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 政务清单 吉安市执行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更新时间:202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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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28 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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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执行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更新时间:2024年7月25日)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资金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   执收部门   征收对象   征收标准   减免政策规定   备注  
 
  公安部门  
 
 
 
 
 
 
 
 
     

  中央立项   1   证照费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赣发改价格〔2019〕1133号   吉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本级、吉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吉州大队、吉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青原大队  
 
 
 
     

 
 
        ①号牌(含临时)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4.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35元、不反光号牌每副50元。
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上述号牌工本费均含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及号牌安装费用。
  1.根据财税[2014]101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 。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每个1元。   1.根据财税[2014]101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 。  
     

 
 
        ③号牌架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车主自愿安装号牌架的,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5元(含号牌安装费),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10元(含号牌安装费)。   1.根据财税[2014]101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 。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赣价费字〔1994〕112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   需要办理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的车主   行驶证每本10元、临时行驶证每本10元;机动车登记证每证10元;驾驶证每证10元。调换、遗失补领以上证件按同类证件收费。   1.根据财税[2014]101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拖拉机行驶证费、驾驶证费、登记证费 。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赣财综〔2008〕63号,赣发改价格〔2008〕1191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   临时入境不超过三个月的境外境外机动车驾驶人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自然资源部门  
 
 
 
 
 
 
 
 
     

  中央立项   2   土地复垦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吉安市自然资源局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对土地造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确定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   1.根据财税〔2014〕77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
 
     

  中央立项   3   土地闲置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1〕8号,赣税发〔2021〕96号   此收费已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2.《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1.根据财税〔2014〕77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
 
     

  中央立项   4   不动产登记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赣财非税〔2016〕25号,赣发改收费〔2016〕1566号,赣财非税〔2019〕8号,赣财非税〔2019〕9号   吉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1.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加收10元。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1.根据财税〔2014〕77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
3.根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一)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登记费,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1、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2、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3、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二)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1、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2、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6、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4   不动产登记费  
 
  吉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7、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三)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3、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4.根据财税[2019]53号,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5.根据财税[2019]45号,自2019年7月1日起,(一)对下列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1.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2.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3.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二)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中央立项   5   耕地开垦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吉安市自然资源局   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占用耕地单位   1、依据中发(2017)4号文件,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2.依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及具体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1.根据财税〔2014〕77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中央立项   6   污水处理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赣财非税〔2016〕1号,赣发改收费〔2018〕11号,吉市发改费字〔2018〕11号   吉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吉安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吉安银龙水务有限公司征收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价格、财政和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设市城市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各地可根据超标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制定差别化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1.根据吉市发改费字〔2018〕11号,对我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2.征收标准:(一)居民用水(按供水分类):每户月用水量50吨以内(含50吨)由0.80元/吨调整为0.95/吨,50吨以上部分由1.00元/吨调整为1.15元/吨;(二)非居民用水(按供水分类):统一调整为1.40元/吨;对工业企业已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且污水达标排放的,按非居民用水标准的15%收取管网运行维护费;(三)特种行业用水(按供水分类):由1.60元/吨调整为2.00元/吨;(四)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水户,根据用水户的用途分别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中央立项   7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缴入地方国库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赣价费字〔1994〕10号,赣建城〔2001〕28号,赣建城〔2006〕41号,赣财税〔2020〕34号,吉市营商办函〔2022〕58号   吉安市市政设施管护中心   1.因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设置停车位、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等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2.向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等挖掘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挖掘修复费。
  1.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0.04—1.5元/平方米·天,分城市类别、区域、道路登记等,具体详见赣价费字〔1994〕10号。
2.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具体详见赣建城〔2001〕28号和赣建城[2006]41号。
  1.根据赣财税〔2020〕34号,自2020年7月28日起,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2.根据吉市营商办函〔2022〕58号,免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从2023年1月起执行。
 
     
  交通运输部门  
 
 
 
 
 
 
 
 
     

  中央立项   8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公路发〔1994〕686号,赣交财务字〔2018〕65号,赣交财务字〔2019〕93号,赣交财务字〔2020〕40号、41号,赣交规字〔2023〕8号   我市暂无此收费   境内所有政府还贷收费公路   车辆通行费实行按车型收费和货车计重收费两种计征方式。具体收取标准详见赣交财务字〔2019〕93号、赣交财务字〔2020〕40、41号等文件。   1.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我省收费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详见赣交规字〔2023〕12号,  
     

