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江经信中小〔2017〕6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相关单位:
《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办法(修订)》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联系。
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17年8月10日
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江门市财政局
关于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普惠原则,优化财政资金补助小微企业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降低小微企业服务成本,增强小微企业整体竞争实力,根据《关于规范地方政府消费券发放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建〔2009〕649号),以向小微企业发放服务补贴券的形式,对我市小微企业购买由政府或小微企业服务机构提供的签约服务项目给与资金补贴。为规范管理、提高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以下简称服务券)是财政资金用于补助小微企业购买相关专业服务的有价支付凭证,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签约服务机构资质的认定及复审等工作,并委托江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或指定的服务机构承担服务券的制作、发放、审核以及协助监督、协助结算等具体工作。
第三条 江门市小微企业签约服务机构,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本办法规定程序申请签约的专业服务机构。
第四条 服务券实行记名发放、登记使用、备案管理,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购买约定的社会化服务事项,不得转让、流通和挪作他用。
第二章 补贴对象及服务内容
第五条 补贴对象。在本市注册登记(包括三区四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规范,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并已录入江门市小微企业名录数据库系统的小微企业都有资格申请服务补贴券。
第六条 补贴服务项目内容。凡符合小微企业需求的,能够按照时间段或次数提供服务的方式核算价格的,均属于补贴服务内容,具体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联合市财政局联合公布为准。包括但不限于:
(一)财税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财务咨询、会计顾问、账务代理、税务咨询及代理、财务审计、企业验资、工商代理、资产评估等服务。
(二)信用评级:为小微企业提供的信用评级服务,确定被评对象的信用等级。
(三)法律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企业治理结构、企业合同风险防范体系、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等法律顾问服务(不含诉讼服务)。
(四)电子商务:为企业利用互联网开拓市场提供入驻电子商务平台、电商网站(店铺)建设、网络营销推广、电子影像制作等服务。
(五)管理咨询:提供发展战略、精细化管理、财务规范化管理、筹资融资、人力资源、法律援助、治理结构、股权投资等咨询服务;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市场营销管理及信息化应用的咨询诊断服务。
(六)融资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因融资需求开展的经营风险评估、融资方案设计等服务;也可用于补贴企业融资成本(如利息、担保费、保证金等)。
(七)培训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旨在提高管理人员、员工素质等的培训服务。
(八)技术创新:技术研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 、知识产权、节能降耗、环保,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和应用相关的咨询及服务。
(九)质量管理:产品质量控制检验检测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咨询及质量人员培训服务;大型加工、检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服务;综合标准化技术咨询服务;品牌建设综合服务。
(十)市场开拓:展示对接服务,品牌并购、产业配套协作、营销模式,以及厂房租赁、用工对接等的咨询及服务。
(十一)政府服务:涉及政府行政收费服务项目的,可以用补贴券进行抵扣。具体可以抵扣的项目,由市财政局联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另行制定并公布。
(十二)其他服务:小微企业普遍需要、可以使用补贴券进行抵扣费用的其他服务。具体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另行发布。
第三章 补贴额度与标准
第七条 服务券票面额度统一为1000元。单个企业一次性申请领取,领取总额不得超过5000元,具体使用期限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另行明确,暂定为2017年10月31日止。根据财政资金预算额度,对全市符合条件申请并通过审核的企业发放,额满即止。
第八条 根据实际,服务补贴以年度服务为补贴计算单位或以单个服务项目为补贴计算单位。服务券用于抵扣低于服务券面额的服务项目或内容时,以实际服务费用额为结算标准,不设找零,不予退回差额。
第四章 签约服务机构的申请和认定
第九条 申请小微企业签约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小微企业提供优质服务,无不良信用记录,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服务活动;愿意接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的项目服务绩效评估;承诺对服务券按面值抵扣等额项目服务合同款。经地市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或机构优先考虑。
(二)在我市设立和登记纳税的或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执业许可资格的各类专业服务机构,运行机制良好;
(三)相关申报单位应具备专业实力、服务能力及其他条件要求按当批次组织推荐通知要求为准。
第十条 申请成为签约服务机构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一)江门市小微企业签约服务机构申请表;
(二)机构登记、注册证照复印件;
(三)曾经服务过的客户证明材料;
(四)其他能证明本机构服务能力和实力的材料。
第十一条 签约服务机构申请和认定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专业服务机构向各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直接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交申请;
(二)各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查后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申请单位直接提交给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申报材料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审核;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请签约服务机构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相应类别服务机构作为江门市小微企业新签约服务机构。
(四)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审定服务机构专家评审结果。审定结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其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江门市相关政府网站及有关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签约服务机构资格从认定时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如发现服务机构有瞒报、虚报相关资质情况,以及发生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即时终止服务资格,并不得重新申报认定。
第五章 服务券申领流程与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发申报小微企业服务券通知,明确当年服务券重点支持的小微企业服务类别、申报条件以及补贴企业数量、补贴额度等。
第十四条 申领流程
(一)有服务需求、且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直接登录江门中小企业服务网在线填写江门市小微企业服务券申请。
(二)服务中心对小微企业在线填报的信息进行初审,对符合基本要求的小微企业进行核准。申请时间截止或申请额度用完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核定后进行公示,公示5天无异议后确认小微企业的领取资格。
(三)由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申领系统统一将电子补贴券发放到申请并通过审核的小微企业登记的账号上。企业自主选择由签约服务机构提供的签约服务项目。
(四)各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组织小微企业申领。
第十五条 使用管理
(一)服务中心负责跟踪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包括:调查企业满意度、组织抽查,将跟踪检查情况记入服务档案,作为资质认定及补贴结算的依据,以确保服务质量。
(二)每家小微企业每年度领取服务券以不超过单个企业的年度最高限额为限;已申领服务券的,无论使用与否都计入该企业已申领额度。按照申报的先后顺序领取,至当期服务券发完为止;已经申报但没有领到服务券的企业将进行登记备案,发放下一期服务券时优先考虑。服务券按面值抵扣等额合同款。
(三)小微企业领取服务券后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对已申报备案尚未领取服务券的小微企业按登记备案顺序发。已经领取满额服务券的小微企业无论使用与否当年不得再次领取。
(四)服务合同签订或者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现服务合同有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的行为,服务中心有权即时取消服务券的发放及签约服务机构服务资格,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入服务档案。如已发放服务券的,则该券作废。
第六章 结算方式
第十六条 签约服务机构凭收取的服务券、服务合同及企业支付合同款的收费凭证(如发票,含扣除服务补贴券部分)到服务中心申请结算。服务中心收到各签约服务机构的资料进行审核清算,服务总费用高于服务券总额的按收取签约服务机构的服务券总额计算,服务总费用低于服务券总额的按签约服务机构实际收费凭证总额计算。经审核无误后,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定。市财政局根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审定结果,及时办理资金结算和拨付工作。结算具体要求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明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有关服务项目的补贴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可根据执行情况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明确。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止。2015年10月10日印发的《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办法的通知》(江经信中小〔2015〕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