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财务顾问
二?二三年十二月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财务顾问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
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
书》
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财务顾问”)
作为李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按照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对本次权益变动
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对《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
动报告书》(以下简称“《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
本财务顾问特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信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并保证所发表
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本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权益变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有充分理由确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本财务顾问依据的有关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已
作出声明,保证其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
料,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
实的;所有文件和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四、本财务顾问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本次权益变动行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
关系,亦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
对本核查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各
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所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
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核查意见所述事项并不代表有权机关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实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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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确认或批准。
七、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及投资者认真阅读信息披露义务
人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有关此次权益变动各方发布的相关公告。
八、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本财务顾问执行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及内部防火墙
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九、本财务顾问就本次权益变动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已提交内核机构审查,并
获得通过。
十、本财务顾问已与信息披露义务人订立财务顾问协议,本财务顾问与信息
披露义务人就权益变动后的持续督导事宜,已经依照相关法规要求做出了约定。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目 录
九、对在交易标的上是否设定其他权利,是否存在收购价款之外其他补偿安排的核查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释义
在本核查意见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东方智造、上市公司 指 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人 指 李斌
科翔高新 指 科翔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科翔控股 指 科翔控股有限公司,科翔高新的控股股东
李斌通过增资科翔控股,获得科翔控股51.22%股
本次权益变动 指
权,进而间接控制东方智造19.21%的股份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西东方智造科技
本核查意见 指 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
查意见》
《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报告书》
《公司章程》 指 《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格式准则第15号》 指
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格式准则第16号》 指
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若本核查意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
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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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证券法》 《格式准则第 15 号》
《收购办法》 《格式准
则第 16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编写《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情
况、权益变动目的、权益变动方式、资金来源、后续计划、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
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等内容进行
了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承诺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
序,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涉及的内容进行了尽职调
查,并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审阅及必要核查,未发现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符合《证券法》《收购办法》《格式准则第 15 号》《格式准则第 16 号》等法律、
法规和规章对上市公司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的要求,《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
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目
的进行了如下陈述:原实际控制人通过科翔控股增资的方式引入战略投资者,有
利于优化科翔控股资产结构,保持科翔控股对上市公司控股权的稳定。同时,信
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具有信心,通过增资收购科翔控股进
而间接取得上市公司股权的方式,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未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相
违背,权益变动目的合法、合规、真实、可信。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 100 股普通股股票。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资合同》,约定科翔控股向李斌定向增资,增资金额 1.30 亿元,其中 1.05 亿元计
入新增注册资本,0.25 亿元计入资本公积。同日,科翔控股召开股东会同意该次
增资。本次增资作价以科翔控股 2023 年 6 月 30 日为基准日,综合考虑上市公司
市值、科翔控股净资产并经双方协商确定。
增资完成后,李斌持有科翔控股 51.22%的股权,进而通过科翔高新间接控
制上市公司 19.21%的股权,成为上市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的产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注:宋小忠、范美蓉、科翔高新、东柏文化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宋小忠、范美蓉为
上市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的产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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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宋小忠仍通过南通东柏间接控制公
司 40,092,469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14%。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东方智造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股东姓名 持股比例 股东姓名 持股比例
(股) (股)
李斌 100 0.000008% 李斌 245,210,142 19.21%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科翔高新在 2021 年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时出具承诺:本
次受让的转增股票自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通过任何形式减持东
方智造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集合竞价、大宗交易以及协议转让等各种方式)。同
时,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科翔高新持有的 188,000,000 股东方智造股票处于质
押状态,占其所持有股票的 76.67%,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14.72%。故信息披露义
