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诉专栏】新疆地区拒执罪案件大数据分析报告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5-03-09 08:43

关于新疆地区拒执罪案件的大数据分析报告

(数据截至2025年2月4日)  

前言

自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出具专门的司法解释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拒执罪案件的数量呈现显著上升趋势。这一现象反映了社会转型期的多重矛盾与挑战。

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增加、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完全成熟、部分被执行人对法律缺乏敬畏,利用法律漏洞或技术手段隐匿财产等等问题,进一步加剧了执行难问题。此外,司法执行资源的有限性与案件数量的快速增长之间的矛盾,也使得执行难问题更加突出。特别是在新疆等边疆地区,由于地域广阔、经济结构特殊、民族因素复杂,拒不执行案件的处理面临更多挑战。

根据新疆高院发布的数据,自2017年至2018年7月25日,新疆法院累计追究拒执犯罪48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1748人。此外,通过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措施,促使部分“老赖”主动履行义务。这些数据表明,新疆法院在打击拒执犯罪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2025年1月,自治区公检法联合启动为期一年的“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专项行动”,明确18种拒执情形可追究刑事责任,包括隐藏、转移财产、虚假诉讼等,旨在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诚信。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11月发布的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为新疆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依据。

鉴于此,北京金诉律所结合十多年的实务办案经验,基于Alpha数据库、Deepseek、秘塔的技术支持,针对新疆地区涉及到拒执罪纠纷的1741个案例判决进行综合分析。


大纲

关于新疆地区拒执罪案件的大数据分析报告 

第一部分 新疆地区拒执罪案件的基本数据统计 

一、新疆地区拒执罪案件的数量 

二、新疆地区拒执罪案件的案由分布与纠纷类型 

三、 案件处理结果统计

第二部分 拒执罪案件的认定标准

一、 拒执罪案件的司法演变

二、 拒执罪案件认定标准的核心要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第三部分 拒执罪案件的量刑与刑罚类型

一、拒执罪案件的量刑

(一)量刑的标准

二、拒执罪案件的刑罚类型

三、拒执罪案件量刑的实务建议

四、典型案例解析

第四部分 拒执罪案件的实务程序问题分析

一、立案环节的问题

二、证据收集与固定问题

三、移送审查环节的问题

四、审判与执行环节的问题

五、改进建议

六、典型案例分析

七、总结

第五部分 新疆地区拒执罪案件的法律依据

一、新疆地区拒执罪案件涉及到的高频实体法条

二、新疆地区拒执罪案件涉及到的高频程序法条

三、 拒执罪的最新司法解释

第六部分 新疆地区拒执罪案件的未来展望

一、技术赋能: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应用

二、机制优化:完善执行与刑事衔接机制

三、社会共治:构建诚信体系与多元化解机制

四、重点领域:民生案件与特殊主体

五、典型案例与经验借鉴

六、总结与展望


第一部分 新疆地区拒执罪案件的基本数据统计

一、新疆地区拒执罪案件的数量   

通过 Alpha 案例库的数据统计,以“拒不执行”为关键词进行搜索,以2016年至2025年2月7日为搜索时间范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共计有拒执罪案件1741件,其中包括民事、行政、刑事、执行、国家赔偿五类案由涉及到的相关案例。

1_时间分析可视化

由上图可知,新疆地区拒执罪案件数量近年来呈上升趋势,2024年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等基层法院通过集中拘传行动推动执行,执行案件数量和执行到位金额都获得显著提升。

专项行动启动后,预计2025年案件数量将因打击力度加大而进一步增加,执行案件审理数量也将持续增加。

二、新疆地区拒执罪案件的案由分布与纠纷类型    

1、主要案由分布:    

在这1741件案件中,从上面的案由分类情况可以看到,当前最主要的案由是民事,有1362件,占一半以上;其次是刑事,有251件;执行,有81件;行政,有46件;国家赔偿最少,只有1件。

2、根据Deepseek数据,主要案由分布:

(1)合同纠纷:占比最高,包括装修款纠纷(如某装修公司拖欠30余万元案)、买卖合同纠纷等。

(2)劳动争议:涉及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等,因被执行人隐匿财产或转移收入导致执行困难。

