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4]1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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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01 22:5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6号        2004-10-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部分地区反映,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现行政策规定不够统一,导致不同地区之间政策执行不平衡。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征收入库税款不再进行调整。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十月十三日

  税 屋提示——

  平销返利是一种特殊的销售模式,涉及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之间的利润分配。具体来说,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而商业企业则以进货成本甚至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为了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生产企业会通过返还利润等方式来补偿。

  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商品的销售价格通常定为其进货价格,甚至低于进货价格,因此被称为“平销”。在财税处理方面,平销返利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且涉及到发票开具、增值税征收、进项税额转出等问题。

  平销返利与委托代销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建立在购销关系之上,即购买方与销售方之间是一种买卖关系,而后者则是委托方将商品交给受托方进行销售。在国际贸易中,平销返利还需要特别注意海关进口环节的相关税收问题。

  另外,从相关的司法判例中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关于平销返利的问题和法院的判决原则:

  返利的形式:多数情况下,返利应以货物形式进行,如(2023)黔01民终12089号中的贵州某公司未能完成返利,而是由法院判决支付现金15万元。在(2021)新4223民初2456号中,原告收到了实物形式的返利。

  返利约定的证明:即使双方没有书面合同,但如果存在口头约定或者其他方式的约定,也可以视为存在返利关系,例如(2021)鲁15民终1425号中奥恒公司通过《经销协议》获得的权利、(2020)浙03民终330号中的QQ聊天记录等。

  返利计算标准:返利通常是以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如(2020)浙03民终330号中天正公司按照销售额的5%支付返利。在(2020)鲁0281民初9007号中,被告承诺支付12%的返利。

  对返利的争议处理:当出现关于返利数额的争议时,法院需要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确定返利款的数额(2020)晋08民终1322号。如果双方对于返利数额有不同意见,需要进一步查明相关事实和证据。

  返利的性质:部分案例中法院将返利界定为奖励,而不是欠付的货款,如(2017)湘09民终994号中的酒业公司案例。另一些案例中,返利被认定为现金利益,可以提现,如(2023)鄂07民终1590号中的某乙公司案例。

  返利的主体资格:在某些案例中,法院认为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因此不支持返利请求,如(2022)甘0123民初749号中原告李小玲作为二级代理商,不适格要求一级代理商陈怀平支付返利。

  返利的履行:被告未能按时支付返利,可能会被要求支付违约金或利息(2023)黔01民终12089号、(2020)鲁0281民初9007号。

  综上,平销返利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明确约定返利的形式、计算标准或比例、返利的性质及履行方式,同时需要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返利关系的存在,并在发生纠纷时依据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进行解决。

  眉税稽罚〔2024〕14号

  基本信息

  行政处罚相对人:四川*****医药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眉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400,503.53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2024-08-21

  发布日期:2024-09-25

  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

  你公司通过利用个人账户接收供应商高开发票返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抵扣进项税额,涉及发票76份,其中2016年21份,金额1411205.52元,税额239904.88元;2017年10张金额333994.88元,税额56779.12元;2018年26张,金额605342.99元,税额97964.61元;2019年19张金额565066.88元,税额79163.9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76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你公司取得的该76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合计239,904.88元不予抵扣。 同时你公司还通过相关个人账户取得了《供应商返款登记表》对应的供应商返款,涉及金额2016年509,200元;2017年608,184.31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一条第二款“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第三条“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第四条“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征收入库税款不再进行调整。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的规定,对该部分返款冲减收款当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冲减主营业务成本。

  综上,2016年你公司因虚开未冲减的进项合计239,904.88元,因供应商返款未冲减的进项合计86,564元,少缴增值税合计326,468.88元;2017年你公司因虚开未冲减的进项合计56,779.12元,因供应商返款未冲减的进项合计

  处罚结果

  综合考虑你公司在检查期间积极配合税务检查,并积极预缴税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少缴的税款分别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增值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331,883.9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3,231.88 元,企业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45,387.71元,合计 400,503.53元罚款。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有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行为,同时你公司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结转主营业务成本,用员工个人账户收取供应商返款未冲减进项税额及主营业务成本,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是偷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四川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附件2,序号27-1“1.积极配合税务检查,或主动预补缴税款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50%以上1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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