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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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11 10:3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54件,其中,24件要求制定15部法律,26件要求修改11部法律,4件提出对4部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我委高度重视议案办理工作,广泛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并结合我委立法工作,认真研究了各项议案。2013年11月18日,我委召开第七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了议案办理意见。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28件代表议案提出的8个立法项目,已经分别或者一并列入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

1.关于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议案2件

2.关于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议案4件

3.关于制定核安全法的议案1件

4.关于制定大洋资源勘探开发法的议案1件

上述四项议案,已经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我委负责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我委已经开展了立法的前期调研工作。我委将在法律案起草过程中,认真研究采纳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立法规划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力争在本届内完成提请审议任务。

5.关于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议案11件(包括制定清洁空气法的议案1件)

6.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议案2件

7.关于修改矿产资源法的议案1件

上述三项议案,已经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国务院负责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我委负责联系沟通工作。我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采纳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按时完成提请审议任务。

8.关于制定自然保护地法的议案6件。自然保护区法(自然遗产保护法)已经列入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但因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未能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我委将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继续加强对这项立法议案的研究论证工作,力争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提出立法可行性建议方案。

二、对8件代表议案提出的5个立法项目,建议条件成熟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

9.关于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议案2件。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已经列入国务院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我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法律草案起草过程中认真研究采纳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促进国务院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条件成熟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由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

10.关于制定环境教育法的议案2件。制定环境教育法,依法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有利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事业。我委将进一步加强对这项立法议案的研究论证工作,使之尽早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进程。

11.关于制定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法的议案2件

12.关于修改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议案1件

长期以来,由于资源利用不合理,导致我国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资源综合利用是解决我国环境资源约束强化的重要途径,资源综合利用与循环利用密切相关,资源综合利用法与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规范内容不可分割。我委将进一步加强对两项立法议案的研究论证工作,力争尽早将相关法律草案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

13.关于修改城乡规划法的议案1件。议案提出的在城乡规划法中增加贯彻生态文明建设思想、保护生态系统和合理利用资源的具体内容的意见十分重要。建议在条件成熟时,将修改城乡规划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

三、对14件代表议案提出的13个立法项目,建议加强现行相关法律之间的衔接和实施力度,完善配套法规,开展立法前期调研论证工作

14.关于制定饮用水源地保护法的议案2件。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其中饮用水保护是修改重点之一,我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积极吸收代表提出的建议,在法律草案中对饮用水保护部分增加具有可操作性的内容,并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和规章。

15.关于修改水法的议案1件。议案中提出需要通过立法落实中央和十八大提出的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对此,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起草水功能区管理条例、用水总量控制办法、取水许可区域限批管理办法等多部配套法规规章,这些均有利于贯彻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大已有政策措施的执行力度,并抓紧制定完善配套法规和规章。

16.关于修改防洪法的议案1件。议案中提出完善城乡排涝系统建设问题。对此,国务院有关部门针对城市防洪减灾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同时正在研究起草洪水影响评价管理条例、蓄滞洪区管理条例、城市防洪预案管理办法等防洪法的配套法规和规章,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内容,在制定相关配套法规和规章中积极吸收代表提出的建议。

17.关于制定生态补偿法的议案1件。生态补偿试点实践已经开展多年,建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生态补偿条例已经列入国务院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完成生态补偿条例的起草工作,待条例实施一段时间后,条件成熟时再制定法律。

18.关于制定海洋资源保护法的议案1件。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已经列入国务院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中,认真研究采纳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19.关于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的议案1件。对议案提出的有关意见,建议在环境保护法修改中予以充分研究论证,广泛听取意见。运用商业保险手段解决环境污染责任问题是一个重要的途径,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进一步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建立和完善配套的技术规范,为制定有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专门法律奠定基础。

20.关于制定节水法的议案1件。节约用水立法工作十分重要,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起草节约用水条例,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工作,在条例起草过程中认真研究代表意见,积极吸收代表提出的建议。

21.关于制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的议案1件。对议案中提出的加强农业生态环境的建设、保护、监督与管理问题,建议在环境保护法修改中予以采纳。农业生态保护的核心是土壤保护问题,土壤污染防治法已经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我委将积极开展调研,在土壤污染防治法起草中认真研究代表建议,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加强研究论证。

22.关于制定植物保护法的议案1件。目前国务院已经制定植物检疫条例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并且正在制定农业病虫害防治条例,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相关条例的起草和实施过程中认真研究考虑并积极吸收代表提出的建议,并加强植物保护立法的研究论证工作。

23.关于制定基因法的议案1件。对议案中提出的基因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生物安全等问题,农业部已经制定实施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科技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的起草工作。国家林业局正在研究制定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上述条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认真考虑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开展关于基因立法的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

24.关于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议案1件。对议案提出的相关问题,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依法加大对生物液体燃料等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市场化扶持力度,并研究有关非粮生物质燃油的市场销售、价格和补贴问题。我委将加强对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和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的研究,加快完善可再生能源法的研究进程。对扶持农林副产物的收集和利用问题,在完善循环经济促进法或制定资源综合利用法的研究论证中,提出有效解决方案。

25.关于制定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的议案1件。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开展法律起草的前期研究论证工作,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工作,在法律起草过程中积极采纳代表意见和建议,尽早将法律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6.关于修改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议案1件。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结合议案所提意见,开展研究论证工作,为海域使用管理法的修改做好基础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将修改工作纳入立法工作计划。

