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财税[2018]2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库存化肥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财税[2015]90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税发[2000]1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2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8]9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船舶、航空运输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桂国税函[2006]201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多功能拖拉机征收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8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等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住房补贴所得税扣除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内国税流字[2001]48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机动三轮车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9]2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营业税收入有关问题的复函
财税字[1995]2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4]6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0]200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军火武器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加工制造业财税法规
设备制造业
陕政发[2006]3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建设国家制造业基地的意见
新国税函[2002]12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农机流通企业销售农机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内国税流字[1996]592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榨油机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闽国税流[1996]87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塑料育秧片”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流[1996]54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ZDB系列轴流型和HDB系列混流型潜水电泵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电气、仪器仪表制造业
航空航天业
闽地税函[2003]14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建省民航开发公司代售机票并支付票款的付汇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财建函[2002]24号 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航空公司部分资产折旧年限的复函
陕财税[1995]068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机场设施建设基金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金属与非金属加工制造
粤国税函[2001]29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多功能水发生器系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钢铁冶炼业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制造业)[2020版]
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党中央、国务院陆续部署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服务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主要涵盖卫生和社会工作、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服务业等行业。为帮助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准确掌握、及时适用,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特别是近期发布的税费支持政策按行业进行了梳理并分期推出,这一期带大家先来了解一些涉及制造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吧。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优惠内容: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延长期限]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2、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延长期限]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
3、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优惠内容: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4、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延长期限]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
5、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延长期限]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
6、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延长期限]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
7、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延长期限]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