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跨境会展、仓储、有形动产租赁、播映、文化体育、教 育医疗、旅游等服务免征增值税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5-01-13 11:19

适用对象

提供跨境会展、仓储、有形动产租赁、播映、文化体育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的境内单位和个人

 

支持措施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

1.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2.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3.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4.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5.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 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 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 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 016 年第 29 号)第二条至第十九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0 号)第一条

 

申请途径

1.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为客户参加在境外 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地点在 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2.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境 外的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 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不属于在 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3.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是指纳税人 在境外现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 为参加在境外举办的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文化演出、文化 比赛、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 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 

4.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 等媒体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或教育医疗服务, 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 

纳税人发生政策规定所列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 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9 号)的 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 案手续。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纳税人在 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 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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