四、4件议案提出对4部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建议,其中2个已经完成,2个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今后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时统筹安排

27.关于开展对气象法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的议案1件

28.关于开展对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的议案1件

上述两项关于开展对法律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的建议,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监督工作计划并已完成。代表议案所提出的各项建议,已经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检查报告。

29.关于开展对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的议案1件。我委对代表提出的这项议案高度重视,在常委会有关领导的主持下已经开展了调研工作。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已经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一类项目,为了更好地完成法律修改工作,建议将检查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监督工作计划。

30.关于开展对城乡规划法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的议案1件。我委高度重视代表提出的这项议案,并在今年四月召开了落实代表议案建议座谈会,就在城乡规划法制建设中如何贯彻十八大报告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问题进行了讨论。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今后制定工作计划时统筹安排,适时启动对城乡规划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以上报告,请审议。 

附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2013年12月25日

 

附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54件,其中,24件要求制定15部法律,26件要求修改11部法律,4件提出对4部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议意见如下:

一、28件代表议案提出的8个立法项目,已经分别或者一并列入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

(一)关于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议案2件

吴青、杜国玲等69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议案2件(第59、185号)。议案提出,我国土壤污染形势严峻,土壤污染等环境侵权诉讼案件频发,而现行的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局限性,急需制定一部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对土壤污染的监测评估、污染控制以及污染后的治理与修复及污染责任等做出专门规定。

我国土壤污染总体形势较为严峻。土壤污染和大气污染、水污染一样,已经成为我国环境资源的核心问题之一,是党中央重视、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强化水、大气、土壤等污染防治”。全国人大代表多年来连续提出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议案。自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起,九届、十届、十一届都有代表提出有关立法议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高度重视,已经将土壤污染防治法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我委牵头起草。我委将在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在法律案的起草和修改过程中认真研究采纳代表提出的意见,抓紧工作,力争按计划将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关于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议案4件

金华、谭志娟、周建元、罗胜联等1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议案4件(第74、103、202、215号)。议案提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态建设的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建议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扩大野生动物保护范围,禁止虐待、食用野生动物,完善野生动物致害赔偿制度,增加处罚条款,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力度。

2013年2月,对媒体呼吁通过立法等方式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一事,习近平总书记、张德江委员长、李建国副委员长都做出了重要批示,指示从执法和立法两个方面统筹考虑,修改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制度。随着我国生态保护的不断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得到了更多的重视,但野生动物保护所面临的形势仍然比较严峻,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一些制度和规定已经不能适应野生动物保护的客观需要,应当通过修改法律加以完善和补充。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将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由我委牵头起草。我委已经成立了法律起草领导小组,开展了立法的前期调研工作。我委将在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在法律案的起草和修改过程中认真研究采纳代表提出的意见,抓紧工作,力争按计划将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关于制定核安全法的议案1件

朱志远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优先制定核安全法的议案1件(第5号)。议案提出,核能是国家能源安全的战略选择,众多国家均已构建核安全法律体系,但我国核能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建议制定核安全法,顺应国家核能发展安全至上的理念,完善我国核安全法律体系,依法提高核安全监管工作的独立性、有效性和权威性。

能源问题是我国迫在眉睫的重大问题。核能在可长期稳定提供电力及热能、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有市场竞争力的经济成本等方面具有多种优势,是清洁高效的能源,而核安全立法是确保核能安全性与经济性平衡的基本保障,应当制定核安全法,对核活动和核设施的安全问题做出全面、专门的规范。核安全法已经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我委牵头起草。我委将在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在法律起草和修改过程中认真研究采纳代表提出的意见,抓紧工作,力争在本届内完成起草任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关于制定大洋资源勘探开发法的议案1件

金华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大洋资源勘探开发法的议案1件(第75号)。议案提出,大洋资源位于国际深海海底区域,资源丰富,具有战略意义,而我国尚无相关国内立法,建议制定大洋资源勘探开发法,积极履行我国条约义务、维护国家权益。

从十八大报告和新一届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看,国家高度重视建设海洋强国,实施海洋发展战略,而海洋资源开发是支撑海洋战略和海洋经济的基础。此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大洋深海资源勘探开发的担保国也提出了国内立法的责任要求。因此需要制定大洋深海资源勘探开发法,为我国参与大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管理提供法律保障。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已经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我委牵头起草。我委将在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在法律案的起草和修改过程中认真研究采纳代表提出的意见,抓紧工作,力争在本届内完成起草任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五)关于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议案11件(包括制定清洁空气法的议案1件)

徐龙、王翠凤、张全、朱之文、周卫健、傅企平、杜国玲、王利平、白红战、郑杰等328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议案10件(第10、47、85、86、149、178、186、188、301、358号),周洪宇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清洁空气法的议案1件(第200号),议案提出,建议尽快修改完善有关大气环境标准、责任制及监督考核机制、总量控制、区域联防联控、机动车污染防治、应急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等法律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由国务院提交审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重要立法项目。今年以来,环境保护部针对当前严重的雾霾问题,根据国务院有关“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及相关规划,在2010年向国务院报送的修订草案送审稿基础上,重新研究和组织起草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建议稿)和相关说明及论证材料,并正在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意见的过程中。上述11件议案中提出的有关修改完善大气环境标准、责任制及监督考核机制、总量控制、区域联防联控、机动车污染防治、应急管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等法律制度及相关法律责任的具体建议,已基本上纳入了环境保护部的送审稿中,并正在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的有关政策和规划中逐步得到推行和落实。

