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促进服务业优先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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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26 01:1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促进服务业优先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六届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促进服务业优先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十二五”时期是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是服务业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加快发展服务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是我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核心任务,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战略途径,是加快城市化进程、推进城市现代化的迫切需要,也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内在要求。根据《嘉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服务业优先发展战略,围绕到“十二五”末实现服务业增加值“倍增”计划,为促进我市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推动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优化发展环境

(一)各类服务业企业在登记注册时,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进一步降低服务业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首付20%,其余2年内缴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体育、建设等部门要对本领域能够实行市场化经营的服务,提出放宽市场准入、清理进入壁垒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二)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服务业企业,以其持有的我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其他服务业公司;支持境内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对我省内资公司享有的债权作为出资,向被投资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并转换为被投资公司的股权;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以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三)服务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除有特殊规定外,可持总部出具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和核准经营范围手续。

(四)会展企业具体承办全国性(综合性)或专业性较强的展会,以及展览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并承担相应经济、法律责任的,经市会展业协会推荐,并报市政府同意,可以市政府名义主办、协办或支持。

(五)建立并实施会计、审计、税务、资产评估、检测等经济鉴证类服务企业及注册专业人员退出机制,完善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对未能持续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经济鉴证类服务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行行业退出。推进主管部门与所属中介服务机构脱钩,打破中介服务行业的行政保护。

(六)会计、审计事务所开展服务时,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项目,可在基准收费标准基础上,按照上浮不超过30%、下浮不低于经营成本的原则确定具体收费。

(七)实行有利于在岸服务外包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制定办法引导鼓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公共机构购买社会服务,积极培育在岸外包业务。逐步增加教育培训、研究咨询和法律事务等服务的政府采购,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医疗检验服务外包。促进市内国有企业投资为主的重大项目、政府投资为主的基础设施和社会设施建设项目广泛采用设备采购和专业服务整体外包。

(八)新型地方金融组织在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等相关事务时,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

二、强化要素保障

(九)全市的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县域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应明确保障服务业发展用地的措施;各地在制订年度用地计划时,要根据本地服务业发展需要,逐步提高服务业用地比例;各地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优先安排服务业重大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市以上重点服务业聚集区的项目及服务业重大项目,在供地安排上首先予以倾斜。切实抓好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和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的服务业项目用地落实工作,对于服务业建设用地比重较高的地方,安排用地指标确有困难的服务业重大项目,积极争取省解决部分用地指标。

(十)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发展现代服务业。在实施城镇规划和旧城改造中收购储备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发展现代物流、金融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文化服务和商务服务等服务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核准审定,允许土地使用权人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变更土地使用证用途、不重新开发建设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地、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对符合整体搬迁条件实施“退二进三”的中心城区企业,经认定,给予原企业一定的补助。

(十一)对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带动作用,但自身盈利水平还不高的研发设计、仓储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经主管部门认定,按照工业用地类别的供地方式供地。

(十二)对按照投资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按时投资建设、竣工投入使用的重大服务业项目,可按土地(亩均)投资额的一定比例,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经同级政府批准后予以奖励。

(十三)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上市融资,重点推进一批较为成熟、具有竞争优势的服务业企业加快上市,选择一批有上市潜力、处于成长期的服务业企业,帮助其进行上市策划,引入战略投资基金,推动其快速发展。

(十四)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推广适应服务业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推动银行类金融机构成立中小企业专营服务部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现金担保等无形资产和动产抵押融资方式,扩大贷款抵质押品范围;开发符合服务企业需求的产品和服务。积极推广供应链融资、物流融资、网络融资等中小企业网络融资产品,建立小企业信贷审批和风险定价机制,提升服务业中小企业的信贷审批和发放效率。对经批准的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担保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的担保业务收入,可按照规定免征营业税。

(十五)引导金融机构逐步增加服务业贷款规模,加大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服务业企业的授信额度,政府对银行类金融机构的考核评价中,将列入服务业信贷支持力度评价内容。积极组织服务业项目融资推介会、银企洽谈会等,搭建金融机构和服务业企业的交流沟通平台,促进服务业银企融资对接,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和服务业重大项目的支持。

(十六)对于发展前景好的优质服务业企业,支持其发行中长期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对于规模较小但具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支持其通过项目信托计划、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扩大资金来源。探索建立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的服务业股权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集团申报设立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十七)多渠道吸引海内外优秀人才,对新引进并经认定年薪2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高级人才,3年内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奖励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允许省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经当地政府批准自建公租房性质的员工公寓,用于解决高端人才和具有一定技能的专业人才住房问题。

(十八)对规模较大或创新能力较强,能引领行业发展的服务业企业副职以上人员,经服务业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批准,可不受学历、资历、任职资格等限制,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对海外高层次人才申报我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项目创办服务业企业的,给予重点推荐评审。对经资格认定的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可根据其学历、资历、能力水平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服务业企业引进高端人才而产生的有关住房货币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列入成本核算。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按规定申请为非营利组织,享受相关税收政策。

