预算;除国务院批准的个别事项外,其余项目将在3年内逐步调整转列一般公共预算。
2.关于一般公共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向中央企业安排支出存在交叉问题。财政部正在研究制定统一的厂办大集体改革支出资金分配管理办法;对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将从2016年起统一由一般公共预算安排。
3.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不完整问题。2015年,财政部已将21个中央部门和单位所属67户产权清晰、主业突出、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企业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今后将根据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改革推进情况,继续扩大实施范围。
(二)关于税费收缴执法不到位问题。
1.关于征管不严造成税收流失问题。税务总局专门发文,要求税务机关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加强减免和缓退税管理。截至2015年10月底,6个省国税部门延压税款159.64亿元已全部收缴入库;14个省国税部门已补征税款6.03亿元(占审计查出问题金额的73.7%,下同),其余2.15亿元税款正在核实追缴中。
2.关于药品购销领域偷逃税问题。审计署将企业虚开发票偷逃税问题移送税务总局和公安部查处后,两部门联合成立了案件查办领导小组和20多个专案组,其中涉及15户企业的偷逃税案件已办结,查补税款、罚款22.29亿元,其余问题正在查处中。税务总局还将加大专项检查力度,完善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
3.关于未及时足额收缴非税收入问题。中央非税收入方面,财政部已将核定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还贷准备金利息等增值收益61.4亿元全部缴入中央国库;对地方未上缴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中央分成128.76亿元,财政部已会同相关部门发文催缴;中央部门已上缴资产出租出借或处置收入2.14亿元(占67.1%),其余资金正在继续清缴。地方非税收入方面,已补征19.79亿元(占72.6%),其余7.48亿元已下发催缴通知或待评估后补征;收入过渡户中的30.81亿元已全部缴入国库或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三)关于预算批复下达不及时、不规范问题。
1.关于部分预算下达不及时问题。财政部在2015年度预算执行中,采取严格按规定时限下达预算、继续预收部分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完善资金拨付程序等措施,加快了预算下达进度。截至2015年9月底,中央本级一般公共预算、转移支付预算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率,分别比上年提高2.9个、3个和35个百分点。
2.关于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中个别事项不规范问题。一是对少编报已确认结余问题,财政部正在研究完善减少结转结余资金的长效机制,并要求部门年度结余资金统一收回财政统筹使用。二是对部分高校专项资金安排问题,财政部、教育部等制定了改革相关预算拨款制度的方案,正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三是对预算安排结构不合理问题,财政部正在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规范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人员经费等预算管理。
3.关于发展改革委安排的投资计划中个别事项不规范问题。一是对未严格按照投资计划的级次和投向安排资金问题,发展改革委在安排2015年投资计划时,采取逐项梳理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和实际投资需求等措施,提高计划安排的准确性。同时,将编制3年滚动投资计划,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二是对采取直接将投资补助分配到企业的方式安排专项问题,发展改革委将调整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方向,减少直至取消对一般竞争性项目的补助,对确需保留的竞争性领域专项,探索实行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不再直接安排到具体项目。三是对未公开标准或无规划、向不符合条件项目安排专项问题,发展改革委已暂停安排“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新建项目,将会同农业部编制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根据各地煤矿安全改造等需求,适时调整优化“煤矿安全改造”等专项支持方向。四是对少数专项分配较随意问题,发展改革委将合理制定“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项目”补助标准,严格控制补助比例,加大项目公示力度;会同农业部编制“畜禽水产良种工程项目”建设规划,分区域明确补助比例;按规划安排“农户科学储粮设施”年度建设项目,并及时评估规划执行情况。
(四)关于转移支付改革和规范不到位问题。
1.关于部分一般性转移支付有限定用途问题。财政部在2015年度预算安排及转移支付清理整合中,根据项目性质对这部分支出作了梳理,将其中属于中央委托事权或中央地方共同事权的项目转列专项转移支付,属于地方事权的项目归并到均衡性转移支付。
2.关于专项转移支付清理整合不到位问题。财政部正在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要求,继续清理整合,严格控制新设专项。对“公共卫生服务补助”专项细分为21个明细专项问题,已对20个明细专项进行清理整合,其中3个予以整合,4个属于地方事权的从2015年起不再安排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将疾病预防控制类的13个明细专项从2016年起整合为6个。