  中央立项   9   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   缴入中央国库   发改价格〔2013〕1494号,发改价格〔2011〕1536号,财综〔2007〕60号,财税〔2014〕101号,财办税〔2015〕14号,赣发改收费字〔2013〕584号   我市暂无此收费   长江干线船舶(长江海事局对进出长江干线以及在该水区域移动泊位实行强制引航或移泊的船舶)   长江海事局对进出长江干线以及在该水区域移动泊位的船舶实行强制引航或移泊时,收取的引航费、移泊费标准按照附件《航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移泊费收费标准》执行。引航费标准为0.416-3.224元/净吨;移泊费标准为0.232元/净吨
引航员由出发点至被引领船舶之间的交通费收费标准为,引航交通费每次320元,移泊交通费每次80元。
  1.根据财税〔2014〕101号、财办税〔2015〕14号,自2015年1月1日起,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免征。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中央立项   10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3〕2396号,发改价格〔2011〕749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计价格〔2000〕1015号,计价费〔1998〕21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8〕601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赣发改收费〔2017〕732号,赣发改价格〔2018〕419号,赣发改收费〔2019〕544号   江西七0六电视调频台   使用无线电频率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及个人   按实际使用频段区全国区域、省级区域和地市级区域实行差异化标准。
1.公众通信: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频段,960兆赫以下频段1600万元/兆赫/年,960-2300兆赫频段1400万元/兆赫/年,2300-3000兆赫频段800万元/兆赫/年,3000-4000兆赫频段500万元/兆赫/年,4000-6000兆赫频段300万元/兆赫/年,6000兆赫以上频段50万元/兆赫/年。
在省级范围内使用的频段,960兆赫以下频段160万元/兆赫/年,960-2300兆赫频段140万元/兆赫/年,2300-3000兆赫频段80万元/兆赫/年,3000-4000兆赫频段50万元/兆赫/年,4000-6000兆赫频段30万元/兆赫/年,6000兆赫以上频段5万元/兆赫/年。
在市(地、州)范围内使用的频段,960 兆赫以下频段16万元/兆赫/年,960-2300兆赫频段14万元/兆赫/年,2300-3000兆赫频段8万元/兆赫/年,3000-4000兆赫频段5万元/兆赫/年,4000-6000兆赫频段3万元/兆赫/年,6000兆赫以上频段0.5万元/兆赫/年。
2.集群无线调度系统:全国范围内使用5万/频点,省范围内使用1万元/频点,市范围内使用2000元/频点。
3. 无线寻呼系统:200万元/每频点(全国范围使用),20万元/每频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4万元/每频点(地、市范围使用)。
4. 无绳电话系统:150元/每基站。
5.电视台:省级台5万元/每套节目,市级台1万元/套节目,县级台5000元/套节目;广播电台:省级台5000元/每套节目,市级台500元/每套节目,县级台100元/每套节目。
6.微波站:工作频率10GHz以下40元/站/MHz(发射),工作频率10GHz以上20元/站/MHz(发射);

  1.根据计价费〔1998〕218号,(1)下列电台(非从事经营活动)免收频率占用费:党政领导机关设置的专用公务电台;国防用于军事、战备的专用电台;公安、武警、国安、检察、法院、劳教、监狱、渔政部门设置的专用公务电台;防火、防汛、防震、防台风、航空营救等抢险救灾专用电台和水上遇险值守、安全信息发播及安全导航电台;广播电视部门设置的试验台及对外广播电台、电视台;业务无线电台;农民集资办的电视差转台;(2)用于卫生急救、气象服务、新闻、水上和航空无线电导航的专用电台及教育电视台按50%减缴。
2.根据计价格〔2000〕1015号,对全国气象部门基本业务系统与科研单位设置使用的天气雷达、气象探空雷达、风廊线雷达、气象卫星网络、气象通信网络等各类气象无线电业务和科研电台,免收频率占用费;对全国气象部门各级气象台站面向社会开展气象专业有偿服务设置使用的天气警报系统专用电台,应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计价费〔1998〕218号),缴纳50%的频率占用费;全国气象部门设置的电台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部分,如为开展社会通信经营活动设置使用的电台(寻呼台),要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计价费〔1998〕218号),缴纳全额频率占用费。
3.根据发改价格(2017)1186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统一按实际使用频段计费,并降低各频段收费标准;
4.根据发改价格(2018)601号,自2018年4月1日起,降低公众移动通信系统 和卫星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标准;
5.根据发改价格(2019)914号,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卫星通讯系统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
 
     