三、加大财税支持

(十九)市级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十二五”期间每年安排5000万元,重点支持服务业集聚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公共平台建设。各县(市、区)根据实际需要,扩大服务业发展资金规模。对列入国家、省各级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的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按要求给予配套资金扶持。对符合市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且技术含量高、有创新性、优质的、前景好,并列为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可实行资金预安排拨付制度。对经认定的重大现代服务业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方式进行重点扶持。

(二十)对嘉兴国际商务区,市财政每年给予2000万元资金补助,连续补助5年,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对省、市级集聚示范区内的服务企业,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相关扶持计划和经费支持。对新获得省级、市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省、市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按实际投资额给予3%补助。

(二十一)对入驻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经地税部门批准,自新认定之年起,1~3年内可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优惠。

(二十二)引导制造业企业主辅业分离,对企业主辅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企业3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地方留存50%~80%的扶持;建立主辅分离推进工作与财政奖励挂钩机制,纳税确有困难且符合减免条件的,经地税部门审批,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企业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在政策范围内给予减免照顾;其所购的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等原因,可以加速折旧。对分离后新设立的研发、设计、网络技术、创意、服务外包、软件开发、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及时组织认定并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分离后的商贸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场地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费用,在确定收取额度和比例时,如不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应从经营收入中剥离出来单独核算缴纳营业税。

(二十三)制定服务业品牌培育计划,完善服务业品牌评价办法和评价机制,支持省、市服务业重点企业参评服务业品牌。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品牌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品牌不同产品获得相应类级的品牌仅补(奖)一次。对服务业企业申报国际注册商标、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成功的,给予奖励。

(二十四)鼓励行业协会和企业参与服务业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开展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和示范项目建设,推广服务标准。对牵头制订并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或地方)标准的行业协会、企业以及研究开发和检验检测等技术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专项补助。

(二十五)对省服务业重点企业,以上一年实际地方财政贡献为基数,每年上交税收的地方财政贡献增幅超过10%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政府予以奖励;报经地税部门批准,2年内对其新增加的房产和用地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鼓励服务业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其在合并、分立、兼并等企业重组过程中发生转让企业产权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新进入浙江省服务业重点企业名单的市级服务业独立法人企业(集团),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嘉兴市十强服务业企业的给予奖励。

(二十六)对现代物流、科技服务、商务服务、服务外包、创意产业、旅游休闲、商贸流通等重点发展服务业行业的企业,年营业额达到一定规模,并有财政贡献增长的,按有关专项资金操作细则给予奖励。对重点发展服务业行业公共信息平台,符合条件的,给予投资额(不包括土地和基建投资)5%的补助。

(二十七)对经营食品、百货、医药等商品的连锁经营独立核算企业,上年度销售总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配送额超过500万元,且销售收入和财政贡献环比均有所增长的,新开营业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上直营店,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十八)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公共物流项目,单个项目给予100万元投资补助;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采用物流信息管理系统等先进物流技术或购置厢式货车、专用车辆和物流专用设备等提升改造项目的,给予实际投资额5%的一次性补助。

(二十九)对新办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市重点物流企业,自经营之日起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留成部分,第一年给予80%扶持,第二年比上年增长部分给予70%扶持,第三年比上年增长部分给予60%扶持。

(三十)对产业集聚区内的物流企业,符合条件的,积极推荐纳入试点物流企业名单,实行营业税差额征税。对省重点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对占地较大的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对缴纳“四自工程车辆通行费”的嘉兴现代物流园内的物流企业和市区拥有20辆以上货运车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物流企业给予补助。

(三十一)支持鼓励内河集装箱运输,对新开辟集装箱内支线、集装箱中转和代理企业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助,对内河集装箱运输企业新增船舶给予一定投资补助,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三十二)鼓励发展海运业,对落户嘉兴具有一定规模的海运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对嘉兴港开辟近、远洋航线的企业给予一定补助;对海运企业新增船舶给予一定投资补助,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三十三)鼓励社会力量创办各类科技服务机构,对于新认定的市级重点科技中介机构,给予6万元奖励。

(三十四)支持服务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鼓励企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经申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十五)对区域科技创新平台和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组建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优先推荐申报省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和国家、省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在有关科技计划推荐申报立项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对科技服务业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科技部门认定登记,报税务部门备案后,免征营业税。

(三十六)对世界500强、全国100强企业在我市新设立地区总部或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对新引进年销售规模5~10亿元的企业总部自经营之日起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连续3年50%的扶持,10亿元以上的企业总部给予连续5年50%的扶持。对新引进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3年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三十七)对成功举办、引进品牌会展的奖励和参展企业的补助,按《嘉兴市级服务业资金操作细则》(以下简称《操作细则》)规定给予补助奖励。单位和个人举办展览活动,以其取得的收入扣除实际支付的场地费、展台搭建费、广告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三十八)对新引进境外并具有行业高等级执业资质和一定经营规模的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咨询服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创业投资、产权交易、技术检测、标准认证、广告策划、科技及技术服务、人力资源等中介服务企业,经认定后给予10万元奖励。