3.关于部分专项转移支付分配审核不够严格问题。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加大了预算评审和项目审核力度,改进了专项资金管理方式:一是在分配2015年“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原农林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补助资金)专项时,财政部、农业部共同研究方案,统一分配拨付资金,“农民培训”专项在清理整合中并入了其他专项。二是对未经评审下达专项预算的9个项目,财政部、文物局组织进行了预算评审。三是对未经江苏省申报下达专项预算的3个项目,财政部要求江苏省补报了书面材料。四是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财政部将原来的直接支持项目和分部门分行业管理模式,调整为集中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项目,并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向存在问题企业安排的专项资金提出了处理意见。
4.关于部分专项资金被骗(套)取问题。一是对“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补助”1.03亿元被骗(套)取问题,财政部已发文请有关部门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追回被骗(套)取资金,并在2015年清理取消了此项补助。二是对“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专项”9181.24万元被骗(套)取问题,财政部正在督促涉及的12个省市予以追缴,并在2016年暂停或按比例扣减此专项。三是对“产业化经营中央财政补助”4210万元被骗(套)取问题,财政部拟终止相关项目实施,全部追回未拨付、未报账和被骗取资金;5年内取消54家违规企业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补助的资格,扣减有关地方2016年中央财政补助指标,并研究改进项目评审、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四是对“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补助”7100万元被骗(套)取问题,财政部根据涉及的13家企业的具体情况,责成有关地方采取收回资金、督促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或补充相关申报资料等措施进行整改。五是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等中央投资专项2.13亿元被骗(套)取问题,财政部已督促发展改革委落实管理工作责任制,严格审批流程;发展改革委已要求有关地方采取冻结尚未拨付资金、追回已拨付资金、组织开展产业类项目专项稽察等措施进行整改。六是对“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涉农专项7.38亿元被骗(套)取问题,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发文,进一步规范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等管理,追回专项资金2.7亿元,处理301人。七是对8个省的财政等部门挤占挪用或出借资金等29亿多元问题,其中5个省已收回资金或归还原资金渠道19.55亿元,其余问题正在整改中。
(五)关于政府债务管理需进一步加强问题。
1.关于国债发行与库款管理衔接不够问题。财政部2015年制定国债发行计划时,综合考虑国债市场、财政收支和库款流量预测等因素,优化了国债发行节奏;适当加大短期国债发行,2015年第二季度开始按月滚动发行6个月短期国债,第四季度开始按周滚动发行3个月短期国债。
2.关于主权外债项目审批管理不够严格问题。财政部建立了国际贷赠款项目申报登记、集体决策审批和档案管理等制度,完善了项目审批流程。未追偿的垫款等14.82亿美元中,对正常运行项目单位拖欠的1.32亿美元,已追回0.09亿美元,相关项目单位制定了剩余垫款的还款计划;对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或已不存在的项目单位拖欠的2.56亿美元,指导清理回收资金;对国内转贷银行垫付的5.18亿美元和拖欠的手续费、罚息及滞纳金5.76亿美元,正在与有关方面进行核对,逐项研究解决措施。
3.关于个别地方政府偿债压力较大问题。财政部按照“到期债务全覆盖”的原则,已下达3批置换债券额度,主要用于偿还经清理核实后地方政府债务中2015年到期的本金,由各地区根据偿债支出进度、库款情况等安排发行。同时,要求各地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统筹安排偿还,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
三、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本次审计的44个中央部门及有关所属单位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其中35个部门专门召开党组会、部务会、专题会等研究部署。截至2015年10月底,这些部门整改违反财经制度规定问题金额11.23亿元(占77.2%),政府采购、资产管理和账务处理等方面不规范问题金额28.05亿元(占71.9%)。通过整改,促进上缴财政、归还原资金渠道、收回出借款等2.34亿元,调整会计账目15.86亿元,制定完善73项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