针对今年各地屡次发生的严重雾霾情况,我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的指示,开展了大气污染防治的专题调研,跟踪研究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情况。我委认为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建议反映了当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反映了广大公众对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迫切要求,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认真研究采纳代表议案的建议基础上,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尽快完成有关草案的审查、修改工作,及时将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对有关代表议案提出的制定清洁空气法的建议,我委认为其具体内容已基本纳入了现有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草案建议稿,不必单独另行立法。

(六)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议案2件

傅企平、袁敬华等6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议案2件(第177、224号)。议案提出,我国水环境的持续恶化,饮用水安全事故频发,与违法成本过低,相关法律执行不够有力有关。建议鼓励公众参与,提高政府应急能力,增加关于监督管理的规定,修改法律责任部分的有关条款,取消罚款上限,加大对责任主体的处罚力度。

水污染防治法修改已经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预备项目,由国务院提交审议。环境保护部已经开展前期研究工作,包括对水污染防治法的后评估,分析水污染防治法的执行效果,梳理存在问题,研究解决方案,即将正式启动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工作。

我委认为代表议案中提出的修改建议具有针对性,我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认真研究采纳代表议案建议的基础上,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尽快完成有关草案的审查、修改工作,及时将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七)关于修改矿产资源法的议案1件

韦江宏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矿产资源法的议案1件(第357号)。议案提出,随着国家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现行矿产资源法在矿业权设置、授予、流转以及珍稀资源保护等方面都出现了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矿业发展需要的情况,建议修改矿产资源法,结合我国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的实际情况,兼顾国际资源市场竞争现状,改善管理,充实内容,在矿产资源法的基础上,形成一部新的矿业基本法。

近十年来,每年都有代表提出修改矿产资源法的议案,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曾多次就矿产资源法执行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听取工作报告并开展了专题调研。检查和调研结果表明,现行矿产资源法的很多规定都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矿业管理的需要不相适应,在这种情况下,各地又出台了很多法规规章,不少管理措施都有违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科学规律,进而导致矿业领域投机现象盛行,短期行为严重,矿山安全、污染事故频发、矿产资源损失浪费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影响我国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矿产资源法修改列入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国务院起草。负责修订草案起草工作的国土资源部自2003年起开始着手修改工作,迄今已历时十年。在现已形成的利益格局下,矿产资源法的修改面临很大困难,在一些主要制度和程序安排方面,各方意见都有分歧,难以协调,因而矿产资源法目前处于既不能严格执行又无法及时修改的尴尬境地。

矿产资源法修改已经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研究项目,由国务院提交审议。我委认为,矿产资源是国家不可再生的宝贵财富,矿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矿产资源的高效合理利用、矿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障我国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矿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超越现有利益格局,以国家、全球视角重新审视我国矿产资源开发领域存在的问题,设计、修改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制度和管理措施。我委建议考虑到矿产资源法的修改涉及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利益格局的调整,由国务院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全面、系统研究、总结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问题,提出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矿产资源开发科学规律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在此基础上提出矿产资源法修改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八)关于制定自然保护地法的议案6件

吴金水、闫傲霜、周绪红、吕忠梅、龙国英、严以新等208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自然保护地法的议案6件(第73、134、179、203、213、243号)。议案提出,目前我国生态安全正在遭受严重挑战,普遍面临生物多样性减少、环境自净力降低、水资源匮乏以及自然灾害频发的状况,而已经建成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域数量虽多,但存在分布不均衡、管理分散、责任不明确、保护形式单一、保护机构不健全、保护经费不足、保护管理水平低下等问题,现有相关管理条例无法满足自然保护与管理的需求。建议制定自然保护地法,对各类自然保护区域进行科学分类和规划,建立起有效管理的自然保护地网络,实现国家整体自然保护目标。同时,明确保护责任,协调好利益关系,完善评价、监督和保障机制,确保我国自然保护地得到切实保护。

自2003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一直将自然区域保护立法列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项目,并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根据立法规划,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环资委先后尝试起草了自然保护地法、自然保护区域法、自然遗产保护法等法律草案,但都由于各方面分歧较大,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未继续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保护自然生态,既关系国家、民族的长远利益,又是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的基础工作。当前,我国的自然生态保护工作面临保护与发展的突出矛盾,涉及多方面的利益格局调整,工作繁重复杂,法律保障不可或缺。而且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规范自然生态保护的法律,保护管理措施和力度都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为此,我委将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进一步密切配合,继续加强对这项立法议案的研究论证工作,力争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提出立法可行性建议方案。

二、对8件代表议案提出的5个立法项目,建议条件成熟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

(九)关于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议案2件

海南省代表团和孙焕泉等34名代表提出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议案2件(第4、399号)。议案提出,海洋环境保护法在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防治海洋污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海洋资源开发与保护矛盾日益突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面临严峻形势,建议加快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已经列入国务院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预备项目。2011年下半年,国务院法制办牵头成立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修订工作专门小组。2012年底,国务院法制办已将委托国家海洋局起草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草案送审稿)发送海洋环保立法工作专门小组征求意见。目前,相关修订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中。

