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财税(2017)076号 2017-10-20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