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招商引资机构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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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19 11:45

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招商引资机构奖励办法》的通知

三府规〔2024〕2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招商引资机构奖励办法》已经2023年12月27日八届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招商引资机构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拓展招商引资渠道,助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商引资机构指接受三亚市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园区、市属国企和法定机构等委托开展招商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会、企业联合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金融机构、市外法定机构等第三方招商引资中介机构。

第三条 招商引资机构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委托方在境内外开展各类投资促进活动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提供投资环境、政策导向、产业发展和招商引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提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有效项目信息,组织投资者来三亚考察,以及委托方委托的其它招商服务。

第四条 鼓励我市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园区、市属国企和法定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与招商引资机构签订委托招商合作协议。

第二章 奖励的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奖励对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是指符合第二条且与我市相关单位签订委托招商合作协议,向我市投资促进部门提供项目投资信息,引荐三亚市域外的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并促成项目最终落户的招商引资机构。

以下主体不属于奖励对象范围: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三亚市内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法定机构和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项目的投资方、实际控制人、收益分配权人;自然人和信用状况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机构。

第六条 奖励条件

申请奖励的招商引资项目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在三亚市辖区范围内设立,企业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均在三亚市的独立法人实体,主营业务符合三亚市产业发展需要,且为非居住房地产项目,项目落地(以企业注册或迁入之日为准)后4年内,符合下列任一奖励条件: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公司在三亚市投入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1亿元,且达到土地出让合同或相关监管协议所约定的投资强度等要求。

(二)实缴注册资本:内资项目公司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及以上,外资项目公司的外方投资者实缴注册资本200万美元以上。

(三)营业收入:项目落地后,项目公司其中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及以上。

(四)实际利用外资:项目落地后,实际利用外资达到500万美元或其他等额外资及以上。

第七条 奖励标准

(一)引进项目运营奖励

1.符合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条件的项目,给予奖励对象固定资产投资额2‰的招商奖励。

2.符合实缴注册资本奖励条件的项目,给予奖励对象实缴注册资本2‰的招商奖励。

3.符合营业收入奖励条件的项目,按照项目的营业收入、就业带动等贡献予以评分,根据得分情况,给予奖励对象该会计年度项目对三亚市综合贡献不高于10%的招商奖励,综合贡献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符合实际利用外资奖励的项目,给予奖励对象5万元的招商奖励。

(二)重点项目叠加奖励:对招商引资机构成功引进近三年《财富》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央直属大型国有企业(集团)、中国境内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上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美元的跨国公司或由其直接控股公司投资的项目、持牌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独角兽企业,除按上述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外,再一次性给予20万元招商奖励。

(三)以上奖励可叠加享受,同一招商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奖励,申请时间为企业注册或迁入之日起4年内。招商引资奖励金额加上项目获得的相关奖励、补贴不得超过当年度该项目对三亚市的综合贡献,对应的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章 奖励的申请、审核与兑现

第八条 受理与审批机构

三亚市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负责招商引资机构登记、奖励申报受理、审核、兑现等工作。

第九条 申报及审核

(一)机构登记

1.登记要求

招商引资机构应与我市相关单位签订委托招商合作协议,并在引进企业注册或签署合作协议(以较早时间为准)前到三亚市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三亚市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在收到登记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机构完成登记。招商引资机构在引进企业注册或签署合作协议(以较早时间为准)时仍未完成登记的,不予奖励。

2.登记材料:

(1)招商引资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2)《三亚市招商引资机构登记表》;

(3)《委托招商合作协议》;

(4)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项目申报

1.申报流程

招商引资机构应在项目公司注册之日起4年内提出申报奖励。逾期申报或规定期限内项目未达到奖励条件的,不予奖励。

2.申报时间:全年

3.申报材料:招商引资机构应向三亚市投资促进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委托招商合作协议》;

(2)《三亚市招商引资机构奖励申报表》;

(3)项目批准文件(包括项目核准、合作协议或备案文件、环保评估批复复印件等);

(4)项目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5)招商引资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6)体现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营业收入、实缴注册资本或实际利用外资等内容的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

(7)承诺函;

如受理单位要求补充其他材料的,招商引资机构应按要求补充提交。

(三)项目审核

三亚市投资促进主管部门收到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回执;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第三方机构完成初审。对完成初审且符合奖励条件的,三亚市投资促进主管部门组织复审,通过复审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四)项目公示

对经审核拟奖励的项目、招商引资机构名单及奖励金额,在三亚市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官网、三亚惠企政策综合服务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向三亚市投资促进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三亚市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并重新组织复核,复核结果应再次公示。

第十条 奖励兑现

设立招商引资机构奖励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保障。

对公示后无异议的,则按照本办法兑现招商引资机构奖励。原则上招商引资机构奖励资金每半年兑现1次;三亚市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发出奖励兑付通知后,招商引资机构提交奖励领取申请,由三亚市投资促进主管部门统一拨付,奖金收入由招商引资机构自行依法纳税;在发出奖励兑付通知6个月内未提交奖金领取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各相关单位及个人在开展招商引资机构奖励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在奖励资金审核和资金管理监督工作中若发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招商引资机构应保证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如有虚假或侵权等行为,该奖励申请无效;如事后发现存在以上行为,由三亚市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追缴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金额的币种,除明确写明“美元”外,其他均为人民币;涉及注册资本等使用外币计量的,按资金汇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计算。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三亚市投资促进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在2025年12月31日之前由招商引资机构引进并落地,且符合本办法之相关规定的,可按本办法申请奖励,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原《三亚市招商引资机构奖励办法(试行)》(三府规〔2020〕21号)文件废止。

附件:

1.三亚市招商引资机构登记表

2.三亚市招商引资机构奖励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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