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民营企业,这些税收热点问题为您解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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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01 07:56

日前,由四川省委组织部(省委人才办)、四川省民营办和四川省税务局主办,川商总会、川商企业发展战略研究院承办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专题解读活动在川商总会党建馆举行。


四川省税务局6个处室相关业务骨干参加税费优惠政策解读,涉及农牧、食品饮料、零售、文化传媒、医药健康、科技等多个行业领域的30余家民营企业代表现场参会,来看看企业代表最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答: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评价的,可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自愿申请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自新的评价结果发布后,按照新的评价结果确定是否符合申请留抵退税条件。

二、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是否需要对进项税额转出部分进行调整?

答:按照14公告规定,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涉及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为减轻纳税人退税核算负担,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上述计算期间内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无需扣减。

三、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延续到什么时候?

答: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四、本次缓缴的三项社保费具体缓缴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餐饮等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对17个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五、我公司如果享受“六税两费”优惠,需要提交什么资料,怎么办理呢?希望介绍一下办理流程。

答: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有关要求,减轻纳税人报送资料负担,《公告》规定,本次减免优惠实行自行申报享受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目前,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税款时,对于经系统自动判断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已经实现了弹窗提示提醒可减半征收六税两费的功能,需要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点击确认,纳税人申报“六税两费”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有关申报表单中勾选相应的减免政策适用主体选项并确认适用减免政策起止时间后,系统将自动填列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自动计算减免税款。

另一方面,如果纳税人对于系统的判断(包括纳税人自认其符合条件但系统未作提示、未自动带出减免税费信息以及纳税人自认不符合条件但系统作了错误提示)有异议的,可及时前往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六、财税10号公告是在3月出台,但按规定要向前追溯从1月1日起执行,我公司在2月初已经缴纳的税费款如何处理呢,税务局会不会退,如何要退如何办理呢?

答:由于政策延迟出台,全国各地包括我省都存在较多的因为政策追溯执行而导致的应享受未享受情况。

按照总局3号公告规定,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对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的,系统将在纳税人下次申报时,自动抵减同税费种的应纳税费款。

目前,总局已经在税务局核心征管系统中增加了“六税两费”退抵税功能,简化了退抵税流程。4月以来,我省已经对于涉及到的81万笔、9.3万户纳税人发起了退税流程,确保应享尽享,将政府的红利及时送到纳税人手中。但是,有极少数纳税人尤其是临时代开发票、外地报验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自然人(如二手房交易)等,经税务机关多次联系无果或者前期提供的银行账户存在问题,导致退税短期内无法正常进行或存在风险。对此,一方面,税务机关将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加大多方面、多渠道、多方式的联系沟通,确保应退尽退、退稳退准;另一方面,也请存在一季度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取得联系,便于税务机关为其办理退税事宜。

而对企业职工来讲,如何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则是他们最关心的问题。

七、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时间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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