(3)债权债务纠纷:虚假债权转让、恶意逃避执行案件频发,常与虚假诉讼关联。

3、行业分布:    

从上面的行业分布图可以看到,当前的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

(1)金融与个人借贷:涉及高净值个人通过虚假诉讼逃避债务。

(2)房地产业与商贸企业:资金链断裂后恶意转移资产案件较多。

(3)建筑行业:因工程款拖欠、合同纠纷突出,企业转移财产现象常见。

此外,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的案件数量也比较多。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2025年要加快“十大产业集群”建设,构建具有新疆特色和优势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尤其是新疆的新型电力系统。鉴于此,在25年及以前的数据基础上,未来与“十大产业集群”相关的案件领域比如电力、热力等等,以及相对应的纠纷案件、执行案件等数量预计会持续增长,相关法律需求也相应增加。

区域分布:

由上图法院审理案件数据分布可以推断,乌鲁木齐市的拒执罪案件审理数量最多,其次是石河子市。经济发达地区的拒执罪案件数量要远高于经济欠发达地区。

三、案件处理结果统计

1、审理期限

通过对审理期限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的审理时间更多处在31-90天的区间内,平均时间为92天。

2、诉请支持率

通过对诉请支持率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诉请支持率为10万元以下的案件,诉请支持率最高,为89.7%,10万元至50万元的案件,诉请支持率为81.8%,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诉请支持率为80.9%,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诉请支持率为75.1%,2千万元至5千万元的案件,诉请支持率为67.2%。

由诉请支持率我们可以看到,越是案件标的额高,诉请支持率越低,这里面不排除标的金额高的案件,在执行环节,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转移的举证难度更大,对技术更新、调查技巧升级的需求更高。

3、裁判结果

(1)一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全部/部分支持的有1093件,占比为82.37%;其他的有167件,占比为12.58%;全部驳回的有58件,占比为4.37%。

(2)二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123件,占比为71.51%;改判的有32件,占比为18.60%;其他的有10件,占比为5.81%。

(3)再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再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其他的有13件,占比为39.39%;驳回再审申请的有9件,占比为27.27%;改判的有6件,占比为18.18%。

(4)执行裁判结果

通过对执行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95件,占比为51.08%;驳回申请的有36件,占比为19.35%;其他的有13件,占比为6.99%。

4、定罪率

(1)主刑

通过对主刑的可视化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包含有期徒刑的案件有124件,占调查案件总数的7.1%;包含拘役的案件有14件,占调查案件总数的0.8%;包含管制的案件有1件。

其中包含缓刑的案件有47件,占调查案件总数的2.7%;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有1件。

(2)附加刑

通过对附加刑的可视化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件包含罚金的案件有40件,占调查案件总数的2.3%,包含剥夺政治权利的案件有5件。

第二部分 拒执罪案件的认定标准

一、拒执罪案件的司法演变

1、初步探索阶段(1997-2007年)

法律条文初步明确:1997年《刑法》第313条规定了拒执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但缺乏具体操作细则。

司法解释补充: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明确了“判决、裁定”的范围(包括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

2、完善与强化阶段(2007-2015年)

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增设执行威慑机制(如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为拒执罪的适用提供配套措施。

2015年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拒执罪的认定标准、量刑情节和程序规则。

3、全面攻坚阶段(2016年-2018年)

“基本解决执行难”专项行动:2016-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展专项行动,加大对拒执罪的打击力度,全国法院以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量显著增加。

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发布拒执罪典型案例,指导各级法院统一裁判尺度。并不断引进最新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提升财产查控效率,为拒执罪的认定提供技术支持。

4、全面完善阶段(2024年至今)

2024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该解释于2024年12月1日正式施行。新司法解释对拒执罪的认定标准、情节严重的情形、追责范围等进行了详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拒执罪的适用范围和处罚力度。

二、拒执罪案件认定标准的核心要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一)“有履行能力”的认定

1、财产状况:

