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6年第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纳税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对其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6年8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2日。
特此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3日
(2016年8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