务人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 188,000,000 股股份存在权利限制。
经核查,并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声明及承诺函,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
之日,除上述限制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
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质押、冻结。
(四)对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交易协议有关情况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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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及丙方范美蓉、王永平签署了《增资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增资方):李斌
乙方(目标公司):科翔控股有限公司
丙方 1(目标公司现有股东 1):范美蓉
丙方 2(目标公司现有股东 2):王永平
增资方案:增资额 130,000,000.00 元。其中 105,000,000.00 元计入目标公司
注册资本金:即本次新增注册资本金额。剩余部分 25,000,000.00 元计入资本公
积金。该增资额对应持股比例为 51.22%,即“标的股权”。甲方增资方式为货
币。甲方增资时间为本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完成全部出资义务。
增资前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 出资比例 实缴出资
范美蓉 65.00% 6,500 万元
王永平 35.00% 3,500 万元
合计 100.00% 10,000 万元
增资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 出资比例 实缴出资
李斌 51.22% 10,500 万元
范美蓉 31.71% 6,500 万元
王永平 17.07% 3,500 万元
合计 100.00% 20,500 万元
(1)交割时间
交割时间:乙方和丙方应于交割全部先决条件之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
成交割的全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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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先决条件是指:甲方已经按约定支付全部增资款;
(2)交割要求
交割包括如下事项:
增资合同项下的增资已依法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增资合同
约定的标的股权已经登记在甲方名下。
《公司章程》已经按约定进行修订,并已依法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备案。
目标公司已向甲方签发了《出资证明书》,同时将甲方及其出资额记载于目
标公司的股东名册。
乙方、丙方根据上述约定完成全部交割事项之日,即为增资合同项下的“交
割完成日”。
(3)股权取得
各方同意,甲方自交割完成日起即成为目标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法》、公
司章程及本合同约定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目标公司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科翔高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51290415E,以下简称“科翔高新”)治理结构。
对合同约定需要调整人选的岗位和机构,最晚应在交割完成日后的 10 个工
作日完成人选的调整(包括履行相应的表决、选举手续);如对期限特别约定的,
按特别约定处理。
科翔控股执行董事。公司执行董事是股东会的执行人员,对股东会负责。公
司原设执行董事 1 名。改选为甲方或甲方指定人员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按照《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科翔控股经理。公司经理是执行董事的执行人员,对执行董事负责。公司原
设经理 1 名。改选为甲方或甲方指定人员担任。公司经理按照《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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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翔高新执行董事。公司执行董事是股东的执行人员,对股东负责。公司原
设执行董事 1 名。改选为甲方或甲方指定人员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按照《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科翔高新经理。公司经理是执行董事的执行人员,对执行董事负责。公司原
设经理 1 名。改选为甲方或甲方指定人员担任。公司经理按照《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1)各方声明
本合同各方于本合同签订日向其他方做出如下陈述与保证,该陈述与保证在
交割完成日仍然持续有效。各方确认,各方系建立在对本条项下的陈述与保证充
分信赖的基础上方达成本合同。
每一项陈述与保证应被视为单独陈述与保证(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的相反规
定),而且前述每一项陈述与保证不应因参照或援引任何其他陈述与保证条款或
本合同的任何其他条款而受到限制或制约。
如有与下列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符的情况,做出陈述与保证的一方已于本合同
签订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其他方披露。
各方承诺,如果其知悉在本合同签订后发生任何情形,使该方作出的任何陈
述与保证在任何方面变为不真实、不准确或具误导性,将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其余
方。
(2)本合同各方均承诺:
该方系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实体(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的自然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该方拥有签订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所必需的
所有合法权力、权利,已取得签订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所必需的所有内
部和外部的批准、授权和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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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方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全面、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
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该方签订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任何义务不会:
①违反该方的公司章程或任何组织性文件的规定;
②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③违反对该方有法律约束力的任何其他协议、合同、文件、该方对任何第三
方做出的承诺或保证(无论是书面的或是口头的)、该方对任何第三方所负担的
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
(3)目标公司、丙方陈述与保证
目标公司与丙方于本合同签订日向甲方共同做出如下陈述与保证,该陈述与
保证在交割完成日仍然持续有效。
依据目标公司公司章程的合法有效规定,丙方同意甲方对目标公司增资。
目标公司的全部注册资本已按照法律规定和章程的要求全部按时缴足。
丙方所持目标公司股权不存在任何被冻结、质押等权利负担或权利受限制的
情形,丙方所持目标公司股权不存在其他任何法律或事实上的瑕疵,不存在任何
权属争议;
目标公司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经营企业。其自设立以来的各项变更
均已依法取得有审批权限部门相应的批准、同意和许可。目标公司目前开展的各
项经营业务均已依法取得政府部门的各项批准、授权、执照、许可等,该等批准、
授权、执照、许可均合法有效,目标公司不存在任何违反该等批准、授权、执照、
许可要求的行为或者情形。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也不会导致该等批准、授权、执
照、许可被终止或撤销。
除已向甲方书面披露的目标公司全部资产的权利负担外,目标公司全部资产
不受其他任何担保、抵押、质押、留置、所有权保留或其他权利负担的限制,目
标公司对该等资产拥有完整、唯一的所有权,并实际占有、控制着目标公司的全
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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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已经书面披露的瑕疵外,目标公司是公司名称、品牌、商标和专利、商品
名称、网站名称、域名、专有技术、各种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权利的唯一的、合法
的所有权人,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也未因侵权或其它原因受到任何第三方的索
赔或诉讼。目标公司亦没有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许可使用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前述
权利。
目标公司自成立以来,在财务、税收、环境保护等各方面遵守中国法律法规,
无违法违规行为。
除已经书面披露的瑕疵外,目标公司已在其他方面遵守与劳动用工相关的法
律,已与所有的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
业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法律要求的社会保险基金或员工福利,
不存在拖欠员工工资、津贴、奖金、加班费的情况,不存在任何未决的或潜在的
劳动争议或纠纷(包括但不限于正在进行的劳动调解、劳动仲裁或劳动诉讼)。
目标公司作为合同一方的任何合同和法律文件均合法有效并对相关方具有
法律约束力。目标公司已依照法律和合同适当履行了其作为合同一方的合同和法
律文件项下的全部义务,不存在会导致重大不利影响的违约行为,并且不存在可
能导致任何此类违约的情形。
目标公司不存在任何未向甲方书面披露的负债及或有负债,包括但不限于目
标公司没有向任何实体和自然人做出任何形式的担保。
目标公司不存在未向甲方书面披露的、其他任何进行中的标的在 100 万元以
上的诉讼、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申诉、调查或其他的法律程序、行政程序,也
