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环保局,泰安高新区建设局,泰山景区卫生环保局,市环保局各科室(单位):
现将《泰安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泰安市环境信用红黑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对辖区内应予纳入评价和管理的对象,如实在系统中予以录入,实现动态管理。
2016年8月18日
泰安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促进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和管理,是指环保部门依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对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的环境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或者未履行环保义务,并产生不良环境影响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企业环境信用的评价和管理适用本办法。范围包括:
(一)国家、省、市公布的重点监控企业;
(二)涉重、涉化、涉危险废物企业;
(三)环保部门认为有必要开展环境信用评价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 市环保局建立“全市企业环境信用网上评价管理系统”,直接负责市直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和管理,并指导县(市、区)环保局(泰安高新区建设局、泰山景区卫生环保局)开展本项工作。
各县(市、区)环保局(泰安高新区建设局、泰山景区卫生环保局)指派专门人员,做好本辖区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第六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取“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制”,记分标准由市环保局制定,具体分值见附表。
第七条 全市环保部门应当在作出或者获知上级环保部门作出对企业记分的行为后,于3个工作日内将其录入诚信管理系统,并通知企业登录系统查询。
第八条 企业对新增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记分提醒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环保局书面提出异议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异议期内该条记录所记分数暂不生效。
第九条 市环保局应当在收到企业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企业。
本条及第十一条所提复核及核实期间,凡涉及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均不计入。
第十条 受到记分处理的企业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完成整改,并在规定时限内向作出记分的环保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整改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达到整改要求的,录入相关信息;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该事项所记分数加倍计算。
第十二条 企业环境信用结果由系统根据记录自动生成,时间跨度为一年,一年内未记分的为环境信用“绿标企业”,记1-11分的为环境信用“黄标企业”,记12分及以上的为环境信用“红标企业”。
第十三条 对环境信用“绿标企业”,环保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纳入环评绿色通道适用范围;
(二)适当减少现场检查频次;
(三)允许申请环保资金;
(四)鼓励或推荐参加环保评优树先活动;
(五)参加其他评优树先活动时,出具环保肯定性意见;
(六)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十四条 对环境信用“黄标企业”,环保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列入重点监管范围,适当增加现场检查频次;
(二)限制申请环保资金;
(三)限制参加环保评优树先活动;
(四)参加其他评优树先活动时,如实提供其环境违法违规事实及整改情况;
(五)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限制性措施。
第十五条 对环境信用“红标企业”,环保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列入特殊监管范围,大幅增加现场检查频次;
(二)从严审核环境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三)从严审批环保资金申请;
(四)禁止参加环保评优树先活动;
(五)参加其他评优树先活动时,出具环保否定性意见;
(六)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十六条 企业环境信用状况可以通过市环保局网站相关链接登录和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泰安市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及说明》。
泰安市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及说明
序号 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理类别 记分值 1 警告 1 2 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1 3 罚款 罚款1万以下 1 罚款1万及以上、5万以下 2 罚款5万及以上、10万以下 3 罚款10万及以上、20万以下 4 罚款20万及以上 6 4 责令停止建设 (停止生产) 登记表类建设项目 3 报告表类建设项目 6 报告书类建设项目 12 5 责令限制生产 6 6 责令停产整治 12 7 实施查封、扣押 6 8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6 9 暂扣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6 10 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12 11 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的环境违法案件 12 12 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 12 13 认定为污染事故 一般污染事故 6 较大、重大、特大污染事故 12 14 通报 县级环保局通报 1 市环保局通报 2 省环保厅通报 3 环保部通报 4 15 挂牌督办 市环保局挂牌督办 4 省环保厅挂牌督办 5 环保部挂牌督办 6 16 约谈 县级环保局约谈 3 市环保局约谈 4 省环保厅约谈 5 环保部约谈 6 17 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该条记录所记分数加倍计算 加倍
说明:一、对企业同一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两种以上环境行政处罚处理措施的,按照记分值最高的类别进行记分。如企业污染物超标排放,采取罚款和限制生产处罚处理措施,按照限制生产类别进行记分。
二、对企业不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分次采取环境行政处罚处理措施的,分别记分。如企业多次污染物超标排放,每次均计入分数。
三、对企业两种以上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两种以上环境行政处罚处理措施进行合并处罚处理,按照记分值最高的类别进行记分。如企业污染物超标排放、闲置污染防治设施,采取罚款和限制生产处罚处理措施进行合并处罚处理,按照限制生产类别进行记分。
四、对移送案件先行记入环保部门处理意见涉及的分数,受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后,补齐相应分数。
泰安市环境信用“红黑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构建环境保护奖励诚信、约束失信的工作机制,进一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推进诚信泰安建设制度化,根据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环保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红黑榜,是指出于环境管理和警示教育需要,由环保部门定期对被评价对象环保行为进行评价,并对环保成绩突出或者失信违法的“正反典型”进行公示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环境信用“红黑榜”的评价对象为全市范围内对环境产生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一年内未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可以列入环境信用红榜:
(一)主要污染物实现超低排放的;
(二)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
(三)受到市级以上环保部门表彰奖励的;
(四)积极参与环保公益活动的;
(五)其他在保护环境、改善生态方面成绩显著的。
第五条 一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环境信用黑榜:
(一)因环境问题受到刑事追究的;
(二)因环境问题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涉及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拒不执行环保部门生效处罚决定的;
(五)拒缴或拖欠罚款、排污费的;
(六)不能按期完成限期整改任务的;
(七)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每年1月5日和7月5日前,市环保局业务科室(局属单位)和各县(市、区)环保局(泰安高新区建设局、泰山景区卫生环保局)分别向市环保局法制宣传科报送一年内红黑榜建议名单。内容包括被评价对象名称、主要事迹或违法事实等,并对推荐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市环保局法制宣传科5个工作日内汇总形成拟列入全市环境信用“红黑榜”建议名单,并通过市环保局网站公示。对建议名单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届满前向市环保局书面提出,市环保局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
第八条 公示期届满并完成异议审核后,市环保局以办公会形式集体研究确定全市环境信用“红黑榜”名单。
第九条 全市环境信用“红黑榜”名单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环保局网站发布,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或个人名称、上榜理由。
第十条 根据有关规定,红榜单位将纳入全市环保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同时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实行较低随机抽查机率;黑榜单位限制参加环保资金争取和评优树先,并报市发改委、市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泰安市支行等单位备案。
第十一条 市环保局对红黑榜数据定期审核,对不再符合红榜或黑榜评价条件的,在下期红黑榜发布时予以更新。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