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纳税实务操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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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26 22:40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范围

建筑业营改增纳税实务操作要点

(一)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相关规定。

二、建筑服务不同计税方法应纳税额计算

(一)简易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2、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当期销项税额=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1%)×11%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三、建筑服务不同计税方法纳税申报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需预缴税款,只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

1、2017年7月1日前,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2017年7月1日后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相关规定。

五、承接建筑业务后,给集团内其他企业施工,是否属于“挂靠”

2017年5月1日起,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集团内企业相互协助承接工程,以实际施工方为纳税人并对发包方直接开具发票的,不属于“挂靠”也不属于“分包”。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

六、销售货物,同时建筑、安装服务纳税规定

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

七、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时备案事项

自2018年1月1日起: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

2、纳税人应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3、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纳税人应按照备案规定的资料范围,完整保留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服务的资料备查,否则该建筑服务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无需备案。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文相关规定。

八、公司既有一般计税项目也有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抵扣规定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

九、施工项目在境外增值税免税规定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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