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周阳晖保险代理被责令停止接受商业车险新业务3个月,编制虚假财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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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05 07:27

2024年1月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云金罚决字〔2023〕49号,昆明周阳晖保险代理(简称:周阳晖公司),其编制虚假财务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三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对昆明周阳晖保险代理责令在昆明地区停止接受商业车险新业务3个月。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解散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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