 
  10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江西七0六电视调频台  
  7.卫星通信系统:空间电台500元/兆赫/年(发射),地球站250元/兆赫/年(发射)。其中:网络化运营的高通量卫星系统频率Ka频段17.7-21.2吉赫、27.5-31吉赫),按照500元/兆赫/年向卫星业务运营商收取,不再收取网内终端用户地球站和卫星业务运营商关口站频率占用费;网络化运营的对地静止轨道Ku频段(12.2-12.75GHz/14-14.5GHz)按500元/MHz/年向卫星业务运营商收取,不再向网内终端用户收取频率占用费;开展空间科学研究的国家重大专项卫星系统空间电台250元/兆赫/年(发射)、地球站125元/兆赫/年(发射)。免收卫星业余业务频率占用费。
8.其他1000MHz以下的固定无线电台(含陆地电台):1000元/台;其他1000MHz以下的移动无线电台(含无中心电台)100元/台
9.村通工程、村村通工程:450MHz模拟无线接入基站250元/基站/频点,MMDS站300元/站/兆赫,SCDMA无线接入基站(406.5-409.5MHz)75元/站,对卫生地球站(或卫星移动电话)、电视差转台、广播差转台不收取频率占用费。
10.车联网直连通信系统(5905-5925MHz 频段)收费标准:
(1)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的,按照15 万元/MHz/年收取;在市(地、州)范围使用的,按照1.5 万元/MHz/年。使用范围在10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的,按照150 万元/MHz/年收取;使用范围在10 个市(地、州)及以上的,按照15 万元/MHz/年收取。
(2)为鼓励新技术新业务的发展,对5905-5925MHz 频段车联网直连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标准实行“头三年免收”的优惠政策,即自频率使用许可证发放之日起,第一至第三年(按财务年度计算,下同)免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第四年及以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频率占用费。
11.无线数据传输系统(223-235MHz 频段)收费标准:1000 元/MHz/基站;原窄带无线数据传输系统(每频点信道带宽25kHz)的收费标准:800 元/频点/基站。
12.无线接入系统收费标准:1.8-1.9GHz频段(FDD、TDD方式)150元/基站;450MHZ频段500元/频点/基站;3.5GHz频段:1000元/频点/基站。
13.扩频系统无线电频率占用费(2.4GHz、5.8GHz频段):40元/MHz/基站。
  6.根据发改价格(2018)601号,(1)对5G公众移动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标准实行“头三年减免,后三年逐步到位”的优惠政策,即自5G公众通信系统频率使用许可证发放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按财务年度计算,下同)免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第四年至第六年分别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25%、50%、75%收取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第七年及以后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100%收取无线电频率占用费。(2)对使用范围受限(如仅限于室内使用)的公众移动通信系统频段,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30%收取无线电频率占用费。(3)调整Ka频段(17.7-21.2吉赫、27.5-31吉赫)高通量卫星系统频率占用费收费方式,即由按照空间电台500元/兆赫/年(发射)、地球站250元/兆赫/年(发射)分别向卫星业务运营商和网内终端用户收取,改为根据卫星系统业务频率实际占用带宽,按照500元/兆赫/年向卫星业务运营商收取,不再收取网内终端用户地球站和卫星业务运营商关口站频率占用费。对列入国家重大专项,用于开展空间科学研究的空间电台和地球站,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频率占用费,即空间电台250元/兆赫/年(发射)、地球站125元/兆赫/年(发射)。  
     

  中央立项   11   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   缴入中央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信部联清〔2004〕517号,信部联清〔2005〕401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赣发改收费〔2017〕732号   我市暂无此收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有、使用码号资源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固定电话网码号收费标准为:局号为600元/年/局号/本地网;3位短号为210万元/年/号;4位短号为60万元/年/号;5位短号跨省使用为12万元年/号,省内使用为2.4万元/年/号;6位短号跨省使用为1.2万元/年/号,省内使用为0.24万元/年/号。
移动通信网码号收费标准为:600万元/年/号。
  1.根据《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下列社会公益性号码免收码号资源占用费:(一)110匪警电话;(二)119火灾报警电话;(三)120急救服务电话;(四)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五)123系列以及其它公益服务电话。
2.根据信部联清[2005]401号,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者分配的下列电信网码号资源免收码号资源占用费:(一)党政机关专用网使用的电信网码号资源;(二)国防、军事、战备专用网使用的电信网码号资源;(三)公安、安全、武警等特殊部门专用网使用的电信网码号资源。
3.根据发改价格[2017]1186号,自2017年7月1日起,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
 
     
  水利部门  
 
 
 
 
 
 
 
 
     

  中央立项   12   水资源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财税〔2016〕2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价费字〔1992〕181号,财税〔2018〕147号,财税〔2020〕15号,赣财综〔2009〕47号,赣发改收费字〔2013〕175号,赣水资源字〔2019〕28号   吉安市水利局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一、中央:供农业生产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费。供非农业用水(不含供水力发电用水)暂按取水口所在地现行标准执行。水力发电用水现行征收标准低于每千瓦时0.5分钱的,自2015年1月1日起调整为每千瓦时0.5分钱;现行征收标准高于每千瓦时0.5分钱的,维持现行征收标准不变,最高不超过每千瓦时0.8分钱。跨省界河水电站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自2015年1月1日起统一征收标准,征收标准不一致的,按较高一方标准征收(0.3—0.8分钱)。
二、本省:区分取水类别、地表、地下等因素制定。
1.地表水:工商业取水0.12元/立方米,城镇公共供水0.08元/立方米,其他取水0.12元/立方米,水力发电0.003元/千瓦时,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水(即直流冷却取水)0.003元/千瓦时,火力发电闭式冷却取水(即循环式冷却取水)0.0015元/千瓦时;
2.地下水:(1)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外:工商业取水0.24元/立方米,城镇公共供水0.16元/立方米,其他取水0.24元/立方米,采矿排水0.2元/立方米;(2)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内:工商业取水0.48元/立方米,城镇公共供水0.32元/立方米,其他取水0.48元/立方米,采矿排水0.2元/立方米;
3.在超采区和限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按标准加1倍征收;采矿排水未安装计量设施的,按照开采原煤或原矿1元/吨计收;地温空调取用地下水按0.1元/立方米计收。
4.对定额以内的水量部分,按实际使用量收费。对超计划或超定额取水的(水力发电、城市供水企业取水除外),实行累进收取水资源费,超出计划或定额不足20%(含2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一倍征收; 超出计划或定额20%以上、不足50%(含5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两倍征收;超出计划或定额50%以上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三倍征收。
  1.根据《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不需缴纳水资源费:(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日取地表水10立方米、地下水5立方米以下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2.根据《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农业生产取水在限额内的不征收水资源费,超出限额的暂缓缴纳水资源费。鼓励水资源回收利用,对取用中水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水资源费。 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已缴纳地热水、矿泉水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不再缴纳水资源费。
3.根据发改价格〔2013〕29号,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水,不征收水资源费。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暂按当地农业生产取水水资源费政策执行。农业生产用水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用水。对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免征水资源费
 
