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首先应当进行名称预核准,通过后,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三)合伙协议; (四)律师事务所章程; (五)设立人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六)住所证明; (七)资产证明; (八)推举拟任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决议。 受理申请的区(县)司法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准确核实申请人情况及申请材料真实性。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具体情况,与申请人面谈,制作谈话笔录,应当实地检查办公场所,形成审查意见,并同全部申请材料一起报送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区(县)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必要时可以与申请人进行面谈,并实地检查办公场所。 准予设立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