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建价协字〔2014〕8号 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9-14 05:04

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

晋建价协字〔2014〕8号

各会员单位:

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市场配置中的作用,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价格形成机制,促进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应会员单位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有关诉求,根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协[2013]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协会编制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1),在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时可参照执行。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法设立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签订咨询合同,并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在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等业务活动所收取的费用。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自愿有偿、委托方付费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并应严格按照行业的执业准则、管理规范、操作规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等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五、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委托方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失误造成对方损失或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应按双方合同约定的相应条款予以赔偿。

附件: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晋建价协字〔2014〕8号 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图片1

说明:

1.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基准价根据项目的类别、工程造价金额等因素采取差额费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

2.工程主材无论是否计入工程造价,均应计入收费基数;

3.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可针对不同专业工程进行调整,见附件2。

附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专业工程调整系数表

晋建价协字〔2014〕8号 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图片2

说明:

1.房屋建筑工程和其他未涵盖的专业工程调整系数为1.0;

2.投资额较大,计量和计价相对简单的市政、水利电力、机场、港口、城市轨道等工程,降低其收费系数;

3.投资额较小,计量和计价相对复杂的园林、装饰装修、仿古、安装、井巷矿山等工程,提高其收费系数。

首页
评论
分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