     

  中央立项   13   水土保持补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财税〔2020〕58号,赣税发〔2020〕199号,赣税发〔2022〕29号   此收费已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凡在本省区域内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1.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2.烧制砖、瓦、瓷、石灰;3.排放废弃土、石、渣。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项目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每平方米0.8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于建设期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缴纳,每平方米0.8元;处于开采期的,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每季度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每吨0.3元。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每立方米0.3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每立方米0.3元。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
  根据《江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五)建设军事设施的;(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农业农村部门  
 
 
 
 
 
 
 
 
     

  中央立项   14   农药实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农药管理条例》,价费字〔1992〕452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  
 
 
 
 
     

 
 
    (1)田间试验费  
  我市暂无此收费   境外厂商申请农药实验的单位   田间实验每小区60-200元。   根据发改价格〔2017〕1186号,农药实(试)验费收费标准,田间试验由每小区120-400 元降为每小区60-200 元;  
     

 
 
    (2)残留试验费  
  境外厂商申请农药实验的单位   残留试验(一种剂型,一种作物,一处试验点,两年试验期)15000-17500元。   1.根据发改价格〔2015〕2136号,由现行的每一种剂型,一种作物,一处试验点,两年试验期,收费标准35000-42500元,降为30000-35000元。
2.根据发改价格〔2017〕1186号,残留试验(一种剂型,一种作物,一处试验点,两年试验期)由30000-35000 元降为15000-17500 元;
 
     

 
 
    (3)药效试验费  
  境外厂商申请农药实验的单位   药效实验示范750-900元。   根据发改价格〔2017〕1186号,药效示范试验由每个试验点1500-1800 元降为每个试验点750-900元。  
     

  中央立项   15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财税〔2014〕101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赣价费字〔1989〕26号   我市暂无此收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在江河、湖泊、水库捕捞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的渔业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分为海洋渔业资源费和内陆水域渔业资源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有关文件。   1.受益单位或个人确因遭受不可抗拒的灾害、重大事故,要求减免本年度渔业资源费的,应由受益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乡、镇(场)签署意见,报县渔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渔政主管部门备案。
2.根据财税〔2014〕101号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林业草原部门  
 
 
 
 
 
 
 
 
     

  中央立项   16   草原植被恢复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财综〔2010〕29号,发改价格〔2010〕1235号,财税〔2022〕50号   此收费已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卫生健康部门  
 
 
 
 
 
 
 
 
     

  中央立项   17   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法》,财税〔2020〕17号,赣财税〔2020〕25号,赣发改价管〔2021〕617号   吉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接受委托提供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时,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取   18 元/支,其中包含接种单位提供的预检、接种、耗材(含一次性注射器或自毁性注射器、酒精、无菌干棉球或棉签等)、留观和接种信息服务等费用。  
 
     
  人防部门  
 
 
 
 
 
 
 
 
     

  中央立项   18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0〕5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赣发改收费〔2016〕655号,赣财非税〔2019〕9号,赣发改收费〔2019〕635号,赣税发〔2020〕199号,赣财规〔2021〕5号   此收费已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在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含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因地质、地形条件未配备人防设施   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 800—2000元/平方米。其中:一类国家级防空重点城市,2000元/平方米,按地面建筑面积的8%计费;二类国家级防空重点城市,1900元/平方米,按地面建筑面积的7%计费;三类国家级防空重点城市市,1600元/平方米,按地面建筑面积的6%计费;省级防空重点城市,1300元/平方米,按地面建筑面积的5%计费;经济发达镇,800元/平方米,按地面建筑面积的4%计费。   1.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新建以下民用建筑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按照下列标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各类保障性住房、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二)幼儿园、学校教学楼、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三)临时民用建筑予以免收;(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的民用建筑,按照原面积修复的部分予以免收。
2.根据财税〔2014〕77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4.根据财税〔2019〕53号,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十一   法院  
 
