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网络诈骗“套路”的不断翻新,一些犯罪分子盯上了涉世未深的大学生群体。面对陌生的校园环境、复杂的人际关系和虚拟的网络世界,大学生们可能由于缺乏社会经验而轻信他人,从而落入精心组织的骗局。大学生如何保护自己防止被骗?请收好这波反诈指南。
网络交友不简单,容易遭遇“杀猪盘”
互联网飞速发展,催生了很多方便快捷的交友软件,由于社交圈子通常局限于学校,这使得一些大学生们选择通过网络线上交友。网络交友模式脱离现实,想象空间大,朋友关系发展迅速,异性之间还可能碰撞出爱情的火花。殊不知,隐藏在网线背后的,可能不是好友,而是精心编织的陷阱。
近日,一名19岁大学生“网恋”一个半月被骗318万的新闻引发网络热议。刚和女友分手的大学生小李下载了一款语音聊天软件并结识了一名女主播。此后,两人边玩网游边语音聊天,主播还给他发来自己的生活照片,一来二去,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接下来的日子,这名主播不断怂恿小李给她刷礼物,一会儿说房子要装修,一会儿说生病,让小李借钱给她。在这期间,小李也曾因为无法见面而与之产生矛盾,但架不住对方的甜言蜜语,沦陷在网络爱情的漩涡中难以自拔。某一天,视频见面的请求再一次被拒,小李终于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了,在他再三追问下,主播承认自己骗了他,希望小李不要报警,答应退还借的钱。得知儿子被骗,小李的父母次日便和他来到派出所报案。短短1个半月时间,小李共转账94次,除去对方返还的285400元,一共被骗318万元。目前,涉嫌诈骗的女主播已被警方刑事拘留。依据刑法对诈骗罪的量刑规定,这名女主播或将面临着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更严重的处罚。
举例来说,2020年8月至2022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男)通过某交友软件,冒充女性身份,与被害人刘某、在校大学生被害人赵某分别相识,后双方互加微信聊天,在微信聊天过程中,被告人王某以处对象的名义,编造自己生活困难、节假日让对方表示心意等理由向被害人赵某、刘某索要钱财,至案发前共骗取被害人赵某人民币30489元,骗取被害人刘某人民币88290元。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予依法惩处。在王某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基础上,法院判决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法律提示
对于具有一定的可支配资金但又缺乏社会经验的在校大学生,骗子有时利用在校大学生的交友心理和网络心理,通过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设置骗局,实施远程非接触式网络交友诈骗。在校大学生在网络交友时,一定要擦亮双眼,切勿沉迷在网络虚拟世界和对方精心营造的虚假人设中,从现实出发,切记“谈钱伤感情”。
勤工兼职擦亮眼,不怕吃苦怕被骗
勤工俭学既可以获得一定经济收入,也可以收获社会实践经验,在校大学生们都跃跃欲试,想在课余时间谋求一份社会兼职。但是大学生兼职,最怕的不是吃苦,而是被骗。据调查报告显示,近40%的学生在兼职中遇到过人身安全问题,同样近40%的学生遇到过拖欠兼职薪资的情况。除了传统的诈骗风险,一些新型的诈骗方式也在悄悄布局,大学生可能沦为诈骗分子的“工具人”。
举例来说,2019年至2020年,被告人梁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与经营A公司的被告人夏某及他人合作,诱骗大学生注册空壳公司骗取国家补贴。夏某在招聘网站、微信兼职群、朋友圈、公众号等平台发布招聘大学生兼职充场的信息,吸引大学生到A公司面试,诱导大学生申请注册公司,并申明大学生注册的公司只是为了充场、填补大学生孵化创业指标,一年之内不需要大学生参与经营,还会有指导老师辅助创业和管理公司的工商、税务、银行对账、缴纳社保等工作,但是公司营业执照和公章、法人章、财务章、U盾等要交由B公司保管,一年期满后B公司会协助注销公司,若接到电话回访、调查,大学生要承认自己有开创业公司和正常经营,并且委托B公司帮忙代理记账、创业托管,诱骗大学生与C公司签订《大学生创业孵化协议》。梁某组织其他人员,以大学生充当法定代表人,先后注册276家空壳公司,通过控制企业、企业银行账户、大学生个人银行账户和虚构空壳公司员工资料、记账报税等手段,骗领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国家相关政策性补贴,其中261家公司已申领到补贴共计5015000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夏某等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院判决被告人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判决被告人夏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二人并退还违法所得。