(三十九)社会化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代理业务,符合“服务业—代理业”条件的,即纳税人向委托人收取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并开具发票、取得的扣除凭证开具给本纳税人,可以按差额征收营业税。

(四十)鼓励商务中介服务企业争取行业资质认证,对投资咨询、工程咨询、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企业当年获得国家最高等级资质认证,经认定后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十一)鼓励支持金融服务业做大做强,对当年引进全国性金融保险机构总部(或跨国公司区域性总部)以及具有一定规模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产业投资、基金投资等新型金融机构落户嘉兴,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

(四十二)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支持服务业企业发展,其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对小型服务业企业贷款进行风险补偿配套,在省风险补偿基础上,市、县(市)财政同比例配套。

(四十三)对主要为服务业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当年担保月均余额达到注册资本金一定倍数以上的信用担保机构给予一定补助。

(四十四)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自成立之日起5年内(已经设立的企业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5年内)可凭外包合同和相关出口证明,对其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实现的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返还,重点用于支持离岸服务外包的发展。

(四十五)对在嘉兴纳税的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3亿元的服务外包企业,经认定后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20万元、50万元、80万元奖励。

(四十六)符合嘉兴创意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创意产业园,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实际投资额4%的补助;对创意产业园区内投资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新建创意产业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4%的一次性补助。对新成立注册资金(实到)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的创意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的开办费补助。

(四十七)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创意文化产业基地、文化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四十八)发展体育健身服务业,对政府重点支持方向的体育产品、服务、项目和企业给予扶持,培育具有影响力的体育品牌。对通过市场化运作引进并承办国际性、国家级和省级体育重大赛事的单位,经认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

(四十九)对新建旅游项目和改扩建旅游项目的投资补助、旅游景区和旅行社的接待规模奖励,以及新评3A级以上旅游景区、三星级以上饭店、国家级和省级百强旅行社等的品牌奖励,按《操作细则》规定执行。加大对国际国内旅游宣传力度,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旅游项目推广。

(五十)景点类旅游企业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及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五十一)对新建和提升改造商品专业市场和大型百货零售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实际投资额3%的补助。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大型商场、大型超市、商贸综合体、特色专业批发市场等,凡符合商业网点规划的,根据其对地方财政的贡献情况,按《操作细则》规定给予补助奖励。

(五十二)支持企业构筑农资连锁经营服务业网络体系,对符合市级有关规划,新建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农资产品50种以上的农村农资超市,经认定给予5~10万元补助。

(五十三)对市级以上的商业特色街区投资200万元以上的提升改造项目,给予投资额3%的一次性补助。对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商业示范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五十四)加大对面向民生的物业服务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快其专业化、社会化步伐。对企业所服务项目获得国家级、省级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廉租住房出租,免征相关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房产税、印花税。

(五十五)便民社区家政服务业经营达到一定规模,有一定财政贡献,群众反应良好的,经审核后给予1~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面向市本级范围提供信息平台呼叫和咨讯的服务项目,可给予一定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具备教育培训资格或办学条件的家政服务培训机构,开展家政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认定,按实际培训结业并实现就业的人数给予补贴。积级扶持发展养老服务业。

四、加强统筹协调

(五十六)进一步加强对服务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要建立由党政主要领导挂帅的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或服务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服务业综合管理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更好地发挥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和综合协调作用。充分发挥嘉兴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协调解决服务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五十七)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审批手续,规范服务和执法行为,为服务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支持服务业行业协会建设,逐步推进部分政府职能向行业协会转移的改革,支持服务业行业在行业自律、品牌创建、标准制定、教育培训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对工作成绩突出、在创新方面取得一定成效的行业协会,给予奖励。

(五十八)加强服务业统计和分析工作。健全服务业统计组织机构,加强服务业统计力量,完善服务业统计方法制度。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行业统计体系,努力做到应统尽统,全面反映行业发展状况。建立8个重点服务业行业以及新兴特色产业的专项分类统计,建立省、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统计直报制度。强化服务业统计和考核工作,对服务业统计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十九)加强服务业形势分析工作。建立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全市服务业发展形势分析例会制度。完善市县一体的服务业运行监测网络,开展服务业重点企业监测分析工作。

(六十)加大服务业工作考核力度。完善服务业发展评价考核办法,把服务业发展水平和工作作为县(市、区)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市级部门“五型机关”创建考核的重要内容,提高考核分值。建立全市服务业系统工作考核机制,对考核优秀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

本意见中涉及财政支出的,除另有规定外,仅适用于嘉兴市区。各县(市)、嘉兴港区可参照执行。涉及行业的财政支出,分别由市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市科技发展资金、市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市服务外包专项资金、市人才专项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支出。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资金补助按从高原则,不重复补助,单个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嘉兴市三产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2009年7月15日印发的《嘉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09〕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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