(一)关于有的部门预算编报和执行不够严格问题。一是对在部门预算中编报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问题,2个部门今后将采取购买服务或委托等方式,安排需地方完成的事项。二是对多申领人员经费或项目经费问题,其中7个部门和单位已通过上缴财政或归还原资金渠道等方式整改1578.39万元(占96.5%),其余资金正在申请通过核减预算等方式予以归还。三是对将项目经费或公用经费调剂用于人员支出问题,36个部门和单位已将1.49亿元归还原资金渠道,其余问题正在整改中。此外,对政府采购、资产管理和账务处理不规范等问题,已通过重新招标、完善手续、调整账目等方式整改28.05亿元(占71.9%),其余问题正在补办手续、拟定招标方案或进一步清理核实中。
(二)关于“三公”经费、会议费等管理使用中存在违反财经纪律问题。
1.因公出国(境)方面。一是对出国(境)团组擅自更改行程或境外停留时间问题,5个部门和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通报批评,并采取个人承担有关费用、取消出访代表资格等措施整改,其中3个部门完善了本部门因公出国相关管理办法。二是对超范围、超标准列支或由企事业单位等承担出国(境)费用问题,26个部门和单位通过退回由企事业单位承担的出国(境)费用、调整账目、强化预算约束和完善监管机制等措施全部整改。
2.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方面。一是对占用或租赁的122辆公务用车,33个部门和单位通过退还车辆或解除租赁合同、申请划转指标、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等全部整改。二是对挤占其他支出用于车辆购置等问题,20个部门和单位通过归还原资金渠道、清退或停发交通补贴、调整账目等整改940.16万元(占88.8%),其余问题正在整改中。三是对超标准列支或由其他单位承担公务接待费169.66万元问题,10个部门和单位通过归还资金、调整账目、完善审批流程等全部整改。
3.会议费方面。一是对在京外、非定点饭店召开会议问题,27个部门和单位采取严格执行会议定点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会议计划报批程序等措施进行了整改。二是对超标准支付、虚列支出或由其他单位承担会议费346.05万元问题,26个部门和单位通过严格执行会议费标准、将转嫁或虚列的会议费退回或归还原资金渠道等措施全部整改,并处理了有关人员。
4.津补贴方面。一是对转移、挪用或套取财政资金发放劳务费、职工福利等问题,40个部门和单位采取归还原资金渠道、追回资金、上缴国库以及调整账目等措施整改25365.04万元(占99.95%),处理5人;其余问题正在进一步清理整改。二是对违规发放津补贴或奖金、实物等问题,36个部门和单位采取退还资金、停发津补贴以及严格控制工资性经费支出等措施整改6439.03万元(占99.6%),处理17人;其余27.38万元正在逐月扣收,预计12月底前完成。三是对违规在所属企业、社团兼职取酬问题,14个部门和单位停止了有关人员兼职取酬行为,12个部门和单位清退兼职取酬所得391.26万元。
(三)关于信息系统建设统筹规划不够问题。针对审计指出的问题,有关部门加强了信息化建设的统筹管理,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编制部门信息化建设“十三五”规划及中长期规划;二是开展信息系统全面清理和等级保护定级工作;三是对信息数据托管情况进行清理,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四是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数据信息,指定专人管理或收存本单位管理;五是推进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信息数据的利用效率。其中,工商总局已取消相关收费,约谈了有关责任人,16人退回了劳务费。
四、财政存量资金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国务院多次就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推动财政资金统筹使用作出部署,印发了《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等文件,提出明确要求。财政部印发《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积极推进相关工作。
(一)关于预算中有专项用途的收入较多,按现行管理办法不能统筹安排问题。财政部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在3年内逐步取消一般公共预算中以收定支的规定,并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二是新出台的税收收入或非税收入政策,一般不得规定以收定支、专款专用;三是对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定期公开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方式和标准、收入规模等。
(二)关于法定挂钩事项支出预算刚性增长,资金闲置量大问题。对科技支出结转问题,财政部加大了资金统筹使用力度,积极消化结转资金,并结合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改革试点,探索优化科技资金管理流程;中科院结合编制“三年滚动预算”的要求,正在充实完善科研项目库,加强了过程监督和动态管理,健全长效机制。目前,中央本级科技支出2014年底在财政部累计结转的426亿元中,已有135.03亿元安排用于科技重大专项支出;中科院存量资金已从104亿元减至29亿元。
(三)关于一些改革措施或工作部署推进滞后,影响项目资金有效使用问题。一是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14个省加大了支持创业创新力度,截至2015年10月底,新增基金投资15.63亿元,累计安排使用基金比例比2014年底提高3.7个百分点。二是对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项目,17个省加快了项目统筹推进,截至2015年10月底,40个未开工或进展缓慢的项目中,有11个已经完工或进入试运行阶段,27个加快了进度,2个已取消;11个省财政等部门结存两年以上的中央专项资金中,有9719.32万元已收回财政统筹使用,其余资金加快了拨付进度或已投入项目使用。