我委将积极推动国务院相关部门积极开展工作,同时做好调查研究论证工作,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认真研究采纳代表议案建议的基础上,抓紧完成有关草案的审查、修改工作,条件成熟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十)关于制定环境教育法的议案2件

马兰、车秀兰等66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环境教育法的议案2件(第84、169号)。议案提出,面对我国环境污染的严峻现实,为促进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培育环境教育社团组织的健康成长,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有效解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改善环境质量和促进可持续发展,迫切需要制定环境教育法,作为实施可持续发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和保障。

环境保护部认为,近年来,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多部环保法律中均对环境教育进行了原则规定,国务院一系列重要文件中都明确提出“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但从实际情况看,我国的环境教育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环保部赞同代表们提出的建议,认为有必要通过立法明确环境教育的法律地位。教育部认为,议案中提出的有关环境保护的问题及对问题的分析很有针对性,加强环境保护教育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制定环境教育法对推进和保障环境教育工作具有积极意义,表示支持。

我委认为,环境教育的开展和普及是推动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的基础性工作,是关乎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长远大计。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环境教育工作仍然存在制度化、法治化程度不足的问题,不能完全适应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的要求。当前制定环境教育法,对规范和加强全民环境教育工作,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建议在条件成熟时,将制定环境教育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计划。

(十一)关于制定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法的议案2件

刘桂凤、胡连松等64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法或节约资源法的议案2件(第46、76号)。议案提出,资源综合利用是解决我国环境资源约束强化的根本途径。为了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有必要制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方面的法律,以提高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发展改革委认为,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已经成为制约我国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开展的核心问题,鉴于我国目前已经有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相关法律,对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都有不同程度的设计并已有了相关规定,建议厘清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领域的各个法律调整范围及核心概念之间的关系,认真研究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立法问题。工信部认为,资源综合利用是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措施,加强立法是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重要举措,建议尽快组织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法的立法研究,做好立法前期准备工作,待条件具备,尽快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商务部赞同制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法,表示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动立法相关工作。

我委赞同上述部门的意见,从十七大中央提出我国环境资源约束强化,到十八大提出生态文明建设,都充分说明了党中央对资源环境问题高度重视,资源问题是一个国家发展强大的基础,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和发展历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我国长期以来由于资源利用方式的不合理,导致了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资源综合利用是解决我国环境资源约束强化的根本途径。建议在条件成熟时,将制定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计划。

(十二)关于修改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议案1件

王锋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条的议案1件(第97号)。议案提出,对节能减排、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有重要意义的轮胎翻新产业存在旧胎胎体可翻新性能差、翻新轮胎在市场上不受客户重视等问题。这使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对轮胎翻新产业的支持条款在操作层面存在很大困难,建议对该条款进行修改完善,并建议尽快出台对再制造和翻新产品的政府采购条例,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发展改革委认为,循环经济促进法在再制造方面的具体条款需要从加强质量保障、明确标识规范、强化鼓励措施等三方面加强,建议修改循环经济促进法,重点对再制造产业发展做出进一步规范。对再制造和翻新产品的政府采购问题,建议先考虑制定推荐性或鼓励性的政府采购措施,引导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购买合格的产品,待条件成熟后,再研究实行强制性采购政策。对税收优惠问题,认为有必要对翻新轮胎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将会同财政部进行有针对性研究。工信部赞成代表关于修改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条的建议,同时建议抓紧制定废旧轮胎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我委认为,资源循环利用是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循环经济促进法与资源综合利用法是不可分割的同一法律规范系统,应当加强对两部法律规范内容的整合研究论证工作,力争尽早获得研究成果,并努力将相关法律草案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

(十三)关于修改城乡规划法的议案1件

赵坚等30名代表提出修改城乡规划法增加有关生态系统保护内容的议案1件(第319号)。议案提出,近年来,我国的环境问题很多与城乡规划法的执行有关,甚至有些环境污染和破坏就是源头规划控制不力造成的。城乡规划法中缺乏对环境问题、生态系统保护和城乡资源利用的合理规范,没有注重对生态城市建设的规范,有必要对城乡规划法做必要的修改,促进我国的城乡建设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发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议案对问题的分析十分透彻,针对性很强,对解决城乡规划实施所涉及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问题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住建部将认真研究议案所提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修改完善法律的研究。环保部完全赞同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建议在法律修订中统筹考虑大气环流特征、资源禀赋、清洁能源供应、集中供热条件、环境承载能力等约束要求,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严禁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

我委认为,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对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体现生态环境保护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生态环境保护形势的日益严峻以及生态文明理念的提出,现行规定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实际需要,在城乡规划法中增加生态系统保护的内容非常必要。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启动城乡规划法执法检查工作,进一步掌握法律实施的基本情况,并待条件成熟时,将城乡规划法的修改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或计划。

三、对14件代表议案提出的13个立法项目,建议加强现行相关法律之间的衔接和实施力度,完善配套法规,开展立法前期调研论证工作

(十四)关于制定饮用水源地保护法的议案2件

储亚平、王毅等72名代表提出制定饮用水源地保护法或饮用水安全法的议案2件(第96、316号)。议案提出,饮用水安全是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要民生问题,现在饮用水源污染形势严峻,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风险突出,而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系统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不强,远不能满足饮用水安全管理的需要,急需制定综合性法律,明确饮用水水源的保护责任,建立完善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规划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管理评估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态补偿机制、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应急预警机制等各项制度措施。

