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鞋”集体商标注册成功 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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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23 08:25

央视网消息(记者 王静远):近日,由莆田市鞋业协会申报的“莆田鞋图形”集体商标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注册,这也是福建省首个以市级行政区划地名命名的鞋业集体商标。

央视网记者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检索发现,“莆田鞋图形”集体商标的注册人是莆田市鞋业协会,商标权属于莆田市鞋业协会。公开信息显示已注册的“莆田鞋图形”集体商标有效期至2032年2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包括运动鞋、儿童运动鞋、休闲鞋、轻便胶鞋、足部防护安全鞋、旅游鞋、儿童旅游鞋和皮鞋等。

(图片来源:中国商标网)

“莆田鞋”“PUTIAN SHOES”及另一图形商标尚处于“等待实质审查”状态,莆田市鞋业协会工作人员此前在接受采访时曾表示,“文字还没下来,图形商标现在可以用”。

(莆田市鞋业协会申请的四个商标中 目前仅有一个图形商标显示已注册

图片来源:中国商标网)

“莆田鞋”集体商标注册成功 意味着什么?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专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王国华介绍,集体商标不属于个人,而是属于由多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社团组织。换言之,注册集体商标的主体是某一集体组织,可以是某一特定的行会、商会等团体或其他集体组织,具有“共有”和“共用”的特点。因此,集体商标是为集体所有,由各成员共同使用的一项集体性权利,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

上述“莆田鞋图形”属于集体商标,通过在国家商标局官网检索发现,其于2022年2月28日获得商标局的核准注册,注册人为莆田市鞋业协会。

(“莆田鞋图形”集体商标注册证 图片来源@莆田鞋官方微博)

鞋业是莆田市重要的支柱产业。莆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官网显示,截至2018年12月,莆田市全市有制鞋及相关企业4000多家,从业人员50多万人。据《福建日报》报道, 2021年莆田市出口鞋靴3.3亿双,货值148.2亿元。

上世纪80年代起,耐克、阿迪达斯等国际运动品牌陆续在莆田开设代工厂。自此,鞋业逐渐成为莆田市支柱产业。然而后期由于莆田的土地、劳动力成本的上升,再加之20世纪末金融危机的爆发,海外订单减少,莆田的鞋厂受到极大影响,许多一直从事代工却无品牌、无设计能力的莆田鞋厂选择走上低成本且暴利的“仿制”道路,这直接影响了莆田本土品牌的发展。

正因如此,王国华律师分析,一直以来莆田鞋的知名度很高,但美誉度相对较低。此次莆田市鞋业协会申请集体商标,目的是希望能够凝聚当地自有品牌中小企业的力量,形成一张共同的名片,以统一的质量标准增强“莆田鞋”的集体信誉,提升其在市场上的影响力。

王国华律师表示,集体商标的申请、注册要经过当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商品质量具有统一标准,并且需要接受监管和监督。

据《福建日报》报道,“莆田鞋”商标的具体运营管理,由“莆田名品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来操作,目前已授权16家莆田鞋企使用该商标,而只有在产品物料、价格等方面达到标准的莆田鞋企,才能使用这一标识。此外,莆田市还配套建立了产品溯源、企业进出等机制。

制售假鞋的商家未来还能使用“莆田鞋”商标吗?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李伟民表示,目前,莆田市鞋业协会获准注册的是“莆田鞋”图形商标,“莆田鞋”文字商标正在审核中,图形商标的保护范围仅限于相同或者相似图形的商标性使用,无法延及“莆田鞋”文字。未来一旦“莆田鞋”文字商标获准注册,行业协会以外的主体,尤其是以仿制鞋为业的商家,将不能对“莆田鞋”文字进行商标性使用。

“商标的主要功能在于区别商品和服务、标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提高商品和服务的品质、提升企业的信誉和形象。”李伟民教授介绍,“莆田鞋”集体商标获准注册后,只有在地理标示地区范围内并且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的商家,才能正当使用“莆田鞋”地理标志。

而莆田当地制售假鞋的商家因不符合商品物料、价格、生产工艺等统一标准,将不能以“莆田鞋”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因此,李伟民教授认为,“莆田鞋”集体商标的注册和批准,有利于打击当地假鞋制售者,推动“莆田鞋”打假工作,从而助推莆田自有品牌的建立、鼓励莆田鞋业的创新,有利于改善行业及社会公众对莆田鞋的负面认识和印象。

但与此同时,莆田鞋业也面临着不小的挑战。王国华律师认为,品牌的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仅靠集体商标的约束,难以从根本上遏制仿冒者生产伪劣产品的乱象。由于莆田当地有多家中小微企业,如何联合内部中小企业的力量,并逐步建立起完善的品控机制等都是“莆田鞋”未来需要克服的难题,而“注册集体商标只是第一步”。

专家:应将“莆田鞋”打造成鞋类文化的“代名词”

去年11月,食品行业“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曾先后引发商标纠纷,和前述二者相同,“莆田鞋”也是含有地名的集体商标。

考虑到这类商标使用和维权的特殊性、复杂性,李伟民教授认为莆田市鞋业协会应吸取相关经验教训,具体来说:

第一,集体商标的使用和管理主要依赖于政府和行业协会制定的相关章程和规则。随着社会和行业的发展,以及商标品牌观念的更新,莆田市鞋业协会在制定规章和规则时,应更加人性化、更具时代性,综合考虑商标法的规定、行业的发展和社会现实。

比如,不能过于限定“莆田鞋”地理标志的使用范围,在设定成员标准时,应从注重对自然因素、地理因素的审查转移到对人文、质量和服务标准的审查上,将“莆田鞋”打造成莆田鞋类品牌、鞋类文化、鞋类质量标准的“代名词”。

第二,莆田市鞋业协会作为“莆田鞋”商标权利人,在权利的行使和维护过程中,应更为谨慎,避免滥用商标权利,以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甚至“引火上身”,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潼关肉夹馍”等地理标志维权事件中所言,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商标法仅对地理标志进行有限保护,地方政府、行业协会等不能以会员费、加盟费等方式获取不当商业利益,不能以打击竞争对手、限制行业创新为目的滥用诉讼权利。

第三,集体商标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政府、行业协会、协会成员共同发力,创造集体信誉,打造集体品牌,扩大集体影响,取得规模效益。因此,莆田市鞋业协会在制定章程和规则、使用和管理集体商标时,应以鼓励创新、提升商品质量、控制商品标准、建立和发展“莆田鞋”品牌为重点和宗旨。

对此,王国华律师也持相同意见,他认为“莆田鞋”这类集体商标的管理,应做到科学规划,使之符合市场规律,要站在如何更好地提升商标声誉的角度出发,处理好商标权利人和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中小鞋企的能动性,“避免出现之前‘潼关肉夹馍’事件中恶意维权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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