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知识】乡村振兴中,与推动乡村特色产业发展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3-12-20 16:48

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税收优惠

1.流转土地资源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

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的纳税人

出租国有农用地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

2.农业生产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用于农业生产

1.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

2.农业生产者将土地用于农业生产

1.出租的土地为国有农用土地

2.农业生产者将土地用于农业生产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五)项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 号)第四条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 号)第一条

2.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从事农业生产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项

2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 号)第十一条

促进农业生产税收优惠

3.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农业生产者

优惠内容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农产品应当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 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

4.部分商品免征增值税

_

享受主体

优惠内容

享受条件

饲料

从事饲料生产销售的纳税人

饲料生产企业生产销售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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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肥

从事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自 2008 年 6 月 1 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滴灌产品

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的纳税人

自 2007 年 7 月 1 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

农膜

从事生产销售农膜的纳税人

对农膜产品,免征增值税

1.纳税人从事农膜生产销售、批发零售

2.农膜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地膜、大棚膜

种子、种苗、农药、农机

从事种子、种苗、农药、农机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1.纳税人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

2.农药是指用于农林业防治病虫害、除草及调节植物生长的药剂

3.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 号)第一条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 号)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 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8 号)

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 号)第一条、第四条

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 号)第一条

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 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5.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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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

1.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享受条件

1.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2.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3.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第一百零二条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 号)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 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 年第 48 号)

6.农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农业机耕等农业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

2.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

3.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

4.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5.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

6.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项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

主体发展税收优惠

7.“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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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畜禽

享受主体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下,从事畜禽回收再销售的纳税人

涉及税种

增值税

优惠内容

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

2.畜禽应当是列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农业产品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3 年第 8 号)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第一百零二条

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 号)

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 号)

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0 年第 2 号)

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 年第 48 号)

8.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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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

向本社成员销售部分农用物资

享受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

优惠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产品应当是列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初级农业产品

2.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1.纳税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2.农用物资销售给本社成员

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 号)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 号)

促进农产品流通税收优惠

9.农产品流通环节免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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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

鲜活肉蛋产品

享受主体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从事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及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 号)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 号)

10.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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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纳税人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2.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和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和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和土地,不属于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 号)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 年第 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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