水利部认为,虽然现行水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有了一些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和饮用水安全保障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还不能满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需要,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全面保护,切实保障饮用水安全。水利部已经将《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条例》连续多年列入部内年度立法计划,将积极开展条例的研究起草工作,代表议案中提出的诸如明确地方各级政府责任、建立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规划制度、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管理评估制度等具体意见和建议,针对性较强,将在相关立法中予以认真研究和考虑。

我委认为,保障饮用水安全,是最现实、最具体的民生问题,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头等大事,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始终高度关注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水污染防治法已经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的一类项目,其中饮用水保护是修改的重点之一。我委也将饮用水源保护纳入了2013年的专题调研内容。9月,沈跃跃副委员长带队赴山东、浙江两省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我委认为,在修改水污染防治法时,应当增加关于饮用水保护部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同时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工作中认真研究和考虑代表意见,在制定或修改相关配套法规规章过程中积极吸收代表提出的建议。

(十五)关于修改水法的议案1件

周潮洪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对水法做部分修改的议案1件(第114号)。议案提出,中央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提出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包括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等;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强水源地保护和用水总量管理,推进水循环利用,建设节水型社会。为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推进依法治水、建立健全水法律法规体系,建议修改水法,把中央新的指示精神补充进去,以便成为全民全社会的意志。

水利部认为,2011年中央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颁布后,中央和地方认真贯彻落实,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和制度,如《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国发〔2013〕2号)等,并积极组织实施,取得了显著成效。考虑到中央文件的政策规定比较原则,而且与水法中的用水总量控制、节约用水、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等规定基本一致,在2013年新修订的水法规体系总体规划将《节约用水条例》、《水功能区管理条例》、《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取水许可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等列入了部内拟开展调查研究、咨询论证、组织起草的立法项目。水利部认为,当前的工作重点是加大已有政策措施的执行力度,制定完善配套法规,建议暂不修改水法。

我委同意水利部的意见。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在保护生态和农民利益前提下开发利用水资源、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用水效率控制制度等建议具有针对性,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大法律实施力度,在工作中认真研究和考虑代表意见,在制定或修改水法相关配套法规规章过程中积极吸收代表提出的建议。

(十六)关于修改防洪法的议案1件

周潮洪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对防洪法做部分修改的议案1件(第115号)。议案提出,城乡逢雨必涝关系到交通安全、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建议针对城乡排涝系统不完善、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对防洪法做部分修改。

水利部认为,随着我国大江大河治理的推进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区域性城市洪涝灾害加剧,是近年来我国防洪减灾的突出特点。中央针对城市防洪减灾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水利部也在探索和总结我国城市防洪减灾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洪水影响评价管理条例》、《蓄滞洪区管理条例》、《洪水影响评价分级分类管理规定》、《城市防洪预案管理办法》等防洪法配套法规和规章,在水利重大政策研究与制度建设专项中,开展了城市雨洪资源利用、蓄滞洪区管理等方面的项目研究工作。水利部表示代表议案针对城市防洪排涝减灾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于促进城市防洪排涝工作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将在相关工作中认真吸收。

我委同意水利部的意见。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完善防洪规划、加强河道防护等建议具有针对性,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大法律实施力度,在工作中认真研究和考虑代表意见,在制定或修改水法相关配套法规规章过程中积极吸收代表提出的建议。

(十七)关于制定生态补偿法的议案1件

曹克坚等30名代表提出制定生态补偿法的议案1件(第122号)。议案提出,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保护资源环境的重要途径,是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方面。通过国家立法,形成生态补偿法律,依法强化生态补偿工作,对于统筹区域科学协调发展,推动地区富裕生态屏障建设,加快国家生态文明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步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发改委认为,生态补偿条例已经列入国务院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研究项目。自2010年起,国务院就将研究制定生态补偿条例列入立法计划。成立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环保部、林业局等11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的条例起草小组,开展立法工作。目前,已形成了生态补偿条例草稿。各地区各部门也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积极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逐步建立生态补偿的政策体系。但是尽管生态补偿试点实践已经开展了多年,建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各个方面的关系,事关不同主体利益。但各地各部门政策规定较为分散和笼统,同时,补偿领域和主客体不够明确,方式比较单一,资金渠道少,省际之间的补偿方式尚在探索之中。因此,立法条件还不成熟,要循序渐进,建议先由国务院颁布条例,条件成熟后再制定法律。环境保护部认为,应当先易后难,强化试点,从单一要素补偿、分类补偿着手,再向综合性补偿拓展。逐步出台行业生态补偿办法和综合的补偿条例,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要加大对技术和管理基础较扎实的流域等专项生态补偿的支持和投入,努力形成一套分工明确又相互衔接的生态补偿政策和法律体系。

我委同意上述部门意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十二五”规划纲要就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问题作了专门阐述,要求研究设立国家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加快制定生态补偿条例。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要求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3年4月审议了国务院关于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工作情况报告,审议意见中提出,目前我国面临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党的十八大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强调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工作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一种重要手段。要推动生态补偿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工作,认真研究采纳代表议案建议的基础,抓紧完成生态补偿条例的起草工作,尽快提交国务院审议。

