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财务合规管理的十个重点环节(下)
2023-08-07 08:57
发布于:山东省
民办教育分类登记完成后,民办教育将全面进入分类管理时代,对民办教育的行政监管将会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主管部门对民办学校,尤其是义务教育民办学校、非营利民办学校进行全流程财务监管,落实非营利性的法定要求,审计办学收益或者剩余财产分配;审计购买服务、关联交易;审计收取、变相收取赞助费、借读费等的财务规范检查全面展开,其中关联交易、收支规范、账户监管、信息披露和公示、集团化业务往来、外资限制等都是检查审计的工作重点,民办学校的财务合规面临重大挑战。
06大额资金支出
民办学校要制定完善大额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年度预算内资金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执行,年度预算外所需大额资金支出必须经学校决策机构批准。
07对外投资
民办学校在预留足年度预算支出资金、并在年度结余资金中按规定留足10%的发展基金后,若需对外投资,必须依法依规且进行充分论证,同时报经学校决策机构批准。其中,不得使用财政性奖励扶持资金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等高风险项目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08借款借贷
民办学校不得以学校名义非法集资和非法借贷。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借入款项只限用于本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借给举办者及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办学义务,不得以借款形式将本应投入的开办资金、注册资本投入所举办的民办学校并取得借款利息,虚高学校负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学校土地、校舍等教育教学设施抵押贷款或为其他个人和单位提供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的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成为保证人。
09财务审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依规进行审计,每年度财务审计结果在接受年度办学情况检查前报教育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学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要专项体现年度财务预算执行、用于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确保教职工待遇的资金支出占比、发展基金提取、债权债务等情况。
10办学结余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结余应当主要用于本校建设和发展,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分配或分红,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挪用、抽逃学校资金,并且学校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办学收益,学校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但必须每年从经审计的学校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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