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由于现在大都实行电子招投标,我们建议,从潜在投标人可以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到投标截止时间仍然要求不少于20日,但对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不作限制,投标截止时间前潜在投标人都可以从电子交易平台获取招标文件。
答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是为了保证潜在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获取招标文件,以确保招标投标的竞争效果。因此,为了吸引更多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招标人在确定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发售期时,应当综合考虑节假日、文件发售地点、交通条件和潜在投标人的地域范围等情况,在招标公告中规定一个不少于5日的合理期限。国家鼓励招标人进一步延长招标文件的可获取时间,便利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提高招标竞争度。
二、关于对中标候选人公示与中标结果公示相关咨询的答复在招投标过程中,评标后,招标人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结束后发布中标结果公示。请问中标候选人公示与中标结果公示有何区别各有哪些法律效力?
答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中标结果公示的性质为告知性公示,即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中标候选人公示与中标结果公示均是为了更好地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两者区别一是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的时间点不同,前者是在最终结果确定前,后者是最终结果确定后;二是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提出异议,中标结果公示后则不能提出异议。
三、关于对中标候选人公示相关咨询的答复问题一:《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具体包括哪些文件?
问题二:中标候选人公示是否要求公开业绩合同复印件?
问题三:除了公布总分、排序、报价等基本内容,是否需要将评标委员会评分的每一小项的分数都予以公示?
关于问题一: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具体包括哪些文件,要视具体招标项目要求而定,现行法律法规未作出统一规定。
关于问题二:《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只要求公开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未要求公开证明业绩的合同复印件等文件。合同复印件是否涉及商业秘密,应根据《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第41号令)等法律法规进行具体认定。
关于问题三:关于是否需要公示评标委员会评分的每一小项的分数,国家层面没有统一规定,目前各地做法各不相同。招标人从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的角度出发自愿公开的,可以在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公布相关内容,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应当保密。
四、关于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设计图纸”相关咨询的答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2003年第30号令,2013年修订)第八条第(四)项“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中的“设计图纸”应达到什么设计深度?
答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2003年第30号令,2013年修订)对“设计图纸”的设计深度未作具体规定,招标人可根据项目所属行业的有关规定以及项目实际需要,采用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招标。
五、关于对招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标准相关咨询的答复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规定,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上述规定是否意味着没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备案的企业都可以经营二类、三类医疗器械?答复:《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以下简称“727号文”)规定,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根据727号文规定,并非没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备案的企业都可以经营二类、三类医疗器械。对于依法需取得行政许可或备案方能从事的特定行业,应当先取得相关许可或完成备案。
六、关于对《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相关咨询的答复因住房城乡建设部取消园林绿化资质后,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对于园林绿化项目施工招标,招标人往往采用经营范围内含“园林绿化”对投标人进行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规定,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对于园林绿化工程招标项目,应当如何对投标人的经营资质资格作出要求?
答复:《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规定,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的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对于不实行资质管理的行业,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要,从业绩等方面对投标人提出要求。
七、关于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相关咨询的答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该条款中的“规定”,除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外,是否包括规范性文件、招标文件的规定?
答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中的“规定”指的是对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法定要求,主要包括《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包括招标文件。
八、关于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合同估算价”相关咨询的答复《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规定,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此处的“合同估算价”应如何理解?
答复:《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中的“合同估算价”,指的是采购人根据初步设计概算、有关计价规定和市场价格水平等因素合理估算的项目合同金额。没有计价规定情况下,采购人可以根据初步设计概算的工程量,按照市场价格水平合理估算项目合同金额;必要时,采购人可以通过市场询价方式来合理估算项目合同金额。
九、关于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国有企业”及“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相关咨询的答复问题一:《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第二条中“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其中的“国有企业”仅指国有全资企业还是也包括国有控股企业?
问题二:16号令第二条中“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应如何理解?
答复:
关于问题一,“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中的“国有企业”也包括国有控股企业。
关于问题二,《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16号令第二条第(二)项中“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参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理解执行,即“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项目建设的,也属于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十、关于对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规模标准相关咨询的答复请问如何判断工程总承包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答复:《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规定,对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只要有一项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相应标准,即施工部分估算价达到400万元以上,或者货物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或者服务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则应当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