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市楠东之家服饰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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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03 03:23

广州市楠东之家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5RX25P):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3〕60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二稽罚〔2023〕120号)(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54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3〕60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二稽罚〔2023〕120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3〕60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二稽罚〔2023〕120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二稽处〔2023〕605号)、(穗税二稽罚〔2023〕1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12月1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穗税二稽处〔2023〕605号

广州市楠东之家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A5D5RX25P)

我局(所)于2022年5月18日至2023年11月7日对你(单位)(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市新公路北段926号1栋301室)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2020年3月至2021年1月期间向个人批发销售货物,通过私人账号收款取得含税销售收入5,765,179.46元,未在账上反映,未缴纳相关税费,其中2020年5,592,083.84元,2021年173,095.62元。

(二)你单位2020年3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在直播平台上销售货物相关收入未完整在账上反映,未足额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其中2020年取得含税销售收入45,928,844.68元;2021年取得取得含税销售收入26,076,079.89元,其他业务收入 173,646.05元,取得存款利息收入3,508.49元。

你单位上述(一)、(二)项收入2020年均未申报,2021年申报17,594,218.92元,未足额申报缴纳相关税费。你单位成本资料、费用凭证残缺不全,我局向你单位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你单位提供2021年正确完整的成本费用核算资料,你单位未能在限期内提供,无法准确核算上述经营期间的成本费用支出,你单位申请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计征2020年、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

(三)你单位未按规定设置2020年营业账簿,我局向你单位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你单位无法改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相关人员的《询问(调查),账户资金交易、交易平台导出数据资料等,证实你单位的实际取得营业收入情况;

2.你单位提供的账簿资料、纳税申报表等,证实你单位取得部分收入未账务处理,未足额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3.我局发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以及你单位的《情况说明》证实成本费用无法准确核算且无法改正。

4.经你单位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证实你单位承认上述违法事实。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你单位取得上述收入部分未进行账务处理,少申报缴纳相关税款的行为是偷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2020年未税务登记,按小规模纳税人处理,2021年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应补缴增值税共1,273,176.97元,其中2020年510,108.21元,2021年763,068.7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1,268.59元。2020年17,853.78元,2021年53,414.81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教育费附加30,543.69元。2020年7,651.62元,2021年22,892.07元。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20,362.45元。2020年5,101.08元,2021年15,261.37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九十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条、第八条的有关规定,你单位收入能够准确核算,但对应的成本费用凭证不全、难以查账,对其全部收入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参考同地区批发零售企业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总体情况,采用应税所得率4%。其中:

2020年不含税收入51,010,820.32元,核定应纳税所得额2,040,432.81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154,043.28元。

2021年不含税收入23,229,367.71元,其他业务收入173,646.05,利息收入3,508.49元,核定应纳税所得额936,260.89元,应缴纳2021年企业所得税额23,406.52元。

综上,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77,449.80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上述少缴税款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税二稽罚〔2023〕120号

广州市楠东之家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MA5D5RX25P)

经我局(所)于2022年05月20 日至2023年11月16日对你(单位)(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市新公路北段926号1栋301室 )2020年03月01 日至2021年12月31 日涉税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你单位2020年3月至2021年1月期间向个人批发销售货物,通过私人账号收款取得含税销售收入5,765,179.46元,未在账上反映,未缴纳相关税费,其中2020年5,592,083.84元,2021年173,095.62元。

(二)你单位2020年3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在直播平台上销售货物相关收入未完整在账上反映,未足额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其中2020年取得含税销售收入45,928,844.68元;2021年取得取得含税销售收入26,076,079.89元,其他业务收入 173,646.05元,取得存款利息收入3,508.49元。

你单位上述(一)、(二)项收入2020年均未申报,2021年申报17,594,218.92元,造成少缴缴增值税1,273,176.97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1,268.59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77,449.80元。

(三)你单位未按规定设置2020年营业账簿,我局向你单位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你单位无法改正。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相关人员的《询问(调查),账户资金交易、交易平台导出数据资料等,证实你单位的实际取得营业收入情况;

2.你单位提供的账簿资料、纳税申报表等,证实你单位取得部分收入未账务处理,未足额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3.我局发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以及你单位的《情况说明》证实你单位未按规定设置账簿及成本费用无法准确核算且无法改正。

4.经你单位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证实你单位承认上述违法事实。

我局于2023年11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二稽罚告字〔2023〕119号)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你单位取得上述部分收入未进行账务处理,未申报缴纳相关税款,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你单位没有发生拒绝、阻挠的情形并积极配合检查,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少缴增值税1,273,176.97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636,588.49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1,268.59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5,634.3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177,449.8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88,724.90元。合计760,947.69元。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对你单位2020年度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的行为处以2000.00元的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762,947.69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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