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名称: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审批
2.项目编码:44037
3.子项名称:无
4.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审批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不得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
四、受理机构
投资咨询机构住所地证监局
[特别说明]现阶段,除按照《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批准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外,我会暂不受理该项审批。
五、审核机构
初审:投资咨询机构住所地证监局
复审: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
六、决定机构
中国证监会
七、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依法应当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派出机构进行初步审查,中国证监会进行复审并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派出机构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应当自接收前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申请条件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6条: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五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十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取得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二)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三)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四)有公司章程;(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六)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7条: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方可申请从事超出本机构范围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其他从事咨询业务的机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申请兼营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允许符合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外股东资质条件的香港(澳门)证券公司与内地具备设立子公司条件的证券公司,在内地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作为内地证券公司的子公司,专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香港(澳门)证券公司持股比例最高可达49%。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十、《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十:在内地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试”的若干改革试验区内,允许港、澳资证券公司在合资证券投资谘询公司中的持股比例达50%以上。
【申请条件】
1、合资投资咨询公司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申请从事证券服务业
(1)内地证券公司股东应当具备《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27号)第5条第(一)、(三)、(四)规定的条件。包括:最近十二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人民币;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能够有效防范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要求。
(2)香港(澳门)证券公司股东应当符合《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0号)相关要求。
(3)合资投资咨询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27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的相关规定。包括: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作为内地证券公司的子公司,专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香港(澳门)证券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49%;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5人,并有必要的会计、法律和计算机专业人员;有健全的内部管理、风险控制制度,有适当的内部控制技术系统;公司章程合法,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合格的业务设施;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合资投资咨询公司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十、《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十申请从事证券服务业
(1)香港(澳门)证券公司股东应当符合《外商投资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0号)相关要求。
(2)合资投资咨询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十、《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十的相关规定。包括: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在内地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试”的若干改革试验区内,由境内证券公司与香港(澳门)证券公司共同设立;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5人,并有必要的会计、法律和计算机专业人员;有健全的内部管理、风险控制制度,有适当的内部控制技术系统;公司章程合法,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合格的业务设施;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十一、禁止性行为
(一)申请人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十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
机构住所地证监局报送
[适用于合资投资咨询公司从事证券服务业]
(1)申请表(格式附后)
(2)关于设立合资投资咨询公司的合同及相关协议
应当明确设立合资投资咨询公司的目的、股东合作的方式、合作的条件以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合同及相关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或者有意规避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3)章程及由内地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可行性研究报告
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合资投资咨询公司的母公司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说明;合资投资咨询公司的母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最近一年净资本情况的说明;合资投资咨询公司的母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及反洗钱机制和合规管理制度的说明,以及防范与合资投资咨询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的安排;合资投资咨询公司的组织管理架构、业务范围的说明和业务发展规划等。
(5)合资投资咨询公司股权结构的说明
内容至少应当包括:股东名册及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和背景说明(包括基本情况、股权结构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被境外投资者参股等)、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合资投资咨询公司的股权结构图。
(6)申请前三年境内外股东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内地股东提交的财务报表,应当经内地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内地证券公司的财务报表已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可以不再提交,但应当说明财务报表未发生调整。香港(澳门)证券公司提交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应当附有与原文内容一致的中文译本。
(7)合资投资咨询公司股东出具的《关于入股XX公司有关情况的说明与承诺》(格式文本附后)
(8)香港(澳门)证券公司对自身是否符合《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规定》相关要求,作出明确说明。
(9)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内地律师事务所两名以上执业律师共同出具,并由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发表法律意见。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申请人是否符合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法定条件;股东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合资投资咨询公司申请从事证券服务业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股东签订的关于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合同及相关协议、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章程是否合法、有效。
(10)由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发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两地合资投资咨询公司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十、《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十申请从事证券服务业的,应当提交上述1-10项文件(第4项除外),以及下列文件:
(1)两地合资投资咨询公司组织管理架构、业务范围和业务发展规划的说明
(2)境外股东属于港(澳)资证券公司的说明及证明文件
投资咨询公司属于内地证券公司子公司的,内地证券公司还应当同时按照证券公司减少业务种类的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提交减少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材料数量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至少一份为原件),其中一份报机构住所地证监局,一份报中国证监会。(通过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申报的,可免交纸质件)
(三)示范文本(见附件)
十三、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投资咨询机构住所地证监局
2.在线接收:通过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https://neris.csrc.gov.cn/portal报送。
(二)办公时间:详见各证监局网站
十四、办理程序
一般程序(是指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十五、审批结果
(一)发放批复
审批通过的,发送核准批复。审批未通过的,发放不予核准批复。
(二)颁发许可证
1.依据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八条: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申请人向经中国证监会授权的所在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提出申请(所在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未经中国证监会授权的,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直接提出申请,下同),地方证管办(证监会)经审核同意后,提出初审意见;
(二)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将审核同意的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经中国证监会审批后,向申请人颁发业务许可证,并将批准文件抄送地方证管办(证监会);
(三)中国证监会将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获得业务许可的申请人的情况。
2.申请材料:
申请书。
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授权代表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的名单和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证券从业人员应当不少于5人,并有必要的会计、法律和计算机专业人员。
(2)内部控制制度文本;
(3)营业场所和业务设施情况说明书。
3.证照样式(详见附件)
4.其他事项
无收费、无年检、无培训
十六、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公告等方式将结果(证件及文书等)送达。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二)申请人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投资咨询机构住所地证监局
(二)电话咨询:(010)88061727
证监局咨询电话详见各证监局网站
十九、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010)88060431
(二)电子邮件投诉:zwgk@csrc.gov.cn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
(二)办公时间: 8:30-11:30,13:30-17:00
证监局办公地址和时间详见各证监局网站
二十一、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登录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官方网站行政许可栏目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二十二、办理流程图(详见附件)
二十三、发布与实施日期
发布与实施日期:2022年1月21日
格式文本详见附件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审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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