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该等程序发生的事实或情况。目标公司不存在未向甲方书面
披露的、依照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司法、行政部门做出的判决、裁决或决定应
承担法律责任或义务的情形。
(4)甲方陈述与保证
甲方于本合同签订日向目标公司与丙方做出如下陈述与保证,该陈述与保证
在本交易完成日仍然持续有效。各方确认,目标公司与丙方系建立在对本条项下
的陈述与保证充分信赖之基础上方达成本合同。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甲方确认自身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范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目标公司股东
所需满足的条件,不存在不得作为目标公司股东的情形。
用于增资的出资为合法自有财产。
(1)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出资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
向丙方支付违约金(由丙方自行分配)。
逾期金额超过交易对价的百分之五以上且逾期超过 30 日的,乙方、丙方有
权解除本合同。
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或丙方解除合同,或甲方违约解除合同,则乙方或丙方
有权要求甲方将乙方恢复到本合同签订前的状态,并要求甲方按全部交易对价的
百分之十向乙方、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丙方违约责任
因乙方、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合同,或者乙方、丙方违约解除合同的,甲
方有权要求乙方、丙方同时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退还甲方支付的全部增资款。
要求乙方、丙方按全部交易对价的百分之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任何一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情形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就本合同项下交割以及交割完成日以前乙方或丙方的义务以及行为产生的
责任,乙方、丙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增资合同》为双方真实、
有效的意思表示,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对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对公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的核查
经核查,并根据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
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
司的负债和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担保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李斌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206221972********
通讯地址 江苏省如皋市******
联系电话 138********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
否
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李斌,男,1972 年出生。1992 年至 2014 年在如皋市税务系统工作。2015 年
以来,在南通桑美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中融生态产业有限公司、如皋市如
泰置业有限公司、如皋市合盛置业有限公司等投资和任职。李斌先生具有丰富的
产业投资和企业管理经验。
南通桑美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主营锚链轮、舵杆、海洋石油平台配件、船用
主机配件、钢结构件生产、加工、销售;江苏中融生态产业有限公司,业务涵盖
生态环境治理项目管理;如皋市合盛置业有限公司、如皋市如泰置业有限公司等
公司开发建设并交付多个住宅项目、商业地产项目。
经核查,并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声明及承诺函,本财务顾问认为:信
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最
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也没有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三年未发生严重的证
券市场失信行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不存在法律、行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信息披露义务
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收
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本次权益变动的主体资格。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经济实力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斌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信息咨询、贸易
等投资运营业务。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李斌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主
要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情况如下:
序 企业名 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主营业务/经营范围
号 称 (万元)
江苏中
融生态 生态环境治理项目管理;生态环境治理信息技术咨询、
产业有 技术开发服务;企业管理信息咨询
限公司
如皋金 钢材、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金属材料、纺织机械、五
禾贸易 金电器、润滑油、电工器材、仪器仪表、通用机械设备、
有限公 电脑及配件、打印机及耗材、甘油、棕榈蜡销售;自营
司 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许可项目:水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审批结果为准)
南通深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
如皋金禾贸易
蓝企业 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船舶租赁;船舶拖带服务;
管理有 运输设备租赁服务;船舶销售;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国
限公司 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代理;海洋工程装备销售;技术
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从事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
输(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南通佰
威企业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
南通深蓝企业
管理合 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
伙企业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持股 86.6667%
(有限 活动)
合伙)
南通佰威企业 许可项目:酒类经营;食品互联网销售;酒制品生产;
南通牛
管理合伙企业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有限合伙)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
精酿科
持股 72.50% 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发酵过程优化技术研发;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序 企业名 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主营业务/经营范围
号 称 (万元)
技有限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公司 技术推广;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科技推广和应用服
务;食品、酒、饮料及茶生产专用设备制造;企业管理;
餐饮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餐饮服务;食品销售;酒类经营;食品互联
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南通沃
南通牛啤鲜生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
森餐饮
管理有
公司持股 51% 服务;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卖递送服务;
限公司
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锚链轮、灰罐、舵杆、海洋石油平台配件、船用主机配
件、钢结构件生产、加工、销售;钢材销售;自营和代理各
南通桑 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以上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
李斌持股
美特机 目及限定企业经营或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
偶申媛媛持股
有限公 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司 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锚链轮、灰罐、舵杆、海洋石油平台配件、船用主机配
南通桑
南通桑美特机 件加工、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美特重
工有限
司持股 100% 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公司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电站阀门、电站辅机制造、销售;阀门检修;发电机组
南通市 配件、发电成套设备销售;电站阀门生产技术研究、开
电站阀 发、转让、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
门有限 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
公司 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研发和销售动力设备;生产和销售电池管理系统及相关
东莞钜