(十八)关于制定海洋资源保护法的议案1件

莫小莎等30名代表提出制定海洋资源保护法的议案1件(第164号)。议案指出,我国海洋资源内涵丰富,情况复杂。现有涉及海洋方面的法律法规,直接针对海洋资源开发、保护、利用的立法还没有。制定海洋资源保护法,从国家经济整体发展角度对海域资源进行规划、开发和管理,内容包括涉及全局的海岛开发管理法、涉及重点海域以及重要海峡、海湾的管理法规;建立完善海洋经济专项法律制度,推进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海洋工程建设等,从基本、专项、区域和地方四个方面提出规范,实现对海洋资源的法制化、资产化管理。

国家海洋局认为,我国在海洋资源开发与保护领域的法律基本健全,海洋资源保护法的立法空间及立法必要性有待做出进一步研究论证。议案所提出的南海断续线问题,并不单纯是法律问题,而是关系到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的问题,需要由国家统一研究确定后对外公布,目前正在研究,尚不具备立法条件。农业部认为,议案所提有关法律“在内容上不够完善,条款中很多是原则性规定”等问题,可以通过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制定配套规定等方式来解决,因此,目前制定海洋资源保护法的条件尚不成熟。环境保护部认为,关于海洋资源保护,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已经做了很多规定,现在已经启动了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建议对制定海洋资源保护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做进一步研究论证。

我委同意上述部门的意见。我委认为,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已经列入了国务院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中,认真研究采纳代表议案所提出的意见。

(十九)关于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的议案1件

莫小莎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的议案1件(第165号)。议案提出,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环境污染事故频发,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显,由于受害者得不到及时合理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通过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善后处理,有效地减轻因污染带来的负面影响,有利于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缓解社会矛盾、促进企业与社会平稳发展,推动建立环境管理社会化长效机制。议案建议加快立法进程,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发挥各级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模式和环境污染责任风险分散机制,提高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经营技术。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国际上一项重要的环境法律制度。近年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我国环境风险突出和污染事件频发的形势,开始提出应用保险手段防控环境风险和处置污染事件。2006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首次提出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国务院近年发布的《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等文件进一步提出研究建立重金属排放等高环境风险企业强制保险制度。在《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和一些地方法规中,也开始规定了鼓励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内容。2007年12月,环境保护总局和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启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今年1月环境保护部和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开始指导地方在涉重金属企业等高环境风险企业开展强制性保险试点工作。目前有关试点工作已经取得一定进展,配套技术规范和激励政策正在逐步形成,在一些环境污染事件中保险功能开始发挥作用。

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纳入法律,是近年来环境保护立法工作的一项重要课题。十一届全国人大环资委在环境保护法修改的调研论证中,专题进行了相关的调研论证,对法律上原则规定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各方大都表示赞同,但对法律上明确规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环保部门和保监部门、相关企业之间尚有比较大的争议,在环境风险评估、费率厘定和损害鉴定评估上也缺乏足够的技术支撑,为此在环境保护法修改草案中没有规定有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内容。从当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进展和所遇到的法律困境来看,我委建议在环境保护法修改草案中增加有关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原则规定,为有关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一定的法律依据,并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保险企业进一步推进强制性保险试点,继续建立和完善配套的技术规范,为在法律上形成有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规范奠定必要的现实基础。

(二十)关于制定节水法的议案1件

傅琼华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尽快制定节水法的议案1件(第214号),议案提出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水资源紧缺、水环境恶化等水问题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建议研究制定节水法,加强水资源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努力促进水资源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

水利部认为,我国目前尚无一部全国层面的节水法律法规,节水工作缺乏法律依据和强有力的保障。自2002年以来水利部一直开展节约用水管理法规的研究起草工作。2005年以来,国务院曾先后6次将节约用水条例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水利部将抓紧补充完善条例,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力争尽快报送国务院。对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建议,将认真研究,在节约用水立法中予以借鉴和吸收。

我委同意水利部的意见。节约用水是减少水资源无效消耗,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缓解水资源紧缺的根本性措施。节约用水立法工作十分重要。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制定相关条例,在起草工作中认真研究和考虑代表意见,积极吸收代表提出的建议。

(二十一)关于制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的议案1件

余学友等35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的议案1件(第302号)。议案提出,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是稳定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根本途径,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近年来,我国生态农业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但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迅猛发展,农业生态环境面临的压力愈来愈大,农业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有效的控制。造成农业环境恶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尽管环境保护法、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农业环境保护作了某些规定,但由于规定得比较原则,针对性不强,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有效实施。因此,建议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

农业部认为,农业生态保护的核心是土壤保护问题。对制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的建议,可以加强调研论证,在土壤污染防治法出台后予以考虑。环境保护部认为,加强农业和农村环保是环境保护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环境保护部将积极研究推进农业和农村生态保护法规制度的完善,适时研究推动相关专门法律法规的出台。

我委同意上述部门的意见,建议在环境保护法修改中积极采纳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同时,土壤污染防治法已经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我委将积极开展调研,在土壤污染防治法起草中做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研究论证工作。

(二十二)关于制定植物保护法的议案1件

谭志娟等32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植物保护法的议案1件(第328号)。议案提出,我国是农业生物灾害多发、频发和重发的国家,加强植物保护,预防和控制各种有害生物,事关我国粮食安全、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目前我国植物保护工作存在责任不明晰、经费缺乏保障、植保社会化服务业缺乏有效规范等方面的问题。建议制定植物保护法,修改完善的现有植物检疫条例的内容,并将生物灾害监测预警、防控、监管、保障等内容纳入法律。