 
 
 
 
 
 
 
     

  中央立项   19   诉讼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   吉安市县区人民法院   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
一、案件受理费: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第四十四条,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第四十五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第四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19   诉讼费  
 
  吉安市县区人民法院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二、申请费: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第四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19   诉讼费  
 
  吉安市县区人民法院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注: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十二   知识产权部门  
 
 
 
 
 
 
 
 
     

  中央立项   20   商标注册收费   缴入中央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财税〔2017〕20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发改价格〔2008〕2579号,财综〔2004〕11号,计价费〔1998〕1077号,财综字〔1995〕88号,计价格〔1995〕2404号,价费字〔1992〕414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赣发改收费〔2013〕584号,赣发改收费〔2015〕1136号,赣财非税〔2017〕5号,赣发改收费〔2019〕544号   我市暂无此收费   申请注册的商标申请人   提交网上申请并接受电子发文的商标业务,免收变更费,其他收费项目,包括受理商标注册费、补发商标注册证费、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受理商标评审费、出据商标证明费、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商标异议费、撤销商标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按现行标准的90%收费。   1.根据发改价格[2015]2136号 ,受理商标注册费由每件800元降为600元;
2.根据财税〔2017〕20号,自2017年4月1日起,将商标注册费标准降低50%;
3.根据发改价格〔2019〕914号,(一)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收费标准,由1000元降为500元。(二)变更费收费标准,由250 元降为150 元。(三)对提交网上申请并接受电子发文的商标业务,免收变更费,其他收费项目,包括受理商标注册费、补发商标注册证费、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受理商标评审费、出据商标证明费、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商标异议费、撤销商标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按现行标准的90%收费。
 
     

 
 
   (1)受理商标注册费  
 
  我市暂无此收费  
  每件30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一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30元);  
 
     

 
 
   (2)补发商标注册证费(含刊登遗失声明费用)  
 
 
  500元  
 
     

 
 
   (3)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  
 
 
  500元  
 
     

 
 
   (4)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  
 
 
  500元  
 
     

 
 
   (5)受理商标注册延迟费  
 
 
  250元  
 
     

 
 
   (6)受理商标评审费  
 
 
  750元  
 
     

 
 
   (7)变更费  
 
 
  150元  
 
     

 
 
   (8)出具商标证明费  
 
 
  50元  
 
     

 
 
   (9)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  
 
 
  1500元  
 
     

 
 
   (10)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  
 
 
  1500元  
 
     

 
 
   (11)商标异议费  
 
 
  500元  
 
     

 
 
   (12)撤销商标费  
 
 
  500元  
 
     

 
 
   (1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  
 
 
  150元  
 
     

  中央立项   21   专利收费   缴入中央国库  
  我市暂无此收费  
 
  根据财税〔2018〕37号,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6年内,延长至10年内;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的,允许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1)专利收费(国内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财税〔2017〕8号,发改价格〔2017〕270号,财税〔2016〕78号,财税〔2018〕37号,财税〔2019〕45号,赣发改收费〔2017〕492号,赣财非税〔2018〕4号,赣财非税〔2019〕8号   我市暂无此收费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的专利收费标准(国内部分)按《专利收费标准国内部分》规定执行。   对经济困难的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专利收费减缴按照《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和财税〔2019〕45号有关规定执行。  
     

 
 
        ①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  
 
  我市暂无此收费  
  申请费:发明专利900元、实用新型专利500元、外观设计专利500元;
申请附加费: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 项起每项加收150元,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 页起每页加收50元、从第301页起每页加收100元;
公布印刷费50元;
优先权要求费(每项) 80元。
 
 
     

 
 
        ②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  
 
  我市暂无此收费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2500元;
复审费:发明专利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300元、外观设计专利300元。
  根据财税〔2018〕37号,自2018年8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的,允许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③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年费、年费滞纳金  
 
  我市暂无此收费  
  专利登记费:0元;
公告印刷费:0元;
年费:(1)发明专利:1—3 年(每年) 900元、4—6 年(每年) 1200元、7—9 年(每年) 2000元、10—12 年(每年) 4000元、13—15 年(每年) 6000元、16—20 年(每年) 8000元;(2)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1—3 年(每年) 600元、4—5 年(每年) 900元、6—8 年(每年) 1200元、9—10 年(每年) 2000元;
年费滞纳金: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 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
  根据财税〔2018〕37号,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6年内,延长至10年内。  
     

 
 
        ④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  
 
  我市暂无此收费  
  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元;
延长期限请求费:第一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 300元、再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 2000。
 
 
     

 
 
        ⑤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  
 
  我市暂无此收费  
  著录事项变更费: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变更200,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0元;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实用新型专利2400、外观设计专利2400;
无效宣告请求费:发明专利权3000、实用新型专利权1500、外观设计专利权1500。
  根据财税〔2018〕37号,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  
     

 
 
        ⑥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  
 
  我市暂无此收费  
  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每份) 30。  
 
     

