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通知公告 【哈尔滨林创木业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哈税稽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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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07 19:13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文书送达公告

哈税稽一送告〔202374


哈尔滨林创木业有限公司:

因我局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对你送达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哈税稽一〔2023121号),自公告之日起至法律规定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

限你单位见此公告后,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执行科(地点:香坊区和兴路19号)领取文书。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哈税稽一〔2023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1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哈税稽一处〔2023〕121号



哈尔滨林创木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0110MA7EUYWK6K

我局(所)于2023年8月8日2023年11月21日对你(单位)(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北柞村2021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发票流检查发现的问题

经查询检查年度金三系统,该企业2022年3月份开具给天津煜兴科技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2300214130,发票号码:03236816-03236830;发票代码:023002000113,发票号码:00233371-00233380;合计金额2,385,840.75元,税额310,159.25元,价税合计2,696,000.00元)。

证据1: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查询表,内容为开具给天津煜兴科技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用于证明开具给天津煜兴科技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

证据2:纳税人发票领购情况截图:该企业2022年领购发票75份,开具25份。

(二)业务流检查发现的问题

因该单位走逃失联,物流单据等资料暂无法取得,因此暂无法核实相关业务货物流。

证据3:非正常截图,内容为哈尔滨林创木业有限公司非正常认定情况,用于证明哈尔滨林创木业有限公司走逃。

证据4:电话记录,内容为哈尔滨林创木业有限公司联系电话情况,用于证明哈尔滨林创木业有限公司走逃失联。

(三)资金流检查发现的问题

通过金三系统查询到该企业在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账户(账号140460122000076642),经查询没有资金往来。

证据5:哈尔滨市稽查局查询账户资料,内容为该企业相关个人资金情况,用于证明资金往来情况。

证据6:银行流水,内容为该企业在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账户(账号140460122000076642)资金往来情况,用于证明没有与天津煜兴科技有限公司资金往来情况。

证据7:金三系统存款账户截图:内容为该企业在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账户(账号140460122000076642)。

(四)申报情况

经金三系统查询该单位增值税申报表,2022年属期增值税申报为零,应纳税款为零。

证据8:增值税申报表及申报明细截图,内容为该企业2022年1-2月属期增值税申报数据为零情况及2022年度申报情况,用于证明2022年3月份开具发票后没如实申报税款和2022年增值税申报没有进项税额抵扣税款数据。

(五)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现的问题

检查人员到哈尔滨林创木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北柞村进行实地核实,经实际走访核查,该企业注册地址并没有找到哈尔滨林创木业有限公司相关标识,也没有找到相关工作人员。

证据9:实地核查相片,内容为哈尔滨林创木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北柞村实地核实,用于证明经实际走访核查,该企业注册地址并没有找到哈尔滨林创木业有限公司相关标识,也没有找到相关工作人员。

综上所述,你单位涉嫌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385,840.75元,税额310,159.25元,价税合计2,696,000.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22〕12号)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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