(1)显性财产: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可直接变现的资产。

(2)隐性财产:通过亲属代持的资产、境外账户、虚拟货币等隐匿财产。

(3)收入来源:工资、经营收益、租金等持续性收入。

2、履行时间节点:

(1)判决生效后:需证明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仍保有履行能力。

(2)执行阶段:执行过程中转移或消耗财产的行为可能构成“恶意减损履行能力”。

(二)“拒不履行”的行为表现

1、积极对抗行为

(1)转移、隐匿财产(如虚假过户、虚构债务)。

(2)暴力威胁执行人员或破坏执行标的物。

(3)高消费(如购买奢侈品、旅游)与收入不符。

2、消极对抗行为

(1)拒绝申报财产或虚假申报。

(2)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如反复提出异议但无实质证据)。

3、技术性规避

利用虚拟货币、跨境转账等新型手段逃避执行。

(三)主观故意

1、明知判决义务

需证明被执行人明确知晓判决内容及履行义务。

2、逃避执行的直接意图

(1)通过行为轨迹(如频繁变更住址、注销公司)推断主观恶意。

(2)隐匿财产、转移资产等行为的常见手段。

第三部分 拒执罪案件的量刑与刑罚类型

拒执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量刑情节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直接影响刑罚的轻重。根据《刑法》第31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量刑情节主要包括从重情节、从轻情节和免予刑事处罚情节。以下是具体分析:

一、拒执罪案件的量刑

(一)量刑的标准

1、根据《刑法》第313条

(1)拒执罪的量刑范围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新疆典型案例

案例1: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转移100余万元执行款用于个人消费,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因认罪悔罪并全额履行义务获从轻处罚。

案例2:张某通过虚假债权转让逃避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5年)。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

(1)明确“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如暴力抗拒执行、多次拒不执行)。

(2)规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如主动履行义务、取得谅解)。

  4、《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提供认罪认罚从宽、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法律依据。

(二)从重情节分析

1、暴力抗拒执行  

(1)表现:对执行人员实施殴打、威胁、围攻等行为。

(2)量刑影响:通常判处有期徒刑,且刑期接近上限(如2-3年)。

(3)典型案例:2021年新疆某案中,被执行人持刀威胁执行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2、多次拒不执行  

(1)表现:多次转移财产、虚假申报或拒绝履行。

(2)量刑影响:反映主观恶性较大,通常判处有期徒刑1-3年。

3、隐匿、转移重大财产  

(1)表现:将房产、股权等高价值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

(2)量刑影响:根据财产价值及行为恶劣程度,判处有期徒刑1-3年。

4、造成严重后果  

(1)表现:导致债权人重大经济损失(如企业破产)、社会秩序严重混乱。

(2)量刑影响:可能适用“情节特别严重”,判处3-7年有期徒刑。

(三)从轻情节分析

1、主动履行义务  

(1)表现:在刑事立案前或审理期间主动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

(2)量刑影响:可从轻处罚,甚至免予刑事处罚(如判处拘役或罚金)。

(3)典型案例:2020年乌鲁木齐某案中,被执行人主动支付拖欠工资,被判处拘役3个月。

2、取得债权人谅解  

(1)表现: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获得书面谅解。

(2)量刑影响:通常从轻处罚,判处缓刑或罚金。

3、认罪认罚  

(1)表现: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

(2)量刑影响: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从宽处理(如减少基准刑的10%-30%)。

4、自首或立功  

(1)表现:主动投案或提供重要线索协助侦破其他案件。

(2)量刑影响: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重大立功可免除处罚。

(四)免予刑事处罚情节

1、情节轻微  

(1)表现:履行大部分义务,未造成严重后果。

(2)处理方式:可免予刑事处罚,但需承担民事责任。

2、客观履行不能  

(1)表现: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

(2)处理方式:不构成拒执罪,但需提供相关证明(如医疗证明、破产清算文件)。

(五)民族地区与文化因素(以新疆为例)

1、语言障碍:

因未理解执行文书导致未履行,可结合双语送达记录从轻处罚。

2、传统习惯法影响:

若当事人因遵循地方调解协议而忽视法院判决,可通过普法教育引导,而非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二、拒执罪案件的刑罚类型

