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2016]463号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国务院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为确保税制转换平稳顺利,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财税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细化分工,倒排工期,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协调,依托营改增试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加强与税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对接,为税务部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各级国税部门要主动提交纳税人数据迁移需求,做好软件系统优化、信息系统调试、纳税服务提升等准备工作;各级地税部门要继续做好税制转换日之前营业税征收工作,同时认真梳理纳税人档案,确保移交数据及时、完整、准确。
三、各级财税部门要做好宣传、培训和政策解读工作。统一制定宣传方案,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增进社会各界对改革的认同,为改革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本市各级财税部门要协调配合,动态跟踪监测营改增试点运行情况,重点关注企业税负变化及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预测分析及专题调研,及时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建议,重大问题及时报告请示,确保试点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2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24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
财税[2016]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国务院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为确保税制转换平稳顺利,改革目标如期实现,各级财税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前期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是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重大战略举措,也是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各级财税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在改革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体现责任担当,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依托营改增改革领导小组工作机制,以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相互配合,制定改革路线图、时间表,倒排工期,细化分工,落实责任,圆满完成改革任务。
二、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将全部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省国税、地税部门要统一组织,即时开展纳税人档案交接并做好其他准备工作,确保5月1日税制转换如期实现。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文件另行发布。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统筹协调,加强与税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系统内部的沟通,协调各方做好试点准备工作,为改革营造有利环境,为税务部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四、各级国税部门应积极主动,提交的纳税人数据迁移需求要全面、详细。要统筹好信息化硬件设备资源,调整、优化软件系统,做好各信息系统的联调联试,按轻重缓急,渐次上线,为改革做好充分的技术支持保障。要科学布局办税服务大厅,合理配置人力资源,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加强涉税咨询、辅导和帮助,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利的办税环境和条件。
五、各级地税部门要体现大局意识,梳理纳税人档案,清理造册,移交数据要完整、准确,确保纳税人交接不留死角,信息资料不再返工。同时要继续做好税制转换日之前的营业税征收工作,确保纳税人数据迁移与正常征收工作两不误。
六、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政策文件发布后,各地要抓好宣传、培训和政策解读工作。宣传工作要严格遵守新闻纪律,统一制定宣传方案,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从多方面阐释改革积极意义,增进社会各界对改革的认同,为改革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培训和政策解读,帮助试点纳税人理解新税制、遵从新税制、获益新税制,实现税企良性互动,税制平稳转换。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报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