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认为,目前国务院已经制定了《植物检疫条例》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并且正在制定《农业病虫害防治条例》,建议在《农业病虫害防治条例》颁布实施一段时间后,再考虑整合有关规定,制定植物保护法。代表议案提出的有关立法建议,有关部门表示将在制定条例时采纳。

我委认同代表议案提出的案由,认为加强植物保护法制建设十分必要。我委赞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起草相关条例工作中认真研究和考虑代表意见,积极吸收代表提出的建议。

(二十三)关于制定基因法的议案1件

岳国君等30名代表提出制定基因法的议案1件(第329号)。议案提出,基因技术早已成为一项众所周知而且应用广泛的现代科技,可用于医学诊治、农业增产等等。中国是世界八大作物起源中心之一,遗传资源十分丰富,我国也一直致力于基因工程的研发与应用。然而,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却明显滞后,缺失体系,缺乏系统性。

科技部认为切实加强我国基因资源保护及其相关技术的规范管理,对于保护我国生物资源、保障人体健康和促进生物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正在开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的起草工作。农业部认为,我国农业转基因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完备,与国际管理规范接轨,能够满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需要。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可以通过修改该条例或者完善配套规定等方式予以解决。国家林业局认为保护基因资源,规范基因技术的使用,防范基因技术的风险,对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林业产业发展是十分必要的。为了完善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正在研究制定《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我委同意上述部门的意见,代表议案附有完整的立法建议,对基因资源的保护、基因技术开发、利用及保护、转基因生物安全及个人基因信息的使用提出了具体详实的意见,建议国务院在相关条例制定和实施工作中认真考虑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开展关于基因立法的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

(二十四)关于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议案1件

陈义龙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议案1件(第342号)。议案提出,发展非粮生物质燃油产业,不仅可以化解我国的石油危机的局面,而且可以变废为宝,根治我国因焚烧农业、林业废弃物而导致的环境污染问题,带动农村剩余劳动就业和农民增收,有利于我国农村城镇化建设与社会稳定,对推进我国建成小康社会有巨大的作用。议案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有关条文,加大力度支持非粮生物质燃油这一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

我国农作物秸秆、林木采伐剩余物及农林产品加工业剩余物等可作为能源利用的生物质能资源量每年约为4.6亿吨标准煤,利用潜力很大。推进生物质能开发利用,包括非粮生物质燃油产业发展,是可再生能源法和相关配套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和生物质能发展“十二五”规划中,都明确提出了推进生物液体燃料(包括非粮生物质燃油)开发利用的目标和政策措施。按照当前生产销售、价格管理和费用补偿机制,生物液体燃料(包括非粮生物质燃油)通常是纳入成品油销售体系,按照普通成品油价格销售,既有利于生物液体燃料(包括非粮生物质燃油)的市场推广,也可基本保证生产经营企业的利益。

目前我国生物质能发展的主要问题是缺乏准确的资源调查评价,原料收集难度大,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市场化水平有待提高。其中生物液体燃料发展问题更加突出,非粮燃料乙醇生产技术需要升级,生物降解催化酶等核心技术亟待突破,生物柴油生产技术应用水平还不高,航空生物燃料、生物质气化合成油等技术尚未产业化。相对风电和太阳能发电产业的快速发展,生物液体燃料产业发展明显滞后。为此,我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对生物液体燃料特别是非粮生物质燃油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市场化的扶持力度,推进资源调查评价和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建立和完善有关的产业服务体系和财税政策措施。对代表议案有关非粮生物质燃油市场销售、价格和补贴等方面的具体意见,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结合成品油市场和价格改革,统筹研究和采纳,并在条件成熟时纳入可再生能源法。关于禁止焚烧农林业废弃物等意见,在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已经做出了相关规定,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加强法律实施力度,并采取配套的规划和政策措施,扶持农林业废弃物的收集和利用。

(二十五)关于制定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的议案1件

罗霞等33名代表提出制定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的议案1件(第380号)。议案提出,随着广播电视、移动通信、电力和磁悬浮交通行业的迅速发展,由于工频交变电磁场和射频电磁辐射所带来的电磁辐射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对人民群众的健康带来越来越严重的危害。我国目前的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立法还非常滞后,应当制定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弥补国家立法层面电磁辐射专项防治立法的缺失。立法的重点为电磁辐射污染的预防、突发性污染事件应对、跨区域污染事件处置和责任追究四个方面。

环境保护部认为,目前我国尚无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专门立法,仅在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有相关规定。随着科技发展,电磁辐射污染不断出现,这些规定已经难以满足现实需要,影响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亟待抓紧制定相关法律。目前环境保护部已经着手开展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立法的前期研究工作,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待条件成熟后,将及时向立法机关提出建议。

我委同意环境保护部的意见,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法律起草的前期研究论证工作,待条件成熟时,由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十六)关于修改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议案1件

邵峰晶等35名代表提出修改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议案1件(第398号)。议案提出,海域使用管理法自2001年颁布实施已经超过10年,积累了许多成果经验,为我国蓝色经济发展战略的顺利展开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随着海洋经济在经济发展大格局中位置的不断提升以及相关法律的不断完善,该法亦逐渐显现出了若干无法适应当前及未来需求的问题:一是对海域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规定失衡,权利性规定不够完善;二是在海域使用权的取得及内容方面,物权性特征体现尚不明显;三是海域使用权属登记效力不够明确,管理体制不尽合理;四是海域使用管理调整范围狭窄,有些区域处于管理的真空状态。上述问题需要修改完善。