法律提示
大学生在勤工俭学从事社会兼职和假期实习时,要提高警惕,从事校内兼职时,可以通过学校就业服务中心联系,在从事校外兼职时,一定要谨慎选择靠谱的用人单位,筛选兼职招聘信息,提高法律意识,切勿一味追求高薪兼职和实习岗位,同时注重个人信息保护,以免被诈骗分子利用实施犯罪行为。一旦发现兼职被骗,大学生要及时向家庭、学校和公安机关等寻求帮助,切勿越陷越深,扩大损失。
就业压力增大,警惕“培训贷”陷阱
大学生就业压力逐渐增大,很多大学生认为技多不压身,更多技能可以增加就业砝码,于是尽可能多地考取资格证书,报名参加培训。一些不良培训机构恰巧利用这一“商机”,诱导大学生落入培训陷阱。大学生培训被骗的事例屡见不鲜,“培训贷”就是其中一种新型陷阱。
所谓“培训贷”陷阱,是指一些不良培训机构以提供兼职与就业机会等承诺,诱导学生等在网络贷款平台进行借贷支付培训费。但课程开始后,学员并未得到机构承诺的兼职或就业机会,也未能掌握一门技能,却面临退费困难和高利贷风险。近日,读大一的小杨向有关记者反映,自己可能遭遇了“培训贷”骗局——她参加了某培训机构的线上配音课程,并在工作人员引导下,办理了总计5860元学费的分期付款。后来,她发现课程内容与承诺不符,机构也没有像先前承诺的提供兼职机会。她提出取消课程并退款,但仍需要缴纳2023元违约金。感觉上当受骗的小杨决定退课也不再分期还款,但催款短信随即而来。她这才知道,所谓的学费分期,其实是向网络借贷平台贷款支付学费后分期偿还。现在,她既希望从培训机构要回已付的钱,又担心不按培训机构的要求做,会导致无法取消分期贷款,从而影响个人征信。
对于上述情况,如果培训机构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的行为,则可能构成欺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当事人可以诉请法院撤销培训合同。如果培训合同是依法订立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培训机构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培训、安排工作的合同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对此,学员可按照协议约定提起诉讼,追究培训机构的法律责任。如若涉嫌诈骗,还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举例来说,刚毕业的大学生原告赵某诉称,2022年4月原告到被告D公司的分公司E公司面试,签订了18000元的培训贷。当天回家后,原告向E公司提出退款,按要求向被告D公司支付了1000元违约金,E公司帮原告偿还了第一期贷款,后,多次催促剩余退款未果,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将D公司、E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学费17000元及利息。法院经审理查明,E公司面试经理称原告没有相关工作经验需要收取培训费,培训费可以以贷款的方式支付,让原告签订了18000元的培训贷,签署后被告通知原告第二天上课,但是被告没有告知原告培训内容,也没有签署培训协议。培训贷情况如下,原告(甲方、借款人)与F公司(乙方、贷款人)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甲方向乙方贷款金额18000元,贷款期限18期,自借款发放之日起算(发放后以乙方系统放款日期为准),贷款用途仅限于甲方向D公司购买约定的教育产品及服务,每期手续费率0.85%,借款综合年化利率为18.52%。后,该贷款本金18000元直接划入被告D公司账户。原告赵某要求退款,按要求向被告D公司支付了1000元违约金后,E公司帮原告偿还了第一期贷款,后E公司未再偿还贷款,也未处理原告退款事宜,后续贷款由原告偿还,E公司注销。原告以贷款的方式向被告支付培训费18000元,被告未到庭就双方培训情况进行抗辩,法院对原告的证据及陈述予以采信,确认被告未向原告提供任何培训服务,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学费合理合法。原告确认被告代原告偿还第一期贷款费用,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贷款本金17000元,法院应予以支持。依照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等规定,判决被告D公司退还原告赵某培训费17000元并支付利息。
法律提示
目前,“培训贷”骗局呈上升态势,一些大学生未上班先背债的情况时有发生。大学生在选择学习类培训、就业类培训时应通过多方渠道了解相关培训机构的口碑、培训内容和师资力量等相关情况,认真辨别虚假宣传。签订培训服务合同时,支付培训费用时避免一次性交纳大量金额,更应避免采用“培训贷”的方式缴纳费用,以免退款难甚至影响个人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