产品;从事电池成品、电池组保护电路板、电池管理系
威动力
技术有
保护板相关电子产品、电机及电机控制器的批发,货物
限公司
进出口
许可项目: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
南通好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人好梦
互联网
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软件开发;动漫游戏
信息服
开发;平面设计;国内贸易代理;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序 企业名 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主营业务/经营范围
号 称 (万元)
务有限 发;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公共数据
公司 平台;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文具用品零售;文具用
品批发;日用品销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
鞋帽批发;鞋帽零售;家具销售;玩具销售;体育用品
及器材零售;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
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初级农产品收购;
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酒店管理;销售代
理;金属制品销售;珠宝首饰零售;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
技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金银制品销售;个人商
务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
咨询策划服务;广告发布;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如皋市
如泰置 李斌儿子李畅
业有限 持股 100%
公司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
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
测;检验检测服务;建设工程施工(除核电站建设经营、
民用机场建设);建设工程勘察;测绘服务;人防工程
设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
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市场营销策划;
房地产经纪;房地产评估;房地产咨询;非居住房地产
如皋金 租赁;柜台、摊位出租;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
如皋市如泰置
鹤建设 息咨询服务);市政设施管理;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
有限公 品销售;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新
股 49%
司 兴能源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
试验发展;专业设计服务;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普
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建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
技术推广服务;金属材料销售;土石方工程施工;工业
工程设计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
租赁;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人工造林;项目策划与公关
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南通金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如皋市如泰置
泰置业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
有限公 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物
股 48.5%
司 业管理;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平面设计;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序 企业名 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主营业务/经营范围
号 称 (万元)
工程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结构销售;建筑材料销
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水泥制
品销售;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产品批发;
五金产品零售;润滑油销售;电工器材销售;仪器仪表
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园艺产
如皋金
如皋市如泰置 品销售;纺织专用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
瓷贸易
有限公
股 40% 售;农副产品销售;日用品批发;日用百货销售;礼品
司
花卉销售;鲜肉批发;鲜肉零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
包装食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劳动保护用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台州市
路桥如 如皋市如泰置
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有限公 股 55%
司
上海青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浦白鹤 如皋市合盛置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
业有限 股 100%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公司 经营活动)
高邮金
南通金泰置业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泰置业
有限公
司
如皋市
如皋金鹤建设
合盛置 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业有限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
钢材、建筑材料、装饰装潢材料、金属材料、纺织器材、
五金电器、润滑油、电工器材、仪器仪表、通用机械设
备、电脑及配件、打印机及耗材、氨基葡萄糖盐酸盐、
如皋金
硬脂酸、硬化油、甘油、硬脂酸锌、硬脂酸钡、硬脂酸
洹贸易 李斌配偶申媛
有限公 媛持股 100%
脂肪酸、棕榈油脂肪酸、酸化油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
司
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
出口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序 企业名 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主营业务/经营范围
号 称 (万元)
一般项目:市场营销策划;房地产咨询;房地产经纪;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
上海响 咨询服务;市场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
柳营销 李斌儿子李畅 民意调查、民意测验);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
策划中 持股 100% 图文设计制作;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咨询策划服务;
心 会议及展览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平面设计;工程管理
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注:上述企业中除李斌控制的企业外,主要关联企业主要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配偶及儿
子控制的企业及李斌持股但未达到控制的企业。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资料及公开资料,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
务人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已充分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
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李斌最近五年的主要任职情况如下:
注册 任职起止日
序号 任职单位名称 主营业务 职务 产权关系
地 期
江苏中融生态产 江苏 生态保护和环境 执行董事、
业有限公司 省 治理 法定代表人
如皋市合盛置业 江苏 执行董事、
有限公司 省 法定代表人
如皋市如泰置业 江苏
有限公司 省
如皋金禾贸易有 江苏 执行董事、
限公司 省 法定代表人
上海青浦白鹤如 上海 执行董事、
泰置业有限公司 市 法定代表人
如皋金鹤建设有 江苏 执行董事、
限公司 省 法定代表人
南通金泰置业有 江苏 执行董事、
限公司 省 法定代表人
如皋金瓷贸易有 江苏 执行董事、
限公司 省 法定代表人
高邮金泰置业有 江苏 执行董事、
限公司 省 法定代表人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注册 任职起止日
序号 任职单位名称 主营业务 职务 产权关系
地 期
执行董事、
台州市路桥如泰 浙江
置业有限公司 省
代表人
通过南通桑美
铁路、船舶、航
南通桑美特重工 江苏 执行董事、 特机械制造有
有限公司 省 法定代表人 限公司间接持
输设备
股 40%
已于 2022 年
建筑工程机械研
发、制造、销
南通北辰远机械 江苏 2017-07 至 销前通过南通
科技有限公司 省 2022-07 桑美特机械制
结构构件研发设
造有限公司间
计、生产和销售
接持股 40%
李斌已承诺其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之第一款“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
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财务状况良好;不存在《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较强的公司管理能力,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无证券市场失信行为,充分了解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具备规
范运作上市公司的能力。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
力。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受行政处罚、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及诚
