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科创:关于调整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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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6 21:04

证券代码:002243 证券简称:力合科创 公告编号:2024-036号

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安徽深能力合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能力合基金”)本次调整后,基金规模由100,000万元增加至111,280万元;

2、深能力合基金已于2023年11月24日设立,并于2024年4月1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基金编号:SAHC22。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6月22日、2024年4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力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0号)《关于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力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17号);

3、因深能力合基金普通合伙人珠海紫荆泓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公司关联方,本次调整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构成关联交易,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本交易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本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4、深能力合基金目前处于募集阶段,尚未开展实质业务。本基金募集及投资收益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调整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情况概述

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1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深能力合基金在运营过程中,管理团队根据市场环境变化拟引入具有产业端优势的投资人扩大基金规模,获取相关产业领域的项目资源。

本次深能力合基金拟新增安徽省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力合华石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入伙,调整后基金规模由100,000万元增加至111,280万元。

二、合作机构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力合创投(基金管理人)

1、企业名称:深圳市力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国有企业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759902M

4、成立日期:2016-01-20

5、法定代表人:汪姜维

6、注册资本:45,000万元

7、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8、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业务;受托管理创业投资企业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

9、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编码为:P1072118

10、股权关系说明:深圳市力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普通合伙人:紫荆泓鑫(关联方)

1、企业名称:珠海紫荆泓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机构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UY1LE8D

4、成立日期:2016-11-10

5、注册资本:500万元

6、注册地址:珠海市高新区唐家湾镇大学路101号2栋2层公共区域A0207单元(集中办公区)

7、法定代表人:别力子

8、股东情况:赵宾红先生持有45%股权,力合创投持有30%股权,梁艳持有25%股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赵宾红先生

9、主要投资领域(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股权投资、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10、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编码为:P1061984。

11、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3年12月31日,珠海紫荆泓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总额873.52万元,净资产335.36万元,2023年度营业收入2,057.18万元,净利润263.26万元。截至2024年6月30日,珠海紫荆泓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总额1,659.16万元,净资产317.60万元,2024年1-6月营业收入572.55万元,净利润-17.77万元。

12、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说明:别力子先生原为本公司副总经理,担任珠海紫荆泓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一职,截至目前离任未满12个月,构成关联关系,珠海紫荆泓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本公司股份。

(三)有限合伙人:深圳能源

1、企业名称: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国有企业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41158P

4、成立日期:1993-08-21

5、法定代表人:李英峰

6、注册资本:475,738.9916万元

7、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北塔楼9层、29-31层、34-41层

8、经营范围:各种常规能源和新能源的开发、生产、购销;投资和经营能提高能源使用效益的高科技产业;投资和经营与能源相关的原材料的开发和运输、港口、码头和仓储工业等;经营和进出口本公司能源项目所需的成套设备、配套设备、机具和交通工具等;投资和经营与能源相配套的地产、房产业和租赁等产业;各种能源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管理和经营,以及与能源工程相关的人员培训、咨询及其他相关服务业务;环保技术开发、转让和服务;物业管理、自有物业租赁;在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从事信息系统运营维护,系统集成,软件开发的信息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耗材、办公设备的销售与租赁;能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其他业务。

9、关联关系说明: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有限合伙人:依江产投

1、企业名称:安庆依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2、企业类型:国有企业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MA2T4LN88H

4、成立日期:2018-10-10

5、法定代表人:王栋华

6、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7、注册地址: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依江都市产业园二期1号综合楼

8、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土地调查评估服务;土地整治服务;土地使用权租赁;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金属结构销售;工程管理服务;机械设备租赁;规划设计管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物业管理;仓储设备租赁服务;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租赁;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租赁;园区管理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许可项目:河道采砂(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9、关联关系说明:安庆依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五)有限合伙人:泓鑫投资

1、企业名称:深圳市泓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企业类型:合伙企业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951419B

4、成立日期:2016-01-27

5、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永良

6、注册资本:1,000万元

7、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3033号喜之郎大厦808

8、经营范围:股权投资;投资管理及咨询;企业管理及咨询。

9、关联关系说明:深圳市泓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六)有限合伙人:力合华石科技

1、企业名称:深圳力合华石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企业类型:合伙企业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135702E

4、成立日期:2015-10-23

5、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力合科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6、注册资本:10,000万元

7、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新东路清华信息港科研楼10楼

8、经营范围: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9、私募基金备案编码为:SCM597

10、股权关系说明:深圳力合华石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本公司合并范围内企业

(七)有限合伙人:安徽产业基金

1、企业名称:安徽省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企业类型:合伙企业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8Q91N38F

4、成立日期:2023-03-31

5、执行事务合伙人:长江成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6、注册资本:1,200,000万元

7、注册地址: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片区蜀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光路自主创新产业基地三期(南区)A座201室-01

