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自发布之日(2016年12月24日)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
十三、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
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不按视同销售处理。
5.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七)
四、关于银行在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赠送给客户的礼品是否要做视同销售问题
银行在提供金融服务时,赠送给客户的礼品不做视同销售处理。其他企业同类行为照此办理。
6.《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