国家海洋局认为,物权法确立了海域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地位,与海域使用管理法的条款出现了不相衔接的地方,需要修改海域使用管理法,对海域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海域使用权的物权属性等都需要做相应的修改完善。目前,国家海洋局已经启动了海域使用管理法修改工作的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农业部建议加强对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中存在问题的调查研究,从做好海域使用权人特别是广大渔民合法权益出发,适时启动海域使用管理法的修订工作。

我委同意上述部委的意见,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结合议案所提意见,开展深入地研究论证,扎实推进基础性研究工作,为海域使用管理法的修订做好准备工作。

四、4件议案提出对4部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建议,其中2个已经完成,2个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今后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时统筹安排

(二十七)关于开展对气象法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的议案1件

姜健等31名代表关于开展全国气象法执法检查的议案1件(第36号)。议案提出,目前贯彻实施气象法中存在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仍然薄弱,气象灾害应急体系建设有待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缺乏联动机制、防雷减灾工作行政许可的管理职能关系需要进一步理顺的问题,建议对贯彻实施气象法情况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大规模执法检查,以进一步推动气象工作的协调发展。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年监督工作计划,为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的贯彻实施,今年8月至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气象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次执法检查高度重视,张德江委员长作出重要批示:“认真开展气象法执法检查,总结经验,剖析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检查建议,推动气象法的有效实施。”根据常委会确定的检查要点,检查组重点检查了气象灾害防御、气象资源开发利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制度落实情况,气象法配套法律法规制定情况,基层气象防灾减灾和公共气象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双重计划财务体制落实情况等。由陈昌智、吉炳轩、张宝文副委员长带队,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部分组成人员以及部分人大代表组成3个小组,分别赴黑龙江、湖南、江苏、安徽、福建五省进行了检查。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委托其余26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法实施情况自行检查。

吉炳轩副委员长代表气象法执法检查组所作的报告,全面总结了法律实施的进展和作用,明确指出了一些地方对气象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双重计划财务体制在一些地方和行业落实的不够好、基层气象灾害防御和公共气象服务组织体系不够健全、气象法配套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等主要问题,重点提出了提高对气象事业重要性的认识、加强气象现代化建设、加强基层气象防灾减灾和公共气象服务组织体系建设、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气候资源、完善气象法的配套法规等五个方面的具体建议。代表议案所提出的各项建议,已经比较完整的纳入了执法检查组的报告。

(二十八)关于开展对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的议案1件

姜健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在全国开展可再生能源法执法检查的议案1件(第35号)。议案提出,可再生能源法及配套政策的实施,为可再生能源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从实施的情况看,仍存在着政策落实不到位、技术支撑不够强、相关政策不协调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可再生能源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对可再生能源法进行执法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对策,以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规划的落实,完善配套政策,改进监管机制和队伍建设,强化技术创新。

根据有关代表议案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可再生能源法执法检查纳入了2013年监督工作计划。今年5月至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期间张德江委员长专门作出重要批示:“要通过执法检查,督促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鼓励体制机制和科技创新,完善政策措施,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健康发展,为保护和改善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6月下旬,检查组分3个小组分别由陈昌智、沈跃跃、张平副委员长带队赴甘肃省、江苏省和内蒙古自治区进行了执法检查。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北京、河北等11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这次执法检查是可再生能源法实施7年多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对该法实施情况进行的全面检查,对推进法律的有效实施产生了积极作用。陈昌智副委员长代表可再生能源法执法检查组所作的报告,全面总结了法律实施的进展和作用,明确指出了可再生能源规划、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电价补贴、体制机制、产业发展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重点提出了进一步明确可再生能源优先发展战略、切实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完善政策措施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积极健康发展、坚持创新驱动全面提高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水平、完善法律法规强化法律的保障作用等五个方面的具体建议。代表议案所提出的各项建议,已经比较完整的纳入了执法检查组的报告。

(二十九)关于开展对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的议案1件

周洪宇等30名代表提出在全国范围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的议案1件(第201号),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3年开展执法并适时启动法律修改工作。

我委对代表提出的这项议案高度重视,在常委会有关领导的主持下已经开展了调研工作。我委认为,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已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也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问题。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适时修改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尽快开展全国范围内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进一步掌握法律实施的基本情况十分重要。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已经列入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第一类项目。为了更好地完成法律修改工作,我委建议将检查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监督工作计划。

(三十)关于开展对城乡规划法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的议案1件

尹彦利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针对环境问题开展城乡规划法执法检查的议案(第345号)。议案提出,我国目前正处于快速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阶段,必然会导致对建设用地等资源需求的快速增长,发展与保护的矛盾突出。因此有必要对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以落实城乡规划法对“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促进我国的城乡建设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发展。

我委认为,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也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现行城乡规划法于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实施六年来,对于加强城市和乡村的规划、建设与管理,遏制城市和乡村的无序建设等问题,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我委高度重视代表提出的这项议案,并在今年四月召开了落实代表议案建议座谈会,就在城乡规划法制建设中如何贯彻十八大报告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问题进行了讨论。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今后制定监督工作计划时统筹安排,将城乡规划法实施情况检查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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