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税收优惠助力民营经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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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6 01:2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财税(2017)076号       2017-10-20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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