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我省增值税适用的起征点: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 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 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按照上述规定免征增值税。(财税〔2013〕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三)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 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财税〔2014〕74号)
(四)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规定免征增值税。(财税〔2015〕9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五)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 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财税〔2017〕76号)
二、备案要求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备案无需报送资料,直接填报小规模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享受增值税优惠。
三、纳税申报
(一)无代开或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
1. 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将销售额(或核定销售额)直接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2. 小规模纳税人(除个体工商户以外)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将销售额直接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
(二)有代开或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
代开或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将代开或自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 第2栏 “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或第4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个体工商户将当期全部销售额减去税务机关代开或自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后的余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1栏 “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除个体工商户以外)将当期全部销售额减去税务机关代开或自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后的余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
(三)注意事项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0栏、第11栏均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填入第12栏。
2.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 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4.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5.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3万元(季销售额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符合享受月销售额3万元(季销售额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将差额后的销售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0栏或第11栏,不需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6.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7.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8.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业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减去转让不动产收入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月销售额3万元(季销售额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后续管理
(一)持续广泛宣传,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持续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视、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载体,持续性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普及性宣传。宣传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内容、减免条件、管理方式、办税程序及纳税申报表的填报方法等,便于纳税人掌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
(二)加强业务培训,普及税收优惠政策
抓好税务干部税收优惠政策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税收政策,帮助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新登记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培训,及时发放相关宣传资料,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纳税人申报错误率。
(三)加强监控管理,保证“应享尽享”
增值税申报期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应尽快筛选未能按时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对应减免未减免的告知企业尽快更正申报,及时办理退(抵)税。对不应减免而减免的及时追补税款。
附件:小微政策相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23号)第六条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三条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第二条
11. 《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