信记录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刑
事处罚,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之情形,不存在未按期
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之情形,亦不存在与证券期货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的核查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斌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
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自然人,
不存在其控股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
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持股 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
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银行、信托公
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 5%以上股份的情形。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及控制关系的核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
信息义务披露人为自然人,不适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以及一致行动情况说明
信息义务披露人为自然人,不适用。
信息义务披露人为自然人,不适用。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用于权益变
动所需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或合法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或结构化
安排等情形。本次交易资金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东方智造的情形,不存在
通过与东方智造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收购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利用
本次权益变动取得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资金来源合法
合规。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所涉资金
全部来源于其自有或合法自筹资金,结合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状况、资金实力,
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履行本次权益变动的能力。
七、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出的后续计划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计划如下:
(一)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
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
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
息披露义务人及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
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
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
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
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后续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需要进行相
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上市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
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时没有更换上市公司现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明确计划,不存在与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
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的情形。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上
市公司经营的实际需要,本着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未来发展和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
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依法依规履行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务。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必要的
修订,以适应本次权益变动后的业务运作及法人治理要求,进一步保持并完善东
方智造治理结构。如果根据东方智造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
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五)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的重大变动
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东方智造现有员工聘用作
出重大变动的具体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公司章程》
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监督东方智造依法合规保障员工的权益,后
续如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六)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东方智造分红政策进行调
整或者作出其他重大安排的明确计划。若未来拟调整分红政策,信息披露义务人
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
其他计划
截至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东方智造业务和组织结构有
重大影响的其他计划。后续如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和上市公司业务发展需求需要进
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批准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对上市公司的后续计划符合
《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法人规范治理的相关要求,具有可行性,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且有利于稳定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不会对上市公司持续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八、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和持续发展可能产
生的影响
(一)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分析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
定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东方智造人员独立、资产完整和财务独
立不因本次权益变动而发生变化,东方智造仍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法
人地位,并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性。
为了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维护广大投资者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了《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
性的承诺函》,承诺在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保证与东方智造在业务、资产、财
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相互独立。具体如下:
“(一)确保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直接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争。
在进行确有必要且难以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
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二)确保上市公司资产独立
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三)确保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账户。
等财务、会计活动。
(四)确保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或领取薪酬。
独立。
法程序进行,不以非正当途径干预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并作出人
事任免决定。
(五)确保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运作并行使职权。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因此给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
者其他经济组织造成的一切损失。”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并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对
上市公司资产独立、业务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无不利影响。同
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是有效可行的。
(二)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截至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企业不存在和上市公司同业竞
