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局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目录(2021)》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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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24 22:42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提高患者知情权,对现行有效的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梳理,规范完善了相关内容,形成了《天津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目录(2021)》(以下简称《目录》,具体内容见附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目录》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价格标准为最高指导价,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目录》规定开展医疗服务项目,自主制定价格。

    二、各相关医疗机构应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价格公示等工作,规范管理自身价格行为,确保政策按期平稳实施。

    三、各区医保、卫生健康部门应做好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监测,如遇相关情况,及时反馈市医保局和市卫生健康委。

四、《目录》根据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规范情况和医学技术的发展水平实行动态调整。

五、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0日执行。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以本通知为准。

市医疗保障局                市卫生健康委

2021年11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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