8、经营范围: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

9、关联关系说明:安徽省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投资基金的具体情况

1、基金名称:安徽深能力合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企业类型:合伙企业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2MAD415N697

4、成立日期:2023-11-24

5、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力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6、私募基金备案编码为:SAHC22

7、注册地址: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迎江经开区联兴路1号依江都市产业园2期综合楼

8、经营范围: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

9、原基金出资结构: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深圳市力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99 0.099%

2 珠海紫荆泓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101 0.101%

3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49,900 49.900%

4 安庆依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9,900 19.900%

5 深圳市泓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30,000 30%

合计 100,000 100%

10、本次拟变更出资结构: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深圳市力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99 0.089%

2 珠海紫荆泓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501 0.450%

3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49,900 44.842%

4 安庆依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9,900 17.883%

5 深圳市泓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10,000 8.986%

6 深圳力合华石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880 0.791%

7 安徽省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30,000 26.959%

合计 111,280 100%

11、出资进度:分两期实缴,每期实缴50%

12、存续期限:投资期4年,退出期4年,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延长2年

13、退出机制:通过企业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并购或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

14、管理费用:投资期内管理费以本基金实缴出资总额为基数按2%/年收取;退出期内管理费以本基金实缴出资总额扣除已退出项目投资本金为基数按2%/年收取;延长期不收管理费。

15、会计处理方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会计处理。

16、投资方向:本基金主要投向能源与环保行业相关的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新兴领域及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硬科技产业领域创新性项目。

四、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

(一)管理和决策机制

执行事务合伙人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由七名委员组成(包含一名行业专家委员),其中,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四名委员,珠海紫荆泓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各有权委派一名委员,投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的委员担任;有限合伙人安庆依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委派一名投委会观察员,观察员有权列席投委会会议、但不享有表决权,同时有权查阅投资项目的相关资料,包括投资建议书、财务数据、尽调报告、会议决议等。投委会通过召开投资项目评审会形成对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评审会议采用投票表决制,投委会成员不得投票弃权,获得四张及以上赞成票数为评审通过,否则为不通过。

本基金的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事项由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本基金在进行关联交易表决前5个工作日内通知全体投委委员,通知内容应充分披露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背景、交易定价依据、交易方式、交易主体等)。未经全体非关联方投委委员一致同意,本基金不得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二)投资限制

基金对外进行直接股权投资时,以所投资金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且不为第一大股东,不控股被投资企业,原则上不派驻管理人员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基金对单个项目的单笔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实缴总规模的10%或5000万元人民币(以二者孰高为限);投资期内,基金可对其已投项目进行追加投资,追加投资后单个项目累计投资额不超过基金实缴总规模的20%,用于追加投资的额度不超过基金实缴总规模的20%。经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的除外。

(三)公司对本基金拟投资项目不具有一票否决权。

(四)收益分配机制

在有限合伙按时足额支付管理费且不存在任何违约的前提下,本基金采取“项目即退即分”、“基金整体先回本后分利”的总体原则,任意投资项目退出立即返还投资款和/或收益,不再滚动投资,分配原则如下:

(1)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向全体合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全体有限合伙人收回其相应的实缴出资额;

(2)如仍有剩余,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向全体合普通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全体普通合伙人收回其相应的实缴出资额;

(3)如仍有剩余,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向全体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全体合伙人各笔实缴出资实现单利6.5%/年的门槛收益(以实际资金占用时间计算);

(4)如仍有剩余,则向普通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普通合伙人及根据本轮获得的收益等于全体合伙人根据第三轮分配获得门槛收益之和/80%*20%;

(5)如仍有剩余,剩余部分的80%按照各全体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剩余部分的20%作为业绩报酬分配给普通合伙人,直至完成所有回收资金的分配。普通合伙人应计提的业绩报酬金额经执行事务合伙人核算并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直接由基金托管账户予以拨付,业绩报酬在普通合伙人之间的分配比例由普通合伙人另行约定;

(6)若安徽省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政府引导基金后续存在收益让利,政府引导基金让利收益的分配机制按照引导基金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各投资人的合作地位及权利义务

(一)有限合伙人

1、有限合伙人不执行有限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付出资款;

(2)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对合伙企业中的相关事务予以保密;

(4)不从事任何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5)合伙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有限合伙人拥有以下权利,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合伙协议约定提请召开、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合伙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9)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10)合伙企业解散清算时,按其实缴出资额参与合伙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

(11)合伙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普通合伙人

1、普通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付出资款;

(2)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对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事务和投资组合等相关事务予以保密;

(4)不得从事可能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投资活动;

(5)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企业财产;

(6)合伙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珠海紫荆泓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合伙企业非管理人普通合伙人,具体职责包括:

(1)为维持本合伙企业的合法存续、维护或争取合伙企业合法权益以及在合伙人会议授权下以合伙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如为合伙企业租赁办公场地、招聘人员等;

(2)推荐一名行业专家作为投资决策委员参与投资决策;

(3)协助寻求、开发有投资价值的潜在投资项目并提供给合伙企业及基金管理人;

(4)向本合伙企业及基金管理人提供有关投资退出及资产处置的建议;

(5)协助合伙企业在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登记及税务事项等;

(6)向合伙企业及基金管理人提供其他咨询、建议。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

1、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及合伙协议所规定的对于合伙企业事务的独占及排他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负责执行本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及其他日常事务;

(2)委派和更换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

(3)采取为维持本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

(4)管理、维持和处分本合伙企业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性资产、非投资性资产、知识产权、动产、不动产等;

(5)选择托管机构,并根据托管协议的要求,以本合伙企业的名义开立并维持银行托管账户,托管账户实行联合管理,即托管户的预留印鉴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印鉴,向托管机构发出关于该等账户的付款指令和其他指令,收取有限合伙人缴付的出资、投资收入、处置项目投资产生的金额和本合伙企业收取的任何其他款项,并存入该等账户;

(6)聘用、解聘及替换雇员、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包括独立审计机构)对本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7)监督被投资公司的业绩,依据投资协议向被投资公司委派董事、监事、财务监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代表本合伙企业行使在被投资公司的所有权利;

(8)根据国家税务管理规定处理本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9)为本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妥协、和解等,以解决本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

(10)代表本合伙企业对外签署文件,签署文件时的有效用印同时包括本合伙企业的公章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签名;

(11)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本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

(12)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力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并根据合伙协议由合伙企业与之另行签署委托管理协议。委托管理协议的约定与合伙协议相冲突的,以合伙协议约定为准。

(13)合伙协议及法律法规授予的其他职权。

2、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赔偿责任

(1)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合伙企业谋求最大利益。若因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恶意或欺诈行为或有证据表明没有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致使合伙企业受到损害或承担债务、责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向合伙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2)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他普通合伙人利用职务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并应当赔偿造成的合伙企业的损失,除此之外,违约方还需要向其他合伙人支付相当于违约方取得的非法所得20%的违约金。

(3)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造成合伙企业损失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赔偿造成的合伙企业损失。

(4)执行事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约定,在本合伙企业完成可投金额的50%对外投资前(以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对外投资的决议时为准),管理与本合伙企业采用相同投资策略(同一投资领域且同一投资阶段)的其他基金,或者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全额赔偿。

3、责任限制

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关联方不应被要求返还任何有限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亦不对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收益保底;所有实缴出资额的返还及投资回报均应源自合伙企业的可分配资产。

(四)基金管理人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深圳市力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担任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备案编码:P1072118。基金管理人职责具体应包括如下内容:

(1)依法募集资金、保存基金募集相关资料;

(2)在中基协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负责基金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前尽调、投资决策、投后管理、投资退出等);

(4)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5)按中基协相关要求办理基金清算手续;

(6)法律法规、中基协自律规则规定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六、其他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投资基金份额认购,未在该基金担任职务;

2、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事项不会导致同业竞争;

3、公司在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4、截至目前,公司尚未签署合伙协议,待合伙协议签署完成,投资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公司将及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七、投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投资目的

投资孵化服务是公司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的重要方式和手段,是构成创新孵化体系的重要内容,本次深能力合基金引入具有产业端资源的合伙人扩大基金规模,符合公司科技创新投资孵化业务发展规划,有利于提升投资孵化服务能力,有助于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助力科技企业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存在的风险

1、本基金审批完成后需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变更备案,实施过程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2、存在未能寻求到合适的投资项目的风险。

3、基金在后期运营过程中,所投资的项目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将面临不能实现预期效益的风险,甚至可能存在投资失败及基金亏损的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投资基金募集、运作、管理、投资决策及投后管理进展情况,防范、降低相关投资风险。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八、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自2024年初至本公告日,公司与珠海紫荆泓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累计已发生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20.66万元,均已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24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号)。

九、履行的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意见

经审查,本次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力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管理的深能力合基金引入新合伙人扩大基金规模,由10亿元拟增至11.128亿元,符合公司业务发展规划,有利于提升投资孵化服务能力,有助于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助力科技企业发展。本次扩募基金规模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调整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意见

同意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力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管理的深能力合基金新增合伙人扩大基金规模,调整后基金规模由100,000万元增加至111,280万元,其中,深圳市力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出资 99万元,公司合并范围内企业深圳力合华石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880万元。同意授权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根据实际需求签署上述事项相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法律文件,并办理相关手续。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次会议审查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符合公司业务规划,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力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该基金管理人,可有效控制其经营风险。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力合科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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