 
 
    (2)PCT专利申请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财税〔2017〕8号,发改价格〔2017〕270号,财税〔2018〕37号,赣发改收费〔2017〕492号,赣财非税〔2018〕4号   我市暂无此收费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的 PCT专利申请收费标准按《PCT专利申请收费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①申请国际阶段收取的国际申请费和手续费,传送费、检索费、优先权文件费、初步审查费、单一性异议费、副本复制费、后提交费、恢复权利请求费、滞纳金  
 
  我市暂无此收费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取的费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取的费用(国际申请费、手续费),其收费标准和减缴规定参照《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执行,实际收费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的国际申请日所在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计算。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的费用(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1.传送费0元;
2.检索费2100元,附加检索费2100;
3.优先权文件费150元;
4.初步审查费1500元;
初步审查附加费1500元。
5.单一性异议费200元;
6.副本复制费(每页)2元;
7.后提交费200元;
8.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元;
9.滞纳金    按应交费用的50%计收,最低不少于传送费,最高不超过《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中国际申请费的50%。
  根据财税〔2018〕37号,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  
     

 
 
       ②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收取的宽限费、译文改正费、单一性恢复费、优先权恢复费  
 
  我市暂无此收费  
  宽限费1000元;
译文改正费:初审阶段300元、实审阶段1200元;
单一性恢复费900元;
优先权恢复费1000元;
  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受理的PCT 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免缴申请费及申请附加费;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减缴50%的实质审查费。
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国际检索报告或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的PCT 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免缴实质审查费。
由欧洲专利局、日本特许厅、瑞典专利局三个国际检索单位作出国际检索报告的PCT 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减缴20%的实质审查费。
PCT 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其他收费标准依照国内部分执行。
 
     

 
 
    (3)为其他国家和地区提供检索和审查服务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财税〔2017〕8号,发改价格〔2017〕270号,赣发改收费〔2017〕492号   我市暂无此收费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收取的专利收费标准按双方约定执行。  
 
     

 
 
  (4)单独指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财税〔2017〕8号,财税〔2022〕13号,发改价格〔2022〕465号   我市暂无此收费   通过《海牙协定》指定我国的国际申请及国际注册续展的相关申请人   单独指定费分三期收取:第一期(1—5年)4100元,第二期(6—10年)7600元,第三期(11—15年)15000元。  
 
     

  中央立项   22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收费   缴入中央国库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财税〔2017〕8号,发改价格〔2017〕27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赣发改收费〔2017〕492号,赣发改收费〔2017〕732号   我市暂无此收费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  
  根据发改价格〔2017〕1186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费收费标准,布图设计登记费由每件2000元降为每件1000 元,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费由每件2000元降为每件1000元,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由每件每次100 元降为每件每次50元,延长期限请求费由每件每次300元降为每件每次150元,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请求费由每件1000元降为每件500元,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请求费由每件300元降为每件150 元,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支付报酬裁决费由每件300元降为每件150元。  
     

 
 
    (1)布图设计登记费  
 
  我市暂无此收费  
  每件1000元  
 
     

 
 
    (2)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费  
 
 
  每件1000元  
 
     

 
 
    (3)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  
 
 
  每件每次50元  
 
     

 
 
    (4)延长期限请求费  
 
 
  每件每次150元  
 
     

 
 
    (5)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请求费  
 
 
  每件500元  
 
     

 
 
    (6)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请求费  
 
 
  每件150元  
 
     

 
 
    (7)报酬裁决费  
 
 
  每件150元  
 
     
十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中央立项   23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发改价格〔2015〕1299号,财综〔2011〕16号,财综〔2001〕10号,,赣发改收费〔2014〕790号,赣价费字〔1995〕26号,赣发改收费字〔2006〕110号,赣发改收费字〔2004〕327号,赣发改收费字〔2011〕1031号,赣价行字〔1996〕62号,赣财综字〔1996〕113号,赣财综〔2010〕87号,赣发改收费〔2019〕712号,赣发改价管〔2021〕767赣发改价管〔2023〕324号   我市暂无此收费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的申请人   详见有关文件。
  1.根据赣财综〔2010〕87号,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
2.根据赣发改收费字〔2004〕327号,对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残疾人福利企业的新增容器(危险化学品常压容器产品检测收费、压力管道检验收费,低温容器、低温罐车定期检验收费,医用高压氧舱收费,电站锅炉检验收费,压力容器产品声发射、磁记忆检测项目收费)的检验,减收50%的检验费。
 
     
十四   民航部门  
 
 
 
 
 
 
 
 
     

  中央立项   24   航空业务权补偿费   缴入中央国库   发改价格〔2011〕3214号,财综〔2002〕54号   我市暂无此收费   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外国至中国或中国至外国的客、货包机运输的外国航空公司   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根据国际通行作法制定收费标准,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中央立项   25   适航审查费   缴入中央国库   发改价格〔2011〕3214号,财综〔2002〕54号   我市暂无此收费   申请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或型号认可证等航空产品型号批准的单位或个人   适航审查费包括:型号合格审查费、型号更改审查费(包括所有产品)、生产许可审查费、适航检查费、特许飞行审查费、维修许可审查费、国际合作审查费。具体收费标准按发改价格(2011)3214号公布的《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执行。  
 