1、主刑:有期徒刑(含缓刑)为主,拘役、罚金为辅。

2、附加刑:追缴或责令退赔涉案财产,单位犯罪同时处罚金。

三、拒执罪案件量刑的实务建议

(一)对司法机关:

1、细化量刑指引,统一裁判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

2、加强执行联动机制,提升财产查控效率,减少拒执行为发生。

(二)对被执行人:  

1、主动履行义务,争取从轻处罚。

2、避免暴力抗拒执行或隐匿财产,以免加重刑罚。

(三)对申请执行人:  

(1)及时提供财产线索,协助法院查控财产。

(2)在刑事程序中配合调解,促成和解协议。

综上,拒执罪的量刑情节分析需结合行为性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多方面因素。在新疆等民族地区,还需考虑语言障碍与文化特殊性,确保量刑公正合理。未来,随着《强制执行法》的出台,量刑标准将进一步细化,为司法实践提供更明确的指引。

四、典型案例解析

1、案例一:暴力抗拒执行案  

(1)案情:被执行人持械威胁执行人员,造成轻微伤。

(2)判决: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2、案例二:主动履行义务案  

(1)案情:被执行人在刑事立案后主动支付拖欠工资。

(2)判决:从轻处罚,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

3、案例三:隐匿财产案  

(1)案情:被执行人将房产转移至亲属名下,拒不履行赔偿义务。

(2)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追回转移财产。

第四部分 拒执罪案件的实务程序问题分析

拒执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打击逃避执行行为、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刑事手段。然而,在实务操作中,拒执罪的程序问题复杂且争议较多。以下从立案、证据收集、移送审查、审判执行等环节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立案环节的问题  

1、立案标准不统一  

各地方对拒执罪的立案标准存在差异,部分地方要求申请人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或证据,而有些地方则仅需初步证明被执行人存在拒执行为即可立案。标准不统一带来的问题可能导致部分案件难以进入刑事程序,影响打击效果。

2、立案门槛较高  

部分法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存在拒执行为再移交公安机关,但申请人往往难以获取相关证据(如银行流水、财产转移记录)。由于申请人举证能力有限,导致部分拒执行为无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证据收集与固定问题

1、证据收集难度大

拒执罪的核心证据包括财产转移记录、虚假诉讼材料等,但被执行人往往通过隐蔽手段(如借用他人账户、虚假债权转让)逃避执行,证据难以获取。

法院和申请执行人缺乏有效的调查手段,导致证据收集效率低。

2、证据固定不及时

部分案件中,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后,相关证据未能及时固定(如银行流水被覆盖、财产被多次转移),导致证据链不完整。证据固定不及时可能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

三、移送审查环节的问题

1、移送标准不明确

法院将拒执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时,缺乏统一的证据标准和移送程序,部分案件因证据不足被退回补充调查。移送标准不明确可能导致案件在司法程序中被拖延。

2、“检法”衔接不畅

部分案件中,法院与检察机关对拒执罪的认定存在分歧,如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不一致,导致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或不起诉。检法衔接不畅影响案件处理效率。

四、审判与执行环节的问题

1、量刑尺度不统一

各地方对拒执罪的量刑尺度存在差异,部分地方倾向于轻判(如缓刑),而有些地方则从严处罚(如实刑)。量刑不统一可能影响司法公信力。

2、执行与刑事程序脱节

部分案件中,刑事程序与执行程序脱节,如刑事判决后未及时追缴被执行人的财产,导致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未能得到充分保障。程序脱节可能削弱拒执罪的打击效果。

五、改进建议  

1、统一立案与移送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可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拒执罪的立案标准与移送程序,减少各地法院的操作差异。

2、强化证据收集与固定

建立法院与公安机关的联动机制,利用大数据技术筛查财产转移线索,及时固定证据。申请执行人提供调查令制度,协助其获取相关证据。

3、优化检法衔接机制

建立法院与检察机关的定期沟通机制,统一拒执罪的认定标准,减少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

4、规范量刑尺度

出台量刑指导意见,明确“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形,统一量刑尺度。

5、加强执行与刑事程序的衔接

在刑事判决中明确追缴财产的具体措施,确保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六、典型案例分析

