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06到2020:合规的起源、发展与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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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18 21:33

自由市场经济强调企业自治,即由企业自行决定其经营管理事务,并参与市场竞争。但绝对的企业自治可能出现负外部性溢出,诱发不正当竞争、环境污染等经济社会问题。一般认为,有效的合规体系能够减少企业违规行为。基于这种假设,监管机关希望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促使企业建立、完善其内部合规体系。

这种制度设计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如果企业合规体系比较完善,那么监管机关可以减免对企业的处罚;二是监管机关设定“模范”合规体系的标准,据此衡量企业合规体系是否有效。为防范合规风险、减轻违规责任,企业会按照监管机关设定的合规标准进行合规体系建设。监管机关借此将国家意志输入企业自治,“指导”企业进行合规体系建设,抑制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负外部性的溢出。

现代企业合规的起源并没有显著的标志性事件。一般认为,合规起源于二十世纪前半叶的美国,随着1991年《针对机构实体联邦量刑指南》的出台而系统化和走向成熟。企业合规在美国发展成熟后,伴随着美国跨国公司的全球运营,逐渐被投射到世界上其他国家,对世界范围内的合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主要梳理合规在美国的起源和初步发展、合规在美国的成熟与完善两个阶段,囿于篇幅,美国合规体系的全球化将在下篇文章中推送。

一、 合规的起源与初步发展

(一)药食安全与反垄断合规

合规最早可以追溯到成立于1906年的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该局对食品和药物安全的监管促使部分企业开始将合规视为企业运营的一部分。而现代企业合规则正式出现于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美国反垄断大潮中,当时众多美国电气设备行业的龙头企业及其高管遭遇串通抬价、瓜分市场等反垄断指控。仅1961年,就有29家公司和45名个人接受反垄断罚款。

与此同时,当时的美国联邦交易委员会主席也宣称,如果一家企业建设并执行严密的合规体系,证明其能够迅速纠正违规行为,那么该企业就是可信的。美国政府在反垄断领域的重拳出击加上美国政府监管部门对合规体系的重视,在当时促使很多企业开始建立反垄断合规体系。

(二)反腐败合规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美国系列财务丑闻和水门事件进一步推动了企业合规体系建设。当时,水门事件特别检察官的调查结果显示,1972年总统选举过程中,大量企业进行了非法政治捐献。证券交易委员会对水门事件的进一步调查,以及美国国税局对特定税收抵扣更为严格的报告程序,发掘出企业界贿赂、回扣成风的证据。同时还发现,美国的跨国企业为获取交易机会,一直使用公司资金贿赂外国政府官员。

鉴此,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为上市公司制定了自愿披露项目,鼓励上市公司进行自查摸底,并主动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报告违规行为,以获宽宥。同时,证券交易委员会一并使用包括强制企业改变内部运行程序的同意令与建立外部审计等在内的其他执法手段。当时的证券交易委员会还表示,如果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公示结果,并公开宣布停止非法支付,那么证券交易委员会可能考虑不对该企业进行处罚。

最终,超过三百家企业自行披露了非法支付,案涉金额接近3亿美元。

行贿成风暴露了当时企业合规体系的漏洞和失灵,让人意识到仅仅依靠企业自我管理抵御违规风险是不够。当时的企业只给予经理们口头、非正式的工作指导,缺乏规范正式的内部管理流程,无法对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形成有效制约。经理层普遍存在激进冒险、临时决策、行动导向的倾向,一旦违规,企业和经理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上述问题,企业广泛制定了道德行为准则加以应对;而自愿披露项目中的停止非法支付宣言,则促使企业制定书面政策处理非法支付。为遏制企业贿赂和恢复公众信任,美国于1977年颁布了《反海外腐败法》,要求上市公司在贿赂、回扣、记账和其他方面执行更为正式的合规政策,尤其是财务记录和资产分配方面。《反海外腐败法》在美国合规乃至世界发展史上具有标志性意义,一方面是因为该法在反腐败领域具有广泛的域外管辖效力,至今仍然是悬在各国跨国企业头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另一方面是因为该法要求企业对资金往来进行准确的会计记录,从而直接介入了企业财务内控体系的建设。