争的情形。为避免未来与上市公司形成同业竞争、消除侵占上市公司商业机会的
可能性,维护其他股东的利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如下承诺:
“1、本人保证不利用自身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关系从事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中
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其他受本人控制的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参与、
经营或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如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现在或将来
主营业务相同或构成实质竞争时,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在符合上市公司商业利
益的前提下及时将该等业务资产以公平、公允的市场价格注入上市公司或者在合
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业务资产剥离,以消除潜在的同业竞争。
履行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并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新
增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同时,为避免同业
竞争,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是有效可行的。
(三)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新
增关联交易的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为规范并减少与上市公司之间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如
下:
“1、本人不会利用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谋求上市公司在业务经营等方面给
予本人及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包括其控制的下属企业)外的其他下属企业优于独
立第三方的条件或利益。
对于与上市公司经营活动相关的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下属企
业将严格遵循有关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内部管理制
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确保定价公允,及时进
行信息披露。
上述所作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并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新
增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同时,为规范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是有效可
行的。
九、对在交易标的上是否设定其他权利,是否存在收购价款之外
其他补偿安排的核查
根据本次权益变动各方签署的协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并经核查,本财
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交易各方除本次权益变动已披露的相关信
息外,未在本次交易标的上设定其他权利,交易各方之间亦不存在收购价款以外
的其他补偿安排。
十、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重大交易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存在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月收购上市公司某金融债权人持有的 2.90 亿元的上市公司到期债权。根据桂林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裁定批准公司的《重整计划》,上市公司将
用以股抵债方式向大额债权人清偿,每股作价 5.2 元。李斌作为大额债权人于
获得 55,835,673 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37%。截至本次权益变动前,李
斌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 100 股。
除上述交易外,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
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资产交易合计金额高于 3,000 万元或者高于东方智造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 5%以上的交易。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重
大交易的核查
在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与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进行过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 5 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的补偿或
类似安排的核查
在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已更换/拟更换
的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的情况。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
的合同、默契或安排的核查
除本核查意见所披露的事项外,在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
露义务人没有对东方智造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
安排。
十一、对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的核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并经核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日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李斌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
司股票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成交日期 业务类别 成交价格区间(元/股) 成交数量(股)
截至本次权益变动前,李斌持有上市公司 100 股股票。除上述交易外,信息
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 6 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并经核查,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
日前 6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十二、对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一)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以及能够
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提供相关文件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
的情形,并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有关文件,信息披露义务
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
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具备履行相关承诺能力的核查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证券市场应有的法律意识及诚信意识,诚信状
况良好。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相应的经营管理经验及管理能力,诚信记录良好,
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履行相关承诺的能力。
(三)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
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本次权益变动中,本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的情况。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并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除财务顾问
之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情况。本次权益变动符合《关
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
要求。
(四)对未来 12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
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
增持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
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三、财务顾问承诺及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遵守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符合《收购办法》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做出避免
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和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确保上市公司经
《格式准则第 15
营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权益变动按照《收购办法》
号准则》《格式准则第 16 号准则》等相关规定编制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经本财务顾问核查与验证,该《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述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李嘉玮 赖昌源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邓晖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