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5-05-13 19:3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支持我市现代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提出本意见。

    一、实施范围

    凡在我市注册并纳税的金融业、总部经济、现代物流、高技术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旅游业等现代服务业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重点项目及服务业招商引资项目、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等,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奖励扶持政策。
  
    二、用地政策

    符合国家和省当年度现代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的,用地可实行挂牌出让(国家和省有相关规定的除外);工业设计和研发、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建成后产权非分割出售和非分割出租的,可比照工业用地政策执行;新建或扩建非营利性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文化、社会福利等公益设施用地,建成后非出售和非分割出租的,经批准并公示无异议,可按协议出让或划拨方式供应。划拨土地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三、财政政策
    设立“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额度为2亿元(市财政预算内安排1亿元,市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1亿元),用于以下现代服务业发展:

   (一)金融业
    新引进国内外银行、保险、证券机构高管人员(限名额)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新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按留成本市部分给予等额奖励。

    新引进国内外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在我市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50%给予补助;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所缴纳契税给予等额奖励;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每年按房屋租金的15%给予补助,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纳税本市留成部分。实行租房补助的,资金在企业正常运行满一年后兑现。实际租赁价格高于同期房屋租金市场平均价格的,按市场平均价格计算租房补助。

   (二)总部经济
    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企业总部、地区总部贸易公司、销售公司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按留成本市部分的50%给予奖励;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企业总部、地区总部或研发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采购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等分支机构在我市自建、购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比照金融业自建、购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政策执行。

   (三)现代物流业
    投资额20亿元以上、建筑面积20万平米以上的新建物流园区、物流基地和物流配送中心及第三方物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和新增设施项目的,按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30%给予奖励。

    新建、设立或引进的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仓储类物流企业及大型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自开业年度起两年内按留成本市部分给予等额奖励。

   (四)商业综合体
    鼓励支持集商业、办公、酒店、餐饮、会议、娱乐为一体的商业综合体建设项目。商业综合体项目由同一实施主体在同一地块或相邻地块上实施开发建设的,所有地块上的建筑应统一规划、整体开发、互联互通。

    新建单体商业综合体面积在15万平米以上的项目;片区综合开发的商业综合体总建筑面积50万平米以上,其中商业面积(指酒店、超市、购物中心、会展中心等)不低于40%、投资商持有的商业物业面积比例不低于50%的建设项目,除住宅以外的投资商持有的商业建筑及按比例折算为商业建筑相配套的地下建筑,按其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20%给予奖励。

   (五)高技术服务业
    新引进或新设立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从业人数20人以上,办公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研发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数字内容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生物技术服务机构,科技园(孵化器)等高技术服务业企业和专业服务机构在我市自建、购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比照金融业自建、购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政策执行。

    新引进世界500强、全球外包100强、中国软件业务收入百强企业在我市注册的服务外包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开业奖励10万元;注册资金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开业奖励20万元;注册资金5000万元至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开业奖励50万元。

    国际排名100强、国内排名50强的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注册设立全国性、区域性(功能性)总部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我市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按其首期服务年费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我市企业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正常运营满一年后,按平台建设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单个平台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文化创意产业
    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文化服务被国家文化部门评定为文化品牌的,经认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被省文化部门评定为文化品牌的,经认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新设立的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创意产业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按留成本市部分的50%给予奖励;获得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园区和被认定为国家级动漫企业、获得政府出版部门版号后正式上线运营的网游研发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在我市新登记注册的动漫企业,并在本市立项生产、本省版权登记的原创影视动画产品,在中央、省级电视台播出的,二维产品分别按每分钟2000元、1000元,三维产品分别按每分钟3000元、2000元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每部奖励金额分别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

   (七)旅游业
    投资1亿元以上新建旅游景区项目(不含土地相关费用),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3A、4A、5A级的旅游风景区,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新进入年度全国百强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年旅游业务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旅行社,当年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按留成本市比上年增量部分给予等额奖励。

   (八)五星级酒店
    投资新建五星级以上酒店可优先使用区位优势好、商业繁华、交通便利的地块,酒店取得五星级评定认证后,按照土地出让成交价格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并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燃气户内工程费);酒店自产生经营收入起,按照其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留成本市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九)会展业
    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新设立的专业会展公司和会展服务公司,从事会展服务业务实现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按留成本市部分的50%给予奖励;在我市举办具有国际影响力和规模的品牌展会或展位超过300个标准展位、展览面积超过1万平米的全国性区域性展会,给予承办方一定奖励。全年在我市举办室内展会面积累计达到5万平米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超过5万平米的,每增加1万平米,增加奖励1万元。

   (十)教育卫生事业
    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教育机构在我市投资建设中小学教育设施项目,投资额达2亿元以上(不含购地款)、建筑面积4万平米以上、可容纳在校学生3000人以上的,免交行政性收费,服务业收费减半收取。我市现有规模较小的中小学名校进行扩大规模投资建设的,达到以上规模及投资标准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医疗机构在我市投资建设占地面积100亩以上、建筑面积10万平米以上、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床位10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按其缴纳的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的50%给予奖励。

   (十一)其他
    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中华老字号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管理团队50万元;新获得省著名商标、山西名牌、省老字号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管理团队30万元。

    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可享受“一企一议”、“一事一议”政策。享受“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企业、项目,不重复享受本政策规定的其他扶持政策。

    四、价格政策
    列入国家鼓励类的现代服务业,在已执行用电、用热与工业同价的基础上,用水、用气逐步实行与工业同价。继续清理涉及现代服务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强监管,规范收费行为。鼓励节能减排,对符合条件的重点用水企业使用中水、循环用水给予政策优惠。
   
    五、其他政策
    享受本政策的,不再享受其他财政奖补政策。申请兑现本政策的企业或单位,按规定向市级主管部门申报,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联合行文直接拨付资金。

    企业和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予以追回,并取消其今后申请奖励资金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奖励政策涉及税收留成本市部分,由市与县(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外,一律先缴纳后返还。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6月30日。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2年7月23日






 

首页
评论
分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