(三)金融、国防供应与环境保护合规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是美国各领域合规问题多发的时代,这也反过来推动了企业在问题领域的专项合规体系建设。

金融行业是八十年代违规行为高发行业之一。首先是这一时期发生了大量内幕交易。为此,美国国会于1988年制定了《内幕交易与证券欺诈执行法案》。该法案旨在促使证券公司更深入地参与行业监管,对证券行业的员工监管提出了新要求;同时还要求证券公司和投资顾问制定和执行书面流程,防止重要的内幕信息被滥用。后,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规定还要求投资公司制定书面行为准则,以遏制代理商的欺诈行为。同时,企业在借贷交易中的违规操作导致大型金融机构破产,令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捉襟见肘。于是美国国会于1991年通过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法案》,以加强被保险主体的监管。

国防开支浪费和合同欺诈是另一八十年代曝光度很高的企业违规现象。为强化国防供应领域的规范管理,里根总统甚至建立了国防管理蓝带委员会(下称“帕卡德委员会”)。帕卡德委员会推荐在国防供应行业推广行为准则,同时主张建立自愿向国防部披露供应商违规行为的项目。1986年5月,18家国防供应商联合起草和发起了“国防工业商业道德和行为倡议”,包含行业自我管理的六大原则,包括但不限于:推广、执行书面合规行为准则与向有权机关举报违规行为。该倡议经发起后得到积极响应,截止八十年代末,过半数的国防供应商签署了上述倡议。

1986年,美国国防部建立了自愿披露项目,鼓励内部调查和违法行为早报告。如果供应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并配合调查,那么美国国防部和司法部可能酌情减轻对其的行政处罚。后,美国国防部鼓励所有供应商建立合规体系,以及时发现、披露、纠正与政府交易相关的违规行为,并规定了衡量合规体系有效性的若干标准。此外,国防部还建立了供应商风险评估指南项目,以评估供应商合规体系的有效性。如果供应商合规体系比较完善,那么政府可以相应减少监管。

环境保护领域的合规也在这一时期得到发展。1986年美国环境保护署在《环境审计政策声明》中鼓励公司对设备使用是否符合环保要求进行系统、定期和客观的检查,以确保公司合规体系的有效性,发现潜在的环保违规问题。

二、合规的成型与完善

二、合规的成型与完善

(一) 全面合规体系成型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前的合规多集中在某些具体领域,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企业全面合规体系建设逐渐成型。美国国会于1984年颁布了《量刑改革法案》,该法案规定为触犯同类型联邦法罪名、且具备相似点的罪犯制定量刑指南,指南的具体制定机关是当年成立的美国量刑委员会。美国量刑委员会于1987年首次发布《联邦量刑指南》,当时只有七章,且只适用于自然人。1991年,美国量刑委员会为该指南添加了第八章,即《针对机构实体联邦量刑指南》(下称“《量刑指南》”)。在制定《量刑指南》时,量刑委员会一开始沿用法经济学的思想,大幅加重对机构实体的刑事处罚,且不加入刑事责任减免条款,希望机构实体在违法获利和违法责任之间进行经济考量,最终作出合规经营的理性选择。

鉴此,美国公司和行业协会先后加入游说,主张将机构实体是否具备完善的合规体系作为减轻刑事责任的重要考量,最终得到量刑委员会的采纳并加入《合规指南》。《量刑指南》规定了衡量机构实体合规体系是否完善的七项标准,具体包括:

1.建立合理的标准和程序,以预防和发现犯罪行为。

2.机构实体领导层必须了解合规体系的内容和运行,合理监督合规体系的执行和有效性。机构实体管理层必须保证自身具备有效的合规体系。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则应当对合规体系整体负责。机构实体中的个人应当承担合规体系的日常运作责任,定期向包括领导层在内的上级汇报合规体系的有效性。为完成上述职责,必须为个人配备足够的资源、适当的权限和向包括领导层在内的上级汇报的直接渠道。

3.机构实体应尽合理努力将任何有违法行为或者违反合规体系要求行为的个人排除出组织的实权岗位。

4.根据受众的岗位和职责,通过培训项目和信息传播定期务实地向公司领导层、管理层、经理层、普通员工乃至代理人宣传合规体系标准、程序和其他各个方面。

5.机构实体应当采取合理行动以1)确保机构实体的合规体系得到遵守,包括监督和审计以发现犯罪行为;2)定期评估合规体系有效性;3)建立并公开匿名或保密举报系统,以保证员工或者代理人可以就犯罪行为进行举报或者寻求指导时没有后顾之忧。

6.激励合规行为,惩罚参与犯罪行为或者未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发现犯罪行为,以在整个机构实体范围内持续推广和执行合规体系。

7.一旦发现犯罪行为,机构实体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加以应对,并防止将来类似犯罪的发生,包括对机构实体的合规体系进行必要调整。

《量刑指南》的出台标志着现代合规理念与合规标准的成型,在美国乃至世界现代合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因为《量刑指南》不溯及既往,所以在出台后的前几年,监管机关没有据此对企业开出巨额罚单。但从1995年开始,《量刑指南》逐渐展露峥嵘,监管机关接连在反垄断和金融犯罪领域开出数亿美元的罚单,引发了企业的广泛关注。此前,只有少数美国企业建立了全面合规体系,《量刑指南》的出台促使这些企业按照《量刑指南》的合规标准审查和改进其现有合规体系;而此前尚未建立全面合规体系的企业则开始按照《量刑指南》的要求建设合规体系。

《量刑指南》经由1991年颁布的《霍尔德指南》得到进一步发展。《霍尔德指南》规定,检察官在决定是否对某商业机构提起公诉时,必须考虑该商业机构合规体系的相关情况。2008年,几经修改的《霍尔德备忘录》被编入《美国联邦检察官手册》,规定全美所有联邦检察官在决定是否起诉一家公司时,必须考虑该公司合规体系的存在与有效性,而衡量有效性的标准,很大程度上来源于《量刑指南》规定的七项要求。

(二)合规发展的黄金期

二十一世纪最初的五年是违规丑闻频发的黑暗时期,同时也是合规发展的黄金时期。2001年到2002年,安然有限公司和世界通信公司等企业发生财务造假丑闻,暴露出美国上市公司治理和财务审计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为加强公司监管、重振投资者信心,美国国会于2002年通过《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美国上市公司财务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针对性规定。

作为美国国内法的《萨班斯法案》适用于所有在美国上市和准备赴美上市的公司,包括外国公司,如中国的新浪、搜狐等,因而对世界范围内的企业经营和合规管理产生了深远影响。概括来讲,该法案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成立独立的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PCAOB),加强审计行业监管。PCAOB由熟悉财务知识的5名专职委员组成,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与美国财政部长和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商议任命。PCAOB保持独立运作,不作为美国政府的部门或机构。要求执行或参与公众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须向PCAOB注册登记。PCAOB有权制定或采纳有关会计师职业团体建议的审计与相关鉴证准则、质量控制准则以及职业道德准则等,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质量检查,还有权调查、处罚和制裁违反《萨班斯法案》、相关证券法规以及专业准则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个人。

二是加强公司管理层责任。一方面,法案第302节要求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签字保证公司财务报告中不存在重大的错报、漏报,以及财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及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另一方面,法案第404节授权SEC制定相应的规定,要求公司年度报告中包含内部控制报告,包括:强调公司管理层建立和维护内部控制系统及相应控制程序充分有效的责任,并且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及控制程序有效性进行评价。