     
十五   药品监管部门  
 
 
 
 
 
 
 
 
     

  中央立项   26   药品注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食药监公告2015第53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食药监公告2020年7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45号,赣财综〔2015〕51号,赣发改收费〔2020〕73号   我市暂无此收费  
  1.药品注册收费按一个原料药或一个制剂为一个品种计收,如再增加一种规格,则按相应类别增收20%注册费。  
申请一次性进口药品(药材)的,按照一个药品(药材)收取药品注册费0.20万元。
2.境外生产的药品注册收费标准在境内相应注册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境内外检查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费等差额。
3.港、澳、台药品注册收费标准按境外生产的药品注册收费标准执行。
  1.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公告2023年第45号,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1)新药注册费  
 
  我市暂无此收费   药品注册申请人   临床试验:境内生产19.2万元;境外生产37.6万元。
生产/上市:境内生产43.2万元;境外生产59.39万元。
  1.根据财税〔2015〕2号,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微企业申请创新药注册的,免收新药注册费。
2.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75号,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小微企业提出的符合下列情形的创新药注册申请,免收新药注册费:1.治疗艾滋病、恶性肿瘤,且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中药。2.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3.治疗用生物制品注册分类1类和预防用生物制品注册分类1类。
 
     

 
 
   (2)仿制药注册费  
 
  药品注册申请人   无需临床试验的生产/上市:境内生产18.36万元;境外生产36.76万元。
需临床试验的生产/上市:境内生产31.8万元;境外生产50.2万元。
 
 
     

 
 
   (3)补充申请注册费  
 
  药品注册申请人   国家:无需技术审评的,境内生产、境外生产0.96万元。需技术审评的,境内生产9.96万元,境外生产28.36万元。
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属于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报告类变更或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报告类变更的申请事项,不收取注册费。
  1.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75号,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小微企业,已按规定免收临床试验注册费的创新药,在临床试验期间提出的补充申请免收注册费。  
     

 
 
   (4)再注册费  
 
  药品注册申请人   境内生产1.195万元/品种(江西省);境外生产22.72万元/品种
注:五年一次。药品注册费按每个原料药或制剂品种计收,每增加一种规格,按相应类别加收20%。
 
 
     

 
 
   (5)加急费  
 
  药品注册申请人   加急办理的条件及加急费标准,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执行。  
 
     

  中央立项   27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食药监公告2015第53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第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45号,赣财综〔2015〕51号,赣发改收费〔2020〕73号   我市暂无此收费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与备案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与备案办法》确定的注册单位计收。   1.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45号,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1)首次注册费  
 
  我市暂无此收费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人   第二类:境内:3.8272万元/注册单元(江西省);进口:21.09万元。
第三类:境内:15.36万元;进口:30.88万元。
  1.根据财税〔2015〕2号,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微企业申请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免收首次注册费;
2.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53号,小微企业提出的创新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申请,免收其注册费。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是指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办公室依据总局《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食药监械管〔2014〕13号),对受理的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组织有关专家审查并在政府网站上公示后,同意进入特别审批程序的产品。

 
     

 
 
   (2)变更注册费  
 
 
  第二类:境内:1.602万元/注册单元(江西省);进口:4.2万元。
第三类:境内:5.04万元;进口:5.04万元。
 
 
     

 
 
   (3)延续注册费  
 
 
  第二类:境内:1.587万元/注册单元(江西省);进口:4.08万元。
第三类:境内:4.08万元;进口:4.08万元。
注:五年一次。
 
 
     

 
 
   (4)临床试验申请费  
 
 
  4.32万元  
 
     

 
 
   (5)加急费  
 
 
  加急办理的条件及加急费标准,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规定。  
 
     
十六   银保监会  
 
 
 
 
 
 
 
 
     