1、案例一:某企业主通过虚假债权转让逃避执行,因证据不足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1)问题:证据收集不充分,移送标准不明确。

(2)改进:建立法院与公安机关的联动机制,及时固定证据。

2、案例二:某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后,因量刑尺度不统一被判处缓刑,申请执行人权益未得到充分保障。

(1)问题:量刑不统一,执行与刑事程序脱节。

(2)改进:出台量刑指导意见,加强执行与刑事程序的衔接。

七、总结  

拒执罪案件的实务程序问题主要集中在立案标准、证据收集、移送审查、量刑尺度等方面。通过统一标准、强化证据收集、优化检法衔接、规范量刑尺度等措施,可以有效提升拒执罪的打击效果,维护司法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部分 新疆地区拒执罪案件的法律依据

一、新疆地区拒执罪案件涉及到的高频实体法条

序号

 

法规名称

 

条目数

 

引用频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

 

第十四条

 

317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312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

 

第十条

 

308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

 

第六十条第一款

 

243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

 

第一百零七条

 

237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

 

第六十条第一款

 

226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

 

224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185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149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144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九条

 

125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

 

122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六条

 

122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四条

 

118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104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

 

第八条

 

101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

 

第一百一十四条

 

80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

 

第六十条

 

67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62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52

 

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3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三百一十三条

 

2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一条

 

2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已被修改)

 

第三百一十三条

 

2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条

 

2

 

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一条

 

2

 

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七条

 

2

 

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七条第一项

 

2

 

29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已失效)

 

第四十三条

 

2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已被修改)

 

第一百八十二条

 

1

 

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六条第一款

 

1

 

3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二条

 

1

 

3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第二款

 

1

 

3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已失效)

 

第三条

 

1

 

3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七条第三款

 

1

 

36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

 

1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二十三条

 

1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已被修改)

 

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1

 

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已被修改)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1

 

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1

 


二、新疆地区拒执罪案件涉及到的高频程序法条

序号

 

法规名称

 

条目数

 

引用频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二百六十四条

 

67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一百四十七条

 

485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已被修改)

 

第二百六十条

 

302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199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九十条

 

197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已被修改)

 

第一百四十七条

 

183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四十条第二款

 

123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已被修改)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103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一百六十条

 

97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六十七条

 

96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 修正)

 

第五百一十九条

 

80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已被修改)

 

第二百五十三条

 

66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已被修改)

 

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64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二百六十条

 

48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已被修改)

 

第十五条

 

36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已被修改)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36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一百五十五条

 

35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已被修改)

 

第一百六十五条

 

30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已被修改)

 

第六十七条

 

30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已被修改)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21

 

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三十四条

 

2

 

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二十二条

 

1

 


三、执罪的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24年10月30日发文,于2024年12月1日施行。

附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活动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五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六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六十条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六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及合同相对性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九条

【合同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零九条

【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三十九条

【撤销债务人有偿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的种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金钱债务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六百五十四条

【用电人支付电费的义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供电人依据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

第六百五十六条

【供用水、气、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的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的定义】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本法规定,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八十二条

【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二十三条

【公司人格否认】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已被修改)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第二百六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

第八条

【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

【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已被修改)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已被修改)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已被修改)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已被修改)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一条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第七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

(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第二十三条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

(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

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一)被执行人未到场且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办理公证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为办理公证的;

(三)公证员为本人、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四)公证员办理该项公证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等确认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情形。

被执行人以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实体事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已失效)

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

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二十二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已失效)

第四十三条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理由成立的,判决变更、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并承担相应责任或者判决变更责任范围;

(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第六部分 新疆地区拒执罪案件的未来展望

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和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新疆地区在打击拒执罪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然而,拒执罪的治理仍面临诸多挑战。未来,新疆地区可以考虑从技术赋能、机制优化、社会共治等方面进一步推动拒执罪的打击与预防工作,构建更加完善的执行与诚信体系。