三是完善公司审计制度。一方面,法案第301节要求所有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除了作为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或者其他董事会委员会成员外,发行证券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不能从发行证券公司收受任何咨询或其他报酬,亦不能成为发行证券公司或其任何附属机构的关联人员。审计委员会有权任命外部审计师,决定其薪酬并监督其工作。同时,法案鼓励审计委员会中设置一名“财务专家”。另一方面,法案第201节规定,为增强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禁止负责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同时为公司提供簿记服务以及为审计客户提供的与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相关的其它服务、财务信息系统设计与实施、评估或估价服务、精算服务等被列入禁止清单的非审计服务,未明确列入禁止清单的非审计服务也要经过公司审计委员会的事先批准。

四是规定违反法案的相应处罚。公司首席执行官和财务总监如果未能保证公司提交证券交易委员会之财务报告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将面临50万美元以下罚款,或5年有期徒刑。证券欺诈罪名成立的个人最高可获有期徒刑25年,或罚金500万美元,而公司犯罚金则最高可达2500万美元。故意破坏、伪造文件以阻止、妨碍或影响联邦调查的行为亦构成犯罪,责任主体面临罚金和/或最高20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责任。

这一时期对合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还包括2004年修订过后的《量刑指南》。《量刑指南》在原先七项标准的基础上,为评估合规体系的有效性规定了更为细致和严格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培养诚信合规的组织文化;强调管理层对合规体系的监督;加强员工合规培训和宣介;建立内外部风险评估机制。

(三)合规在经济危机后的发展

肇端于2007年的次贷危机席卷全美,导致贝尔斯登公司和雷曼兄弟公司两家投行的破产,并引发美国自大萧条时代以来最严重的失业和股灾。为免经济危机进一步加剧,美国政府出资超过7000亿美元购买华尔街不良资产,救助房地产、汽车和银行等行业,但也导致民众财富缩水。为遏制金融违规、挽回公众信任,美国国会于2010年通过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简称“《多德-弗兰克法案》”)。

该法案的规则和指南多达数千页,覆盖了几乎整个金融业和国民经济,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贷款、消费贷款、金融衍生品、证券公司、对冲基金、投资银行、检举人,旨在改善金融行业责任制和透明度,避免再次发生经济危机,是美国金融行业自大萧条时代以来最为深远的一次改革。限于篇幅,本文择要介绍该法案对企业合规体系建设的影响。

《多德-弗兰克法案》第922款规定,如果执法回收金额超过一百万美元,那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必须向提供证券违规举报原始信息的举报人发放10-30%的奖励金。法案中此类鼓励举报的规定,促使企业进一步加强合规体系建设。此外,该法案第619款规定了“沃尔克规则”,即银行最多可将一级资本3%投资于私募基金和对冲基金;银行不得从事自营业务,但可从事做市交易和对冲交易,此外银行也可继续交易美国国债;银行可保留利率掉期、汇率掉期等衍生品业务,但必须将农产品掉期、能源掉期等业务分拆到附属公司;同时要求银行机构通过执行内部合规体系,有效遵守“沃尔克规则”。

反腐败合规在这一阶段再次成为热点。以美国对德国西门子股份公司的反腐败执法案为代表,美国司法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在这一时期对大量跨国公司进行了反腐败调查和执法。与此同时,美国司法部反诈骗司检察官反复公开强调合规体系的重要性。而且,《反海外腐败法》中的会计条款对发行人施加了会计记录和内部控制方面的要求,禁止个人和企业伪造账册或者规避内控措施。受《反海外腐败法》项下巨额罚款的警示(西门子被罚约16亿美元)和会计条款的要求,众多企业不断加强自身的反腐败合规体系建设。

此外,《量刑指南》在2010年再次被修订,此次修订虽然不如2004年般大刀阔斧,但强调了合规官的独立性,也对企业合规体系建设产生了不小的影响。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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