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剑文:超越边缘与交叉——领域法学的概念提出及功能定位
2020-06-01 17:54
超越边缘与交叉
——领域法学的概念提出及功能定位
作者简介:刘剑文,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正如卡尔.马克思所言,“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考虑到部门法划分的局限,在近二十年的法学研究中,以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为划分标准的部门法学分类研究传统正在受到挑战,而向不断发展变化的、具象的现实世界,以“问题”和“领域”为基本定位的“领域法学”正在兴起。
领域法学是以问题为导向,以特定经济社会领域全部与法律有关的现象为研究对象,融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等多种研究范式于一体的交叉性、开放性、应用性和整合性的新型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领域法学融合部门法学研究方法、工具和手段在内的全要素,但又在方法论上突出体现以问题意识为中心的鲜明特征,是新兴交叉领域“诸法合一”研究的有机结合,与部门法学同构而又互补。
在我国,“领域法学”的概念最早是由财税法学界提出的,它源于对近二十年来财税法研究成果的总结、提炼和推广。2002 年,笔者曾指出,“税法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是一个特殊的领域,它不是按传统的调整对象的标准而划分出的单独部门法,而是一个综合领域” 。2005 年,笔者进一步认为:财税法“是一个涉及众多法律部门的综合法律领域”、“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领域,不属于现有的部门法,而是一个采用另外一种划分方法,在某种意义上与现有部门法相并列的相对独立的法律领域”。
财税法上承宪法体制,下临具体征管情境,贯通公民之财产权与福利权,即保护私人财产权又控制公共财产权,是一个借鉴与融贯各学科与法律部门知识的相对完整的财税法规范体系,任何一个传统法律学科单独调整和研究都容易陷入片面,无法得出全面、系统而令人信服的研究结论。因此,武断地将财税法归入任何一个既有的法律部门都是不合适的做法。在此基础上,鉴于学界将财税法学定位为交叉学科、新型学科的共识形成,笔者于2013年第一次明确提出财税法学是“领域法学”的概念,认为财税法学是一个以财税为领域,法学为基本元素,融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于一体的应用性的“领域法学学科”。这可能是“领域法学”一词被社会认知的真正开始。
我们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化,将调整某一特定领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统称为某种“领域法”的情况将会愈来愈多。一方面,领域法现象本身在当今社会是一种不可否认的客观存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规范环境、财税、金融、互联网、卫生等特定社会经济生活领域的一个个领域法已经形成,或者正在形成中。相应的,作为对社会现实的回应,以问题为中心,以各个领域法现象、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环境法学、财税法学、金融法学、卫生法学、互联网法学等新兴学科、交叉学科便应运而生。但这些学科的研究对象往往是某一重大社会领域中具有整合性、交叉性、复杂性的法律现象,无论从学理层面去建构、解释、适用这些领域法规范,还是从治理层面去回应、协调、解决这些领域问题,部门法理论在适用性方面都是难以为继的。
另一方面, “领域法学”能够为新兴法律领域研究提供科学指导。法学承担着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重要任务,面临着如何应对新兴领域重大问题的挑战。相应的,法学研究的过程,当是以问题本身的需要来组织不同领域知识的过程而加以正当性和合法性研究的过程。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语境下,法学研究不应局限于从概念到概念,从文本到文本、从部门到部门的思维方式,而应该面对现实的社会问题,从中寻找规律,提炼理论,进而促进社会问题解决能力和法治治理水平的整体提升。为了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法学框架内观察并解释这些综合的、复杂的、集合的、交叉的法律问题、现象与规律,我们需要这样一种“领域法学”的思维。
通过聚焦问题领域,领域法学在横向上整合传统法律部门要素,消解不同部门法规范之间的效力冲突;在纵向上消除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壁垒,通过不同研究方法来探索不同社会现象以及之间的相互交融和发生化学反应的普遍规律,形成具有针对性、内生性、协同性的立体研究空间,并与部门法学形成同构而又互补的关系。领域法学既是对部门法体系划分的突破,也是对现有法学研究方法的反思,两者在内容上要素互通、在结构上一体两面、在方法上并行不悖,在效果上交互影响。概言之,提炼并张扬“领域法学”的范式创新,并非试图取代“部门法学”的传统范式,而是在对后者进行反思的基础上,以一种新的、更富时代特质的研究方法,综合运用既有各部门法的知识谱系,形成新的逻辑脉络,回应并持续性地解决社会生活中不断出现的新兴问题。就此而言,“领域法学”和“部门法学”可谓“异面”构造,其本质上可视为方法论层面的更新。
领域法学与部门法学在共享相同的理论前提之基础上,研究思路各有侧重。部门法学是对当前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划分,划分法律部门的根本目的是提高法律系统的可理解性和法律论证的简便性,因而总体上是一种以各部门法内部规范为中心的平面化的研究格局。而领域法学的研究格局则是立体性的,它旨在解决社会生活领域中不可分割的重大问题,阐释各领域内法律现象的整体性因果关系,促进重点领域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形成对法律现象具有解释力的法学理论,其具有更强的“回应性”。在领域法学的研究
视野中,部门法与部门法之间的鸿沟与藩篱不存在,单一或者整体的部门法规范都构成领域法学的“要素”。在“问题”的引领下,不同的部门法要素在领域法范围内得以整合,产生类似化学反应的正向效果。
“领域法学”概念的提出,阐明了法学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存在的客观性,证成新兴领域法学研究的正当性,解决了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的定位与归宿问题,现实意义重大。同时,这也是对我国传统法理学的适度突破和丰富,有助于法学研究消除学科壁垒,加强重点领域立法而逐步淡化部门立法色彩,更好地与改革决策相衔接,为领域法治的规范设计和协同建构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撑。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语境下,国家治理现代化首先是法律治理的现代化。法律治理离不开良法善治,而良法首先需要基础性的立法指导思想。实践中,在金融、知识产权、财税、环保等新兴领域,作为规范法学研究对象的法规范往往变动不居,在实践的经验确认上也充满不确定性,比如,财税法领域的财税法定原则、知识产权法领域的“合理使用”原则,在不同的案件、语境中的解释是不一样的。因此,推动重点领域的立法,推进领域法学研究,加强领域法学学科建设,是我国当务之急。
(原文刊载于《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年1月4日,第5版。)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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