一、技术赋能: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应用

1、构建拒执罪预警模型

利用大数据技术分析被执行人的财产转移、消费记录等行为,建立拒执行为预警模型,提前发现潜在的拒执风险。

例如,通过分析银行流水、不动产登记信息等,筛查异常财产转移行为。

2、智能化执行系统

推广“智慧执行”平台,实现执行案件的全程线上办理,提高执行效率。

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自动生成执行方案,优化财产查控与处置流程。

3、区块链技术助力证据固定

引入区块链技术固定拒执行为的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与不可篡改性。

例如,将财产转移记录、虚假诉讼材料等上链存证,为刑事追责提供技术支持。

二、机制优化:完善执行与刑事衔接机制

1、统一立案与移送标准

制定新疆地区拒执罪的立案与移送标准,明确证据要求与程序规范,减少各地法院的操作差异。

2、强化检法协作  

建立法院与检察机关的定期沟通机制,统一拒执罪的认定标准,减少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

推动“司法+检察”协作模式,提升拒执罪的打击效率。

3、执行与刑事程序无缝衔接

在刑事判决中明确追缴财产的具体措施,确保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建立执行与刑事程序的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与协同办案。

三、社会共治:构建诚信体系与多元化解机制

1、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将拒执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拒执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如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

通过媒体曝光典型案例,增强社会公众的诚信意识。

2、多元化解执行纠纷

推广“执前调解”机制,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通过调解化解纠纷,减少拒执行为的发生。

引入第三方机构(如行业协会、调解组织)参与执行纠纷的化解,提高执行效率。

3、加强普法宣传

通过普法宣传提高公众对拒执罪的法律认知,明确拒执行为的法律后果。

针对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等重点群体开展专项普法活动,预防拒执行为的发生。

四、重点领域:民生案件与特殊主体

1、优先保障民生案件

对涉及劳动报酬、赡养费、工伤赔偿等民生案件的拒执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确保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2、加强对特殊主体的监管

对企业主、高净值个人等特殊主体加强财产监管,防止其通过隐蔽手段逃避执行。

对公职人员拒执行为加大打击力度,维护司法权威。

五、典型案例与经验借鉴

1、浙江“智慧执行”模式

浙江法院通过“智慧执行”平台实现执行案件的全程线上办理,大幅提高执行效率。新疆可借鉴其经验,推广智能化执行系统。

2、广东“执前调解”机制

广东法院通过“执前调解”机制化解大量执行纠纷,减少拒执行为的发生。新疆可引入类似机制,推动执行纠纷的多元化解。

六、总结与展望

未来,新疆地区在拒执罪的治理中,可以考虑充分发挥技术赋能的作用,优化执行与刑事衔接机制,推动社会共治与诚信体系建设。通过多方协作与创新实践,新疆有望构建更加高效、公正的执行体系,为全国拒执罪的治理提供可复制的经验。

同时,新疆地区还可以结合本地实际,针对重点领域与特殊主体制定专项治理措施,推动拒执罪的打击与预防工作取得实效,为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诚信作出更大贡献。

最后,以上分析仅为浅见,若有不同见解或合作契机,诚盼交流分享。期待能与大家在实务中保持交流,共同探索执行工作的优化路径,为司法公正贡献绵薄之力。


·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简介

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注房地产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集体诉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分家析产与继承、婚姻房产纠纷、企业拆迁、建筑工程、土地合作开发、土地承包、法拍房陪购、协议审查、物业纠纷、业委会等涉及房、地相关业务。

2006年至今,金诉律师代理了数千件房地产案件。其中,单案争取财产最高2.7亿。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专注房地产行业,已经出版了多本房地产领域著作《房不胜防》、《金诉说房》等。金诉律所律师常年接受上百家媒体的采访,多名律师担任央视社会与法频道、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法治周末、中国新闻周刊、中国房地产报、新京报等诸多主流媒体的特邀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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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口碑 良好的市场口碑,激励金诉人为打造精品专业所不懈努力;

专业服务 专业的法律服务,秉承专注、专业、责任的理念,不断追求极致的法律服务。


·作者简介
  冯子航,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部主管。坚信“执行有力度,正义有温度”,欢迎通过微信号:交流新疆地区拒执罪案件相关实务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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