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收实践中,企业难免遇到涉税难题 用好“参考答案” 解决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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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2 21:13

宣传效应是宣传行为作用于宣传对象后所产生的效果。作为一种相对集中的宣传方式,税务部门连续31年推出的税收宣传月活动产生了积极效应。在这个过程中,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开始利用税务部门集中开展税收宣传的契机,寻求一些复杂涉税问题的解决方案。伴随着涉税问题的解决,纳税人的获得感也越来越强。

专属服务解决企业涉税难题

“嘀嘀嘀”。正在M集团办税人员龚先生犯愁公司能否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时,听到了M集团税费专属服务微信群内传来的消息提示音。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法规二组副组长陈怡在群内留言:“税收宣传月期间,市局准备开展‘云上课堂’活动,本期的主题为企业所得税申报的重点和难点。若有其他涉税疑问,也欢迎随时在群内提出。”看到留言,龚先生立即将自己的问题抛了出来。

◆企业问题◆

原来,M集团欲与德国供应商签署一系列购买设备、系统与安装维修服务合同,德国供应商派遣员工来华服务。M集团向德国供应商支付服务费,并代为扣缴企业所得税。根据外汇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的要求,M集团需要自支付第一笔款项起,在税务部门进行备案,并代德国供应商进行税费申报。此时,M集团需要明确德国供应商能否享受协定待遇。

根据中德税收协定,如果德国企业在我国提供劳务,来华服务天数在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未达到183天,在我国境内不构成常设机构,可以享受中德税收协定待遇,不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M集团无法确认德国供应商派遣员工能否顺利入境、入境停留天数是否超过183天,也就无法确定德国供应商能否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因此,M集团在签订合同前需要解决这个具有不确定性的税务问题。

◆税务局解答◆

据了解,M集团的税费专属服务群由5名企业人员和5名税务干部组成。企业端的5名人员,涵盖M集团高级管理人员、M集团湛江项目公司税务经理以及具体办税人员,同时还有湛江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法规组、办理组以及市局国际税收管理科、征收管理科等人员。另外,税费专属服务群的人员实施动态调整,可随时增加第一税务分局及市局不同组别、不同科室的税务干部,顺应企业涉税业务的变化,为企业提供更精准的涉税服务。

获悉M集团的涉税问题后,税费专属服务团队迅速应对。在组织业务骨干研究现行政策规定、及时请示省局后,税费专属服务团队及时向龚先生反馈了讨论结果:在满足中德税收协定要求前提下,境外供应商可先享受协定待遇,如果后续累计来华日期超过规定时间门槛,M集团需要及时更正申报,针对以前已支付款项代扣代缴常设机构有关的所得税。

考虑到该项目涉及湛江、上海、德国总部三地多个业务部门,M集团大中华区税务总监江女士在群内进一步提出疑问:若因多部门沟通不畅等客观因素,未能及时更正申报、补缴税款,M集团是否会面临罚款和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从何时开始计征?税费专属服务团队根据现行政策,及时予以答复: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及时更正”的标准为达到规定时间门槛当天,滞纳金要在达到税收协定中规定的常设机构时间门槛后,按规定加收,如累计达到183天,从第184天开始加收滞纳金。“在进行多轮沟通、反复确认后,我们可以安心地签订合同了。税宣月,也是涉税疑难问题的解决月!”江女士说。

◆实操建议◆

北京神州税道税务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吴东明说,当前,税务部门对大企业的服务越来越专业,服务团队大多配备精通各领域、熟悉全税种的税务干部。大企业在遇到较为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涉税难题时,应精准向主管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部门进行咨询。与此同时,企业还应增强事前沟通的主动性。面对复杂的涉税事项,企业财税人员有必要深入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尽可能将可预见的涉税难题与税务机关进行充分的事前沟通,这样既有利于减少不确定性,也有利于控制项目涉税成本。

广东省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四级调研员朱曼菲进一步表示,高效的税企沟通应基于信任、合作和遵从。对于涉税问题,企业可提前准备好充分的政策依据、翔实的资料数据,并组建兼具高级管理人员和具体办税人员的沟通团队,以便综合考虑企业战略决策、整体交易情况和具体交易细节,全面准确地向税务机关反映情况,通过沟通明确政策口径、寻求解决对策,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导致的税务风险。

从业务实质出发判定适用政策

当前,面对一些复杂的涉税事项,税务部门提供的服务越来越精细,在尊重税法的基础上,宣传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适用性,有助于纳税人预判经济实质并确定适用的税收政策,最大限度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和遵从度。同时,企业也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经济业务模式,在遵守税务合规的根本原则之上,取得最大经济效益。

◆企业问题◆

为有效推动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科学开发,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采用“投资人+EPC”合作模式,引入大型有实力的企业作为投资合作方暨设计采购施工(即“EPC”)工程总承包方,与指定出资主体组成项目公司,作为整治开发项目投资建设主体,开展项目开发建设。

据了解,整治开发项目涉及区域面积约15平方公里,投资规模上百亿元,主要合作内容为市政道路、桥梁、建设用地取得及场地平整、水域及岸线综合生态整治等基础设施工程,涉及税款数亿元。因项目投融资模式尚未完全确定,导致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税收政策适用不确定性。特别是项目收入究竟属于投资收入还是建筑服务收入——性质不同,企业适用的税收政策也不同。为此,中交城投中马产业园公司财税负责人张鑫颇为苦恼。在税收宣传月主管税务机关上门宣传辅导之际,张鑫及时反馈了眼下面临的困难。

◆税务局解答◆

接到咨询后,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组建专业团队,查阅大量项目资料和相关案例,多次来到公司基地和项目施工现场,沟通了解项目情况,最终认定,企业应与当地政府确定投融资模式,从而确定收入的性质。专业团队根据企业收入的性质,为企业提出两种政策适用方案。方案一:如果企业收入属于建筑服务收入,则增值税选择按照一般计税或简易计税方式处理。由于建筑服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企业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方案二:如果将收入视为投资收益,则对企业暂不征收增值税。但是,由于投资行为不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内,那么,企业不能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税务局法制科副科长李奎玲告诉记者,针对中交城投中马产业园公司提出的涉税诉求,建议企业与当地政府进行深入沟通,并结合自身情况推动最有利的投融资模式落地。具体来说,企业可以重点分析项目开发建设中涉及的增值额与营业收入、营业利润等数据:在营业收入较大、利润相对较小的情况下,根据投融资模式如果将企业收入作为建筑收入,对企业更有利,其涉税处理适用方案一;在增值额较大的前提下,根据投融资模式如果将企业收入作为投资收入,对企业更有利,其涉税处理适用方案二。

“税务部门结合我们的实际情况,提出不同收入方案的税务预判,充分尊重和保护了我们的合法权益。”中交城投中马产业园公司财税负责人张鑫表示,后续企业将根据政府反馈情况和项目推进情况,准确进行预测,认真进行投融资方案的选择。

◆实操建议◆

李奎玲提醒,在面对多个可供选择的方案时,企业应结合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各项经营指标,全面、准确地进行分析,进而推动所选方案的落地,从而依法获得最大的税务利益。“与此同时,企业在选定方案后,需要满足适用政策的具体要求。”李奎玲表示,在“放管服”改革背景下,企业须做好相关资料的留存备查工作。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局长何凌表示,当前,税务部门统筹推进精细服务和还权还责于纳税人工作,通过多种方式讲清政策的具体适用条件以及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企业在充分了解税收政策适用情形及影响后,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理性选择,并最终为自己的选择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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