  中央立项   28   银行业监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税〔2015〕21号,财税〔2017〕52号,财税〔2021〕65号,发改价格〔2021〕1947号   我市暂无此收费   对纳入监管范围的各类商业银行、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等收取银行业监管费,包括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   (1)机构监管费:按被监管单位上年末实收资本的一定比例并考虑风险因素计收。(2022年标准:机构监管费=上年末实收资本×机构监管费率×风险调整系数。机构监管费率为0.05%;风险调整系数根据银保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评级确定,其中一级为0.85,二级为0.92,三级为1,四级为1.08,五级为1.15。外国银行分行按营运资本、费率和风险调整系数计算机构监管费。)
(2)业务监管费按被监管单位上年末资产总额减去上年末实收资本后的一定比例并考虑风险因素计收。(2022年标准:业务监管费=(上年末资产总额-上年末实收资本)×业务监管费分档费率×风险调整系数-境外分支机构向所在国家缴纳的监管费。2022年业务监管费分档费率为:6万亿元(含6万亿元)以下部分0.03483‰,6万亿元以上至9万亿元(含9万亿元)部分0.0243‰,9万亿元以上至12万亿元(含12万亿元)部分0.0162‰,12万亿元以上至15万亿元(含15万亿元)部分0.0081‰,15万亿元以上部分不缴纳。业务监管费的风险调整系数和机构监管费的风险调整系数相同。)
  1.根据财税〔2015〕21号,对下列被监管单位免收银行业监管费:
(一)政策性银行。(二)尚未实施商业化改革,仍主要承担政策性资产处置业务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商业化改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股份公司成立后第二年起不再免收银行业监管费。(三)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包括村镇银行、社区资金互助社和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四)农业银行三农事业部。在农业银行单独编制三农事业部资产负债表、单独配置三农事业部资本的基础上,对农业银行拨付三农事业部的运营资金免收机构监管费,对三农事业部免收业务监管费。(五)西藏银行。(六)持续经营不足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新设立法人金融机构。
 
     

  中央立项   29   保险业监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税〔2015〕22号,财税〔2017〕52号,财税〔2021〕65号,发改价格〔2021〕1947号   我市暂无此收费   (1)对纳入监管范围的各类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含保险中介集团公司)、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和其他经批准设立的保险机构,收取机构监管费。
(2)对纳入监管范围的各类保险公司、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收取业务监管费。
  1.机构监管费:对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按其上年末注册资本金(新设机构按当年注册资本金)一定比例收取;对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按其上年末营运资金(新设机构按当年营运资金)一定比例收取;对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按定额收取。注册资本金、营运资金的具体数额以外部审计机构审计的上年末会计报表为准。(2022年标准: (1)对各类保险公司按照注册资本金(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按照营运资金)的0.4‰缴纳,其中,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每年每家不超过200万元。(2)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按照注册资本金的1‰缴纳,每年每家不低于3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3)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机构以及保险中介集团公司按照注册资本金的0.4‰缴纳,每年每家不低于3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4)对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按照每年每家2万元缴纳。)
2.业务监管费:对保险公司按其上年自留保费一定比例收取。在会计核算时,区分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进行分拆处理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后,不确认为保费收入部分(涉及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变额年金和非寿险投资型等业务),按其上年销售额一定比例收取;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按其上年代办业务营业收入一定比例收取。(2022年标准:(1)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按年度自留保费的0.6‰缴纳;对意外伤害保险、除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以外的其他财产保险按年度自留保费的0.8‰缴纳;对人寿保险、长期健康保险业务按年度自留保费的0.4‰缴纳。上述自留保费是指保费加上分入保费减去分出保费。保费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的款项(不含增值税)。分出保费是指保险机构向境内保险机构分出的保费(不含向境外保险机构分出的保费)。其中:对于在会计核算时,区分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进行分拆处理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后,不确认为保费收入的部分(涉及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变额年金和非寿险投资型等业务),按照年度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的0.4‰收取。(2)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按年度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0.4‰缴纳。)
(3)备注:自留保费是指保费加上分入保费减去分出保费。保费是指投保人按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的全部款项。分出保费是指保险机构向境内保险机构分出的保费(不包括向境外保险机构分出的保费)。自留保费、销售额、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具体数额以外部审计机构审计的上年末会计报表为准。
  根据财税〔2015〕21号,对下列情形减免保险业监管费:
(1)对政策性保险公司免收保险机构监管费,对政策性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业务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2)对农村保险互助社免收保险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3)对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计划生育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4)开业不满(含)3年(以开业时间的自然年份计算)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和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减半收取保险机构监管费。
 
     
十七   证监会  
 
 
 
 
 
 
 
 
     

  中央立项   30   证券、期货业监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税〔2015〕20号,发改价格规〔2018〕917号,财税〔2018〕37号,财税〔2021〕65号,发改价格〔2021〕1947号   我市暂无此收费   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   1.机构监管费:对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每年按其注册资本金的一定比例收取机构监管费。(具体标准为: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每年按注册资本金0.5%收取,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期货经纪公司每年按注册资本金0.5%收取,最高不超过5万元)。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金的具体数额以外部审计机构审计的上年末会计报表为准。
2.业务监管费:对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收取证券业务监管费,按股票年交易额的 0.02%收取。对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收取期货业务监管费,按年交易额的0.001%收取。
  对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免收证券业务监管费  
     
十八   仲裁部门  
 
 
 
 
 
 
 
 
     

  中央立项   31   仲裁收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财综〔2010〕19号,国办发〔1995〕44号,赣发改收费〔2010〕424号,赣办字〔2019〕31号   我市暂无此收费   申请仲裁的当事人   1.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争议金额(人民币)1000元以下,按80元交纳;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交纳;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5%交纳;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5%交纳;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5%交纳;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0.5%交纳;1000001元以上部分按0.3%交纳。
2.仲裁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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