(四)关于财政专户清理不到位,大量资金结存问题。财政部制定了全面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措施,加大整改督促力度。一是对地方财政存量资金清理范围未包括财政专户问题,财政部下发通知,要求地方盘活财政专户存量资金,将地方财政专户资金情况纳入财政库款月报,加强了监测和管理。二是9个省应取消的35个财政专户中,截至2015年10月底,已撤销10个,将于2016年底撤销2个,正在申请合并13个,其余10个拟待有关在建项目等完成后撤销。三是4个省虚列支出转入财政专户的国库资金667.08亿元中,已拨付项目14.94亿元、清理收回13.89亿元,其余638.25亿元将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使用。
五、政策措施贯彻落实跟踪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国务院高度重视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要求审计署做好跟踪审计工作,并组织了多次专项督查和问责。
(一)关于部分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周期长、开工不及时、建设推进慢问题。发展改革委对43个未批复项目逐项梳理,已批复19个项目的立项申请或可行性研究报告,1个正在履行委内报批程序、1个下放给地方核准,其他项目申请因未纳入有关规划、建设资金不落实、缺少前置性要件等已退回地方;557个已批准未按计划开工的项目,已开工建设479个,调整或取消25个,其余53个因前期工作不到位、征地拆迁困难等仍未开工;对46个未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重大水利工程,加快了实施进度,已完成投资计划的97.9%;对3个国家石油储备二期基地建设工期延长问题,能源局召开专门会议研究整改工作,加快推进工程建设;对11个虚报投资完成额的铁路、水利项目,已调整了账目,加大了项目推进力度。
(二)关于一些部门和地方简政放权力度不够问题。4个部门按规定取消或合并了8个行政审批事项,4个暂不适宜取消的正在申请保留;15个省取消了自行设置的119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其余14项因需从行业主管部门层面进行规范等暂未取消;8个部门所属单位和4个省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停止了相关违规收费;13个部门所属单位取消了违规自定的收费项目,其他单位的收费清理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中。
(三)关于有关部门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不够协调问题。“三证合一”改革方面,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明确2015年底前在全国全面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商事审批方面,工商总局积极推进相关制度清理,初步完成涉及本部门的法规规章修订;进一步梳理出165个需其他部门修订或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中85个已完成修订,其余80个已列入修订计划或正在修订、审议及待发布中。
(四)关于有关部门落实进出口通关服务便利化措施未完全到位问题。服务收费方面,海关总署取消了5项经营性服务收费、降低了1项收费标准,对符合规定予以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了正面清单管理;质检总局发文要求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取消不合理的自定收费项目;商务部取消或降低了部分收费。免税审核方面,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将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进口免税政策审核周期缩短到2个半月,在下达2015年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税进口额度的同时,预拨了2016年度部分免税进口额度。报关报检方面,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进一步完善了协作机制,“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的大通关模式正在进一步推进中。
六、重点专项资金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土地出让收支和耕地保护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国务院专门部署此次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国土资源部组织开展了土地管理领域专项整治行动,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加强了督促。各省级政府制定了整改工作方案、建立了整改台账和部门联席会议,逐项落实、核销审计查出问题。截至2015年10月底,有关部门和地方通过补征收入、追回资金等促进增收节支5683.9亿元,制定完善制度3877个,处理4133人。
1.土地出让收支方面。有关地方补征土地出让收入2262.46亿元(占61.7%);对通过空转等方式虚增土地出让收入问题,通过调整预算和会计账目等整改1009.2亿元(占68.8%);对违规用于弥补行政经费、对外出借、修建楼堂馆所等的资金,通过归还原资金渠道等方式整改5452.26亿元(占69.8%)。征地拆迁补偿方面,补发少支付的补偿资金15.65亿元(占89.9%),收回被套取或骗取的补偿资金10.12亿元(占95.7%)。土地出让收支核算方面,已将滞留在财政专户、坐支的7218.35亿元(占86.4%)纳入预算管理。对为支持经济发展减免或返还土地出让收入问题,各地按要求进行了整改规范。
2.建设用地方面。有关地方采取补办手续等措施,纠正违规批地征地30.97万公顷(占79.9%);采取收回土地、完善“招拍挂”程序、补交土地价款等措施,纠正违规供地11.03万公顷(占76.4%);采取立案查处非法占用耕地、没收地上建筑物、收回土地使用权证等措施,纠正违法用地面积11.53万公顷(占52.7%)。
