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对我区2024年4月(申报缴纳期)未按期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简称纳税人,下同)进行公告(名单详见附件),责令其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其申报义务。纳税人如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 30 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税务局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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