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24日电(记者李薇薇)今后,我国将明确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在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的律师法修订草案中,增加了设立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的规定,并严格限定了其设立条件,对其承担责任做出了规定。
据了解,在这个修订草案中规定,设立个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执业场所和章程;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资产等条件外,还规定了设立人应当是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不得申请个人开业等。
设立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是国外比较通行的一种做法。但目前我国现行的律师法只规定了国家出资、合作、合伙三种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修订草案在借鉴国际经验、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对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作出了补充规定。”司法部部长吴爱英介绍,在修订草案中还增加了合伙律师事务所类型的规定,明确了普通合伙和特殊合伙(即有限合伙)两种合伙组织形式。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律师协会会长李大进对修订草案中增加了设立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的规定表示欢迎。“这给了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的合法地位,让从业者有了更多的选择机会。”他表示,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更加多样化,不仅意味着可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也为培养更多的专业律师成为“头牌”提供了条件。
根据现行律师法,律师可以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而在修订草案中,这条规定被删除了,取而代之的是“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此外,还对合伙人的条件做了规定:应当有3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据吴爱英介绍,考虑到合作律师事务所作为过渡形式在实践中已经基本消失,修订草案未再保留有关合作律师事务所的规定。而对于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修订草案则完全保留了现行律师法中的规定,即: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据了解,最新统计表明,目前我国共有律师事务所1.3万多个,其中有9200多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占到总数的70%以上。
来源:新华网 2007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