3.土地利用和耕地保护方面。一是对城市新区突破土地或城市规划、土地长期未用问题,采取了衔接和修订规划、调整新区范围、加快土地供应等措施。二是对地方开发区设立和建设中的问题,正在采取清理整治、合并裁撤、优化布局等措施。三是对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中的问题,正在采取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等措施,已落实98.71万公顷(占66.2%)基本农田的保护责任。四是对土地整治项目中的问题,加大了检查力度,做实补充耕地5.53万公顷,挤占挪用整治资金有67.35亿元(占61.5%)已归还原资金渠道。
(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截至2015年10月底,有关地方整改问题金额98.89亿元(占99.8%),制定完善政策文件673个,处理149人。一是对专项资金使用中的问题,通过归还原资金渠道、上缴财政、收回对外出借资金、调整补助项目或会计账目等整改98.68亿元(占100%)。二是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享受住房和补贴问题,通过取消保障资格或调整待遇等整改4.26万户(占96.8%),涉及住房1.26万套、追回住房补贴2075万元;其余0.14万户正在调查核实中。三是对住房被违规用于经营或出售问题,已完成整改5334套(占90.5%),其中3127套清理收回,1734套停止违规销售、租借或加收了租金;其余561套正在清理中。
(三)彩票发行费和彩票公益金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民政部、体育总局和财政部对各地整改工作作出专门部署,督促及时纠正违法违规问题,建立健全制度机制。截至2015年10月底,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整改问题金额794.73亿元(占99.4%),制定完善政策制度200个,处理274人。一是对虚报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问题,通过归还原资金渠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停发或降低标准发放津补贴、补办手续、调整账目等方式整改164.33亿元(占97.1%);其余4.99亿元正在落实整改中。二是对未经批准利用互联网销售彩票问题,财政部等8个部门联合发文严格禁止,各地开展自查自纠,全面停止了违规互联网销售彩票行为,财政部等正在研究完善有关管理办法。
(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及相关资金征管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国土资源部组织了矿产资源管理领域专项整治行动。截至2015年10月底,有关地方整改问题金额157.18亿元(占51.3%),修订地方性法规和规章21件、规范性文件146件,处理27人。一是对712宗矿业权(占88.3%)出让中存在的问题,采取补办手续、注销矿业权、规范审批流程等方式进行了整改,其余94宗矿业权涉及的问题正在核实整改中。二是对欠征矿产相关资金问题,采取“一对一”上门催缴、启动专项工作等方式,追缴入库103.25亿元,注销了无力补缴价款企业的矿业权(涉及价款5.89亿元);其余90.95亿元正在整改中。三是对未按规定使用矿产相关资金问题,已归还原资金渠道41.44亿元,收回出借资金6.6亿元;其余58.35亿元正在整改中。
七、金融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针对审计指出的问题,相关金融机构成立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截至2015年10月底,整改问题金额184亿元(占98.97%),完善制度和工作流程130项,处理367人次。
(一)关于一些分支机构违规经营、内部管理不到位问题。一是对违规放贷问题,3家金融机构逐户进行清理处置,通过收回贷款、冻结授信额度、诉讼清收、加强监控等方式全部整改,修订规章制度53项,处理260人。二是对在工资总额之外发放薪酬补贴、购买年金保险等问题,3家金融机构通过调整账目、加强薪酬管理等方式整改16亿元,制定完善制度62项。
(二)关于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还不够问题。一是对中小企业贷款、转贷利率问题,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加大对相关政策参数的调整和调频力度,引导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倾斜力度;相关金融机构制订完善15项支持中小企业措施。二是对企业民间借贷风险问题,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人民银行、公安部等开展了全国非法集资问题整治等专项行动,依法查处审计移送的地下钱庄、非法集资等问题,并推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商业银行采取措施,严格银行账户开立审核,规范网银业务发展,并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公众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从源头上加以防范。
八、企业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针对审计指出的问题,14户中央企业均召开了集团层面的专题会议部署整改,多数建立了内部多部门联动整改机制。截至2015年10月底,整改问题金额2336亿元(占9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800多项,处理344人次。
(一)关于一些企业违规决策、违规经营造成重大损失问题。有关企业通过积极清理处置、盘活资产、追回资金或挽回损失等整改40多亿元;完善决策管理相关制度77项,加强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核准、报批等工作;严格实行问责和责任追究,已对25人次追究违规决策责任。
(二)关于企业财务和内部管理存在薄弱环节问题。对会计核算不实问题,有关企业通过调整会计账目和报表全部整改,并补缴税金1.3亿元。对薪酬福利发放和招投标不规范等问题,已退回多发的薪酬福利等8亿元,完善物资采购、工程建设和招投标等制度730多项,处理319人次。
九、审计移送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查处情况
审计署移送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有关部门已经立案查处或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审计署将及时向社会公告查处结果。
十、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一)关于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意见的落实情况。财政部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研究起草推进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相关办法,计划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进。二是推进政府预算体系的统筹协调,加大政府性基金预算转列和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力度,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协调,推进专项收入统筹使用。三是加强专项转移支付的清理整合,按“一个专项一个办法”的要求,完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送了转移支付分地区预算草案,向社会公开了专项转移支付情况。四是对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以提高政策透明度。
(二)关于加快建立完善有关制度规定意见的落实情况。财政部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要求,及时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的规定,就涉及需要修订的法律包括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农业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财政部多次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制办沟通研究。二是对决定取消、合并、调整的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专项转移支付等,需要修改财政部制定或牵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财政部将作出相应修改。三是在整合完善现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修订了《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四是根据预算法规定和中央决算编报工作需要,拟研究完善中央决算编制办法。
(三)关于提高财政管理绩效,切实防范各类风险意见的落实情况。财政部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继续要求各级财政税务机关坚持依法依规、及时足额组织收入,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采取空转等手段虚增收入,坚决避免突击收税,切实保证税收收入质量。二是推进科技、教育、农业、节能环保、医疗卫生等重点科目,以及部门内部、跨部门资金统筹使用,督促指导各部门各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三是合理安排国债发行期限和节奏,全年保持基本均衡,确保以较低成本和市场风险完成国债筹资任务;适当加大短期国债发行力度,加强短期国债发行与国库库款管理有效衔接。四是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完成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的清理甄别工作,制定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预算发行管理等办法。
(四)关于严格预算约束,严肃财经法纪意见的落实情况。财政部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的通知》,提出加快推进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总体思路和重点工作,并积极推进相关工作。二是进一步完善因公出国(境)、会议费等相关经费管理制度,推进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公开。三是进一步健全财政法规制度体系,提升财政制度建设的质量,规范财政权力运行。发展改革委采取取消和下放核准事项、简化审批流程、严格限定审批时限等措施,促进加快重大项目实施进度。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以上是《国务院关于2014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的整改情况,大部分问题得到了纠正。还有一些问题未整改到位,有的是整改措施针对性不强、推进慢,或者整改中遇到了实际困难,整改效果不理想;有的是整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统筹解决难度大或协调配合力度不够,影响及时整改;有的是问题情况较为复杂,特别是少数历史遗留问题,需要逐步梳理解决;有的是相关制度规则不符合实际,未及时修订完善,或相关重大改革措施正在统筹规划、深入论证、试点试行,整改实际也是推进制度逐步健全、体制逐步完善、改革逐步深化的一个过程。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对整改工作的跟踪